上市公司分拆規則

上市公司分拆規則

2022年1月5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市公司分拆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5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證監會公告[2022]5號 
發布公告,規則全文,內容解讀,起草說明,一、起草背景,二、主要內容,

發布公告

《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5號
現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月5日

規則全文

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外獨立上市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內或境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者實現重組上市的行為。
第三條 上市公司分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內上市已滿三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淨利潤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累計不低於人民幣六億元(本規則所涉淨利潤計算,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為依據)。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淨利潤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淨資產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
(一)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權益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嚴重損害。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股份,合計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通過該上市公司間接持有的除外。
第五條 上市公司所屬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一)主要業務或資產是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子公司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除外。
(二)主要業務或資產是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
(三)主要業務或資產是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的主要業務或資產。
(四)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
(五)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股份,合計超過該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通過該上市公司間接持有的除外。
前款第(一)項所稱募集資金投向包括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出資或者提供借款,並以子公司實際收到募集資金作為判斷標準。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子公司使用募集資金金額,可以按照每筆借款使用時間長短加權平均計算。
第六條 上市公司分拆,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充分說明並披露:
(一)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
(二)本次分拆後,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均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
(三)本次分拆後,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資產、財務、機構方面相互獨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
(四)本次分拆後,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在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第七條 上市公司分拆,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規定,充分披露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和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分拆的目的、商業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對各方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分拆預計和實際的進展過程、各階段可能面臨的相關風險,以及應對風險的具體措施、方案等。
第八條 上市公司分拆,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所屬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是否有利於維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分拆後能否保持獨立性及持續經營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備相應的規範運作能力等作出決議。
第九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董事會提案中有關所屬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於維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分拆後能否保持獨立性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進行逐項審議並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分拆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排持股計畫的,該事項應當由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作為獨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條 上市公司分拆的,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機構就分拆事項出具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具有保薦業務資格,就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規則、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見,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所屬子公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並承擔下列工作:
(一)持續關註上市公司核心資產與業務的獨立經營狀況、持續經營能力等情況。
(二)針對所屬子公司發生的對上市公司權益有重要影響的資產、財務狀況變化,以及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信息,督導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後,自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分拆,涉及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承銷等相關規定;涉及重組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上市公司分拆,涉及境外上市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外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未按照本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分拆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罰。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利用分拆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2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27號)、2004年7月21日施行的《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4〕6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明確和完善分拆條件。針對市場反映的問題,明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間,“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淨資產百分之十”的計算標準,董事、高管持有擬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過一定數量的認定依據等。
為促進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業發展,《分拆規則》進一步明確子公司主要業務或資產若屬於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主要業務或資產的,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04年,證監會制定發布《境外分拆通知》,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到境外上市,這對於上市公司拓寬融資渠道、最佳化資源配置、做優做強產生積極影響。2019年,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證監會制定發布了《境內分拆規定》,開展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內上市試點。從試點情況看,市場運行總體平穩,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分拆方案,穩步推進實施。
考慮到分拆到境外上市與分拆到境內上市,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類似,《境內分拆規定》亦是在充分借鑑《境外分拆通知》基礎上形成的,並做了系統最佳化,兩者機理同源、一脈相承、規範目標一致,因此,對兩項規則進行整合沒有法理衝突和障礙。同時,針對兩項規則適用過程中市場反映的實踐操作問題,證監會以整合為契機,結合市場發展實際一併做了明確。

二、主要內容

《分拆規則》整合了《境內分拆規定》和《境外分拆通知》,條文形式有所調整,但內容和框架與兩項規則基本一致,仍然圍繞分拆條件、分拆的實施程式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把關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主要修訂包括:
一是統一境內外監管要求:
《分拆規則》統一了境內外分拆監管要求,與現行《境內分拆規定》儘量保持一致,體現最新監管精神。對境外分拆而言,條件方面略有增加,程式方面更加嚴格,披露方面明確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是明確和完善分拆條件:
針對市場反映的問題,明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間,“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淨資產百分之十”的計算標準,董事、高管持有擬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過一定數量的認定依據等。此外,為促進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業發展,《分拆規則》進一步明確子公司主要業務或資產若屬於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主要業務或資產的,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三是調整監管職責的規定形式
考慮到“證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關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出具監管意見”等屬於監管內部授權、分工事項,《分拆規則》刪除了相關內容,證監會將通過其他形式予以考慮和明確,實踐做法與目前不會有大的變化,以保障分拆的持續有效監管。為實現新舊規則有效銜接、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分拆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規則實施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按照原規則執行;其他按照新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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