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公約

1926年公約是為解決船舶優先請求權和扣押權而簽訂的國際公約。1926年4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訂。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內容:(1)根據締約國的法律正式設定的、正式履行登記手續的船舶抵押權、質權或該船承擔的其他類似義務,應在所有其他締約周視為有效,並且受到尊重;(2)對船舶的優先請求的標的規定為船舶及其屬具、優先請求權產生之船次來收取的運費,以及有關航次開始以來船舶和運費的附屬權;(3)船 舶和運費的附屬權利所包括的內容;(4)優先請求權的順序原則;(5)無論船舶轉入何人之手,優先請求權所保證的請求,皆隨船舶的轉移而轉移; (6)優先請求權的有效期限以及得以中斷或延長的條件。

主要內容:(1)根據締約國的法律正式設定的、正式履行登記手續的船舶抵押權、質權或該船承擔的其他類似義務,應在所有其他締約周視為有效,並且受到尊重;(2)對船舶的優先請求的標的規定為船舶及其屬具、優先請求權產生之船次來收取的運費,以及有關航次開始以來船舶和運費的附屬權;(3)船舶和運費的附屬權利所包括的內容;(4)優先請求權的順序原則;(5)無論船舶轉入何人之手,優先請求權所保證的請求,皆隨船舶的轉移而轉移;(6)優先請求權的有效期限以及得以中斷或延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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