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18年6月28日,為進一步推動新一輪對外開放,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昨晚發布《2018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8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 發布日期:2018年6月28日
清單發布,清單解讀,

清單發布

2018年6月28日,為進一步推動新一輪對外開放,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昨晚發布《2018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新版負面清單大幅放寬外商投資市場準入,清單長度由原來的63條,減至48條。在汽車、通用航空、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等22個領域推出一系列重大開放措施,以更大力度推進對外開放。新版負面清單將自7月28日起施行。

清單解讀

清單條目減少15個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快開放步伐,已將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措施減少近三分之二,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新版負面清單是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進行的修訂,並單獨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同時廢止,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
新版負面清單將原來的63條減至48條,一下子減少了15個。清單條目少了,意味著進一步縮小外商投資審批範圍。
以服務業為例,近年來我國服務業快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競相湧現,但發展水平、市場機制、服務供給有待提升。本次修訂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就將服務業開放作為重點。在金融領域,取消了對中資銀行的外資單一持股不超過20%,合計持股不超過25%的持股比例限制,並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放寬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領域所有外資股比限制。
在基礎設施領域,取消了鐵路幹線路網、電網外資限制。交通運輸領域,取消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國際海上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外資限制。商貿流通領域,則取消加油站、糧食收購批發外資限制。文化領域,取消禁止投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規定。
製造業已基本放開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不光清單長度要縮短,更重要的是推動重點領域開放,推出有標誌性意義的舉措。
新版負面清單全方位推進開放,一、二、三產業全面放寬市場準入,涉及金融、交通運輸、商貿流通、專業服務、製造、基礎設施、能源、資源、農業等各領域,共22項開放措施。
製造業是我國開放最早的領域,也是市場競爭最充分的領域,為進一步開放奠定了良好基礎。新版負面清單已基本放開了製造業。以很多公眾熟知的汽車行業為例,新版負面清單取消了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
船舶行業也取消了外資限制,包括設計、製造、修理各環節。飛機行業取消外資限制,包括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無人機、浮空器等各類型。農業領域,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外資限制。能源領域,取消特殊稀缺煤類開採外資限制。資源領域,取消石墨開採、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外資限制。
中國具備更高水平開放基礎
新版負面清單還積極探索開放新路徑、新模式,對汽車、金融領域開放作出整體安排,給予相關行業一定過渡期,增強開放的可預期性。
此外,新版負面清單還統一列出了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準入進行限制。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經濟發展是主動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是不斷擴大開放的過程,隨著產業環境、政策環境、法制環境更加完善,已經具備更高水平開放的基礎。通過新的開放措施,將進一步深化我國同其他國家和地區間的投資合作,開展更廣泛的資本、技術、管理、人才交流,從而在更大範圍實現互利共贏。
新聞連結
外商投資部分特別管理措施
1.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2.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3.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
4.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5.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套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6.禁止投資宣紙、墨錠生產
7.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8.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9.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10.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套用
11.醫療機構限於合資、合作
12.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13.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14.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15.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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