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歷史,機構宗旨,運作機制,機構組成,大會,理事會,秘書處,機構職能,成員國,對華關係,詳細內容,主要活動,取得成績,歷史事件,日本強震,伊朗問題,朝鮮核問題,總幹事,現任總幹事,歷任總幹事,相關信息,出版物,總部地址,
機構歷史 國際原子能機構旗幟 在1954年12月第九屆
聯合國大會 通過決議,要求成立一個專門致力於和平利用原子能國際機構。經過兩年籌備,有82個國家參加的規約會議於1956年10月26日通過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簡稱“機構”)的《規約》。
1957年7月29日,《規約》正式生效。同年10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召開首次全體會議,宣布機構正式成立。
機構宗旨 謀求加速和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榮的貢獻,確保由其本身、或經其請求、或在其監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於推進任何軍事目的。
運作機制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組織機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大會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秘書處為執行機構,是總幹事領導,下設政策制定辦公室與技術援助及合作司及核能和核安全司以及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監督司。
國際原子能機構及總幹事巴拉迪共享和平獎 35名成員中,11個成員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指定,任期一年。這11個成員按地區分配,由各地區核心工業最發達的國家擔任。其他24名成員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在每屆固定的。
機構組成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組織機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它的法定原子能機構的決策機關是大會和理事會。這兩個機關共同決定原子能機構的方案和預算並任命原子能機構的總幹事。
大會 由全體成員國組成。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9月,為期一周。大會下設全體委員會和總務委員會,後者兼有證書委員會的職能。
由原子能機構的全部127個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由35名成員組成,每年舉行4次會議;其中13名由理事會指定,22名由大會選出。理事會由43個國家的代表組成。
理事會 由35國組成的理事會為該組織最高執行機構;秘書處由總幹事領導下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組成,總幹事由理事會任命,6名副總幹事負責6個獨立的部門;下設科學諮詢委員會、技術援助委員會、行政和
預算委員會 和保障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大會。
由35個理事國組成,其中13個為指定理事國,22個為選舉理事國。指定理事國由世界核技術(包括原材料生產)最先進國家(10個)和1有關地區最先進國家(3個)擔任,任期一年。但事實上除了西歐(不包括英、德、法)和拉丁美洲兩個地區的指定理事國有輪流擔任的情況外,其他指定理事國都是常任的,因為這些國家每年都被指定為理事國。中、英、法、俄、美均為指定理事國。選舉理事國按地區平衡分配的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半,任期兩年。理事會於每年舉行四次會議。
秘書處 秘書處 是執行機構,由總幹事領導,下設政策制定辦公室、技術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監督司。 機構總部設於
奧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國際中心。它共有137個成員國。最近的第49屆大會(2005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在該機構總部附近舉行。
為日常執行辦事機構,由總幹事領導。下設技術援助及合作司、核能與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保障監督司,分別由五個副總幹事領導。此外還設有三個研究單位:塞伯斯道夫實驗室(奧地利)、
的里雅斯特 國際理論物理研究中心(義大利)、國際海洋放射性實驗室(摩納哥)。總幹事由理事會任命、大會批准,任期四年。
機構職能 為了履行這些職責,原子能機構設有一個緊急情況反應中心,該中心擁有24小時的反應能力,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以及與全世界220個聯絡點通信能力。該中心還是對付核事故問題機構間委員會的秘書處,這個秘書處是聯合國系統協調核事故和放射性緊急情況對付措施的中心點。
國際原子能機構前總幹事巴拉迪 成員國 一直鼓勵原子能機構編擬指導性的意見,以協助各國對未來可能的重返事件作出規劃,並就對付此種情形提供國際上協商一致的指導意見。據此,原子能機構於1996年在其《安全叢刊》中發表了一份對核動力源衛星重返的緊急情況規劃和防範措施的檔案。這份檔案的目的是以全面綜合概述當空間系統使用的核動力源意外地重返地球大氣層並對地球表面產生影響時可能出現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的管理情況。該檔案的主要對象是負責對潛在的放射性緊急情況作出規劃的政府組織,而且,在即將出事而又尚未作出任何規劃的情況下,這份檔案可以為迅速採取行動提供寶貴的參考。
鑒於原子能機構的法定和法律職責、經驗以及久經考驗的基礎設施,理應由原子能機構作為聯合國系統內一切涉及輻射安全的活動,包括那些與外層空間活動有關的活動的參照點。此外,原子能機構致力於在《援助公約》和《規約》為其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利用各種資源來促進、便利並支持締約國之間的合作。為此,原子能機構準備提供下述方面的援助。
收集下述方面的資料並傳播給締約國和成員國:
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可提供的專家、設備和材料;
可用來對付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的方法、技術和研究成果;
收到請求時在下述任何方面或其他適當的方面向締約國或成員國提供援助 :
發生核事故和輻射緊急情況時編擬應急計畫以及適當的法規;
為處理核事故和輻射緊急情況人員制定適當的培訓方案;
發生核事故或
輻射 緊急情況時轉達援助請求及有關的資料;
擬訂適當的輻射監測方案、程式和標準;
對建立適當的輻射監測系統的可行性進行調查;
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向締約國或請求援助的成員國提供為初步評估事故或緊急情況而撥出的適當資源;
在出現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為締約國和成員國斡旋;
為獲得並交換有關的資料和數據而與有關的國際組織建立並保持聯絡,並將這些組織的清單提供給締約國、成員國和上述各組織。
成員國 任何國家不論是否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經機構理事會推薦並由大會批准入會後,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的成員國。截至2012年2月,機構共有153個成員國。
包括:
加入時間: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任何國家只要經過機構理事會推薦和大會批准,並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的成員國。
1957: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根廷
、 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古巴、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德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梵底岡、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以色列、義大利、日本、南韓、摩納哥、摩洛哥、緬甸、荷蘭、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泰國、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克蘭、英國、美國、委內瑞拉、越南
1958:比利時、厄瓜多、芬蘭、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盧森堡、墨西哥、菲律賓、蘇丹
1959:伊拉克
1960:智利、哥倫比亞、加納、塞內加爾
1961:黎巴嫩、馬里、剛果民主共和國
1962:沙烏地阿拉伯
1963:阿爾及利亞、玻利維亞、象牙海岸、阿拉伯利比亞、敘利亞共和國、烏拉圭
1964:喀麥隆、加彭、科威特、奈及利亞
1965:哥斯大黎加、賽普勒斯、牙買加、肯亞、馬達加斯加
1966:巴拿馬
1967:獅子山、新加坡、烏干達
1968:列支敦斯登
1969:馬來西亞、尼日、尚比亞
1970:愛爾蘭
1972:孟加拉國
1973:蒙古
1974:模里西斯
1976:卡達、阿聯、坦尚尼亞
1977:尼加拉瓜
1983:納米比亞
1984:中國
1986:辛巴威
1992:愛沙尼亞、斯洛維尼亞
1993:亞美尼亞、克羅地亞、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
1994:(前南)馬其頓共和國、哈薩克斯坦、馬紹爾群島、烏茲別克、葉門
1995:波赫
1996:喬治亞
1997:拉脫維亞、馬爾他、摩爾多瓦
1998:布吉納法索
1999:安哥拉、貝寧
2000:塔吉克斯坦
2001:亞塞拜然、中非共和國
2002:厄利垂亞、波札那
2003:宏都拉斯、塞席爾、吉爾吉斯斯坦
2004:茅利塔尼亞、多哥
2005:查德
2006:貝里斯、馬拉威、黑山、莫三比克
2007:維德角 (擬入)
2008:尼泊爾、帛琉、巴布亞紐幾內亞 (擬入)
2009:巴林、蒲隆地、高棉、剛果 、阿曼、賴索托、盧安達 (擬入)
2011:寮國、湯加 (擬入)
2012:多米尼克
總數:153(截至2012年2月,總數不包括以上以斜體出現的國家,這些國家將在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後被核准加入。)
註:
199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1974年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1994年6月13日從該機構成員退席
2003:高棉於1958年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2003年3月26日從該機構成員退席。2009 年11月23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恢復高棉成員國身份。
2003:前南聯盟改為塞爾維亞和黑山。2006年6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由塞爾維亞和黑山共和國繼續。
對華關係 1984年,中國政府向機構遞交了接受《規約》的接受書,成為正式成員國。1986年,中國參與制定並簽署了《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8年9月,中國與機構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監督的協定》,並於1989年9月18日生效。1988年12月,中國參加了由機構主持制定,並由機構總幹事保存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90年6月22日,中國與機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援助協定》。1994年9月,中國簽署了《核安全公約》。1998年12月,中國與機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監督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2002年3月28日,中國政府通知機構已完成附加議定書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式,附加議定書對中國生效。2006年4月,中國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2009年9月,中國批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修正案。
詳細內容 國際原子能機構是一個同聯合國建立關係,並由世界各國在原子能領域進行科學技術合作獨立的政府間機構。
1954年12月,第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成立一個專門致力於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機構。1956年10月26日,來自世界82個國家的代表舉行會議,通過了旨在保障監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57年7月29日,規約正式生效。同年10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召開首次全體會議,宣布正式成立。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宗旨是謀求加速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榮的貢獻,確保由機構本身,或經機構請求,或在其監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於推進任何軍事目的。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任何國家只要經過機構理事會推薦與大會批准,並交存對機構規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成員國。截至2010年,國際原子能機構一共有151個成員國。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設在維也納,組織機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大會由全體成員國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是決策機構,由35個國家的代表組成,每年舉行四次會議。秘書處為執行機構,由總幹事領導。總幹事由理事會提名,大會批准,任期4年。
國際原子能機構自成立以來,在保障監督領域已與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織簽訂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及單項保障協定,並與擁有核武器國家分別締結了自願保障協定。
1984年中國政府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遞交接受規約的接受書,成為了該機構正式成員國。幾十年來,中國參與了該機構一些國際公約制定工作,並與該機構簽署一系列公約和協定。2009年4月,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主任陳求發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巴拉迪在北京簽署共同聲明。宣稱雙方機構決心做出進一步努力,加強雙方在和平、安全和可靠地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促進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2010年8月16日,我國原子能機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簽署了核安保合作協定,以進一步加強雙方在核安保法規標準等方面的合作。
核燃料供應計畫
2011年3月,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批准了一項新的多邊核燃料供應方案,旨在滿足那些沒有能力生產核燃料的開發中國家和平利用核能的需要,同時降低核武器擴散的危險。
此前,國際原子能機構已經批准兩項多邊核燃料供應計畫,其中該機構與俄羅斯合作建立的一座核燃料銀行已經在俄西伯利亞地區啟用,另一個由國際原子能機構控制的核燃料銀行方案也於2010年底在理事會會議上獲得通過。
2011年11月21日至22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舉行中東無核武論壇。
主要活動 國際原子能機構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機構與聯合國訂有關係協定,同
聯大 、經社理事會和
安理會 有直接聯繫。1991年,安理會通過第687號決議,機構接受安理會的委託參與了銷毀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核武器 部分)的核查活動,為執行第687號決議做了大量工作。
朝鮮與國際原子能機構代表團舉行會談 主要活動有:
1、向成員國提供技術援助,幫助它們開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套用;
2、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訂立“保障監督協定”,對由機構本身或經其介紹提供的技術援助項目、對成員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以及根據核不擴散義務(《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特拉特洛爾科條約》、《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等
防止核擴散條約 規定的義務)委託監督的項目實施保障監督,以確保這些項目不用於任何軍事目的;
3、組織研究和制定有關核能利用的安全條例,並向世界各國推薦使用;
4、與有關成員國或專門國際機構簽訂科學研究契約;
5、召集各種科技會議,通過建立情報網、圖書館和出版書刊等方式組織關於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資料交流。
經過歷時四年艱苦的談判,1997年5月,機構特別理事會完成了關於加強保障監督機制措施的“93+2計畫”,通過了保障監督附加議定書範本。這標誌著機構的保障監督能力和範圍從僅核查各國申報的核活動擴大到可探察無核武器國家的秘密核設施和核活動。
1997年9月,機構締結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及《補充基金來源公約》。
取得成績 機構自成立以來,在按照《規約》規定的兩大職能(保障監督與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在保障監督領域,已與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織簽訂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及單項保障監督協定,核武器國家也分別與其締結了自願保障監督協定。特別是1997年5月通過的保障監督附加議定書,標誌著機構的保障監督能力和範圍從僅核查各國申報的核活動擴大到可探查無核武器國家的秘密核設施和核活動。在促進核知識和核技術的傳播、加強核安全國際合作方面,機構先後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與核安全、輻射安全、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有關的國際公約,如《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等。尤其是1997年機構締結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及《補充基金來源公約》。
由於成績卓著,2005年
諾貝爾和平獎 授予國際原子能機構和該組織總幹事
穆罕默德·巴拉迪 ,以表彰他們在阻止核能在軍事領域內的使用以及在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做出的貢獻。
歷史事件 日本強震 2011年3月16日, 據共同社報導,日本常駐維也納國際機構代表中根猛15日向共同社透露,日本政府已請求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最快數日內派出專家小組幫助應對東日本大地震引發的核電站事故。預計IAEA將首先派出環境監測小組。
IAEA此前曾表示,若接到日方的具體派遣請求將做出回應。IAEA總幹事天野之彌在當天舉行的記者會上稱“將儘早派出”。日本政府希望在國際機構的協助下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並從中立的立場獲得事故評估。
中根表示,由於核電站附近已很難接近,最初預計將派遣小規模的專家小組,同時強調稱,希望其儘早進入事故現場。
日本政府14日請求IAEA派出專家小組,雙方目前正在就工作場所和期間等細節展開協商。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天野之彌15日在維也納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表示,日本大地震對日本核電設施造成破壞,並不意味著應當放棄包括核電在內的和平利用核能項目。
他強調,我們“需要穩定的能源供給,需要應對氣候變化”,而在這些方面,核電提供的機會遠遠大於它帶來的風險。
天野之彌還表示,和平利用核能提供了治療癌症的可能,提供了廉價能源,減少了溫室氣體排放,這些事實都不會因為此次日本大地震造成的事故而發生改變。
出生於日本的天野之彌現年63歲,曾擔任過日本駐美國和比利時的外交官,並作為核問題專家多次參加過裁軍談判。2005年他進入國際原子能機構任職,2009年底出任該機構總幹事。
伊朗問題 直至2008年底,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成員國在如何解決
伊朗核問題 上存在分歧。代表
歐盟 的英、法、德三國和美國堅持要求伊朗立即停止鈾濃縮活動,否則將把伊朗核問題上提交
聯合國安理會 處理。包括俄羅斯、中國在內的一些成員國則主張通過
外交手段 ,在國際原子能機構框架內解決伊朗核危機。
朝鮮核問題 2014年9月4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表示,捕捉到了朝鮮正在重啟位於寧邊的5兆瓦的核反應堆的跡象。IAEA稱,朝鮮正在不斷進行補修作業和施工工程,雖然僅從衛星影像資料來看很難確定此舉的目的,但這與一直聲稱正在發展核持有能力的朝鮮的主張相吻合。
IAEA當天公布關於寧邊核設施的年度報告書,認為寧邊核反應堆有水蒸氣和冷卻水排出,從而證明朝鮮正在啟動。朝鮮2013年4月宣布,為了探索核遏制力,會重新啟動寧邊核園區內的核反應堆。朝鮮一直主張,開發核武器是應對由美國主導的侵略戰爭的“寶劍”。
IAEA在這次的報告書中稱朝鮮的核開發計畫“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他們一直在利用衛星影像監視寧邊的情況。
報告書指出,2013年8月以來,IAEA通過分析衛星視頻,觀測到核反應堆里有水蒸氣和冷卻水排出。這就是能證明反應堆已啟動的佐證。
報告書還指出,IAEA在2009年4月之後沒有接觸過5兆瓦級的核反應堆,因此無法確認核反應堆的啟動狀態。2009年朝鮮禁止IAEA視察員入境後,朝鮮境內就沒有視察員了。
巴拉迪 報告書表示,朝鮮正在寧邊核園區的多處不斷進行補修作業和施工工程,雖然僅從衛星影像資料來看很難確定此舉的目的,但這與一直聲稱正在發展核持有能力的朝鮮的主張相吻合。
朝鮮公布計畫重啟核反應堆後,專家們預測若其間閒置的設施沒有出現大的損壞,只需半年左右的時間就能重啟。對此,IAEA總幹事天野之彌去年年底曾表示,朝鮮試圖重啟寧邊研究用的反應堆。
美國科學國家安保研究所也表示,通過6月底拍攝的衛星照片,確認了朝鮮正在啟動核反應堆的事實。
總幹事 現任總幹事 2019年7月,由於天野之彌總幹事最近去世,為了確保原子能機構的有序和順利運行,理事會決定指定科爾內爾·費盧塔先生擔任代理總幹事,直至總幹事就職。
歷任總幹事 漢斯·布利克斯 (Hans Blix)1981年—1997年12月1日 瑞典籍
穆罕默德·巴拉迪 (Mohamed M.El Baradei)1997年12月1日—2009年12月1日 埃及籍
天野之彌 (Yukiya Amano)2009年12月1日—2019年7月22日 日本籍
代理 科爾內爾·費盧塔(Cornel Feruta)2019年7月22日—今 羅馬尼亞籍
相關信息 出版物 安全叢刊第115號-關於防止電離輻射和輻射源安全的國際基本安全標準:一項安全保障措施(1996年),糧農組織、原子能機構、勞工組織、核能機構(經合組織)、泛美衛生組織和世界衛星組織,維也納。
安全從刊第119號對核動力源衛星重返的緊急情況規劃和防範措施(1996年),維也納,原子能機構。
中國政府相關
1984年1月1日,我國政府遞交了接受機構規約的接受書,成為正式成員國。
1986年,我國參與制定並簽署了《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
1988年9月,中國與機構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監督的協定》,1989年9月18日生效。
1988年12月,我國參加了由國際原子能機構主持制定、並由其總幹事保存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
1990年6月22日,我國與機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援助協定》。
1994年9月,我國簽署了《核安全公約》。
1997年5月,在機構特別理事會上,中國聲明接受機構“93+2”計畫的某些具體措施,並承諾將在適當時候與機構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使這些措施得以實施。
1998年12月,中國與機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監督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
2002年3月28日,中國政府通知機構已完成附加議定書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式,附加議定書對中國生效。
2006年4月,中國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
總部地址 國際原子能機構坐落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的
聯合國城 是一組銀灰色的現代化建築群,由一幢圓柱形會議樓和6幢高度不一的辦公樓組成。其中最高的一幢樓和旁邊的另一幢樓,就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所在地。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大樓 國際原子能機構組織機構包括大會和理事會和秘書處。大會是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秘書處是執行機構,是由總幹事領導,下設政策制定辦公室和
技術援助 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監督司。
自成立以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保障監督和
和平 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先後主持制定了《及早通報核事故
公約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和《補充基金來源公約》等一系列與核安全、輻射安全、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有關的國際公約。
1984年,中國政府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遞交了接受規約的接受書,成為該機構正式成員國。幾十年來,中國參與了該機構一些國際公約的制定工作,並與該機構簽署了一系列公約和協定。
在2005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國際原子能機構和該組織總幹事
穆罕默德·巴拉迪 ,以表彰他們在阻止核能在軍事領域內的使用及在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做出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