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南安自建房火災事故

2023年12月27日4時37分,福建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南安市侖蒼鎮侖蒼大道212-1號店面著火,該起火災過火面積約15平方米。

截至2024年7月,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輕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7南安自建房火災事故
  • 發生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發生地點:福建泉州市
  • 傷亡情況:2人死亡、3人輕傷
事故背景,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傷亡情況,處理建議,

事故背景

火災現場位於南安市侖蒼鎮侖蒼大道212號進財樓,起火建築為框架結構自建房,共5層,局部6層,占地面積約3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1500平方米,1層為店面,2層為正在裝修的美容院,3層為出租房,4層房東吳某財自住,5層為出租房,局部6層為房東自設放置房龕場所。起火建築東側毗鄰水暖城店鋪,南側為道路,西側為道路,北側毗鄰一幢5層,局部6層民房。

事故經過

2023年12月27日4時31分01秒,一男子從小龍蝦店內拿外賣出來;
4時34分0秒,廚房有微弱火光顯現,其餘位置未發現明火,小龍蝦店招牌通電明亮;
4時34分5秒,廚房火光明顯;
4時34分10秒,廚房火光慢慢變大;
4時34分15秒,廚房火光明亮;
4時35分07秒,店內包廂吃夜宵楊某、胡某、唐某、徐某琪跑出,隔壁小李子燒烤老闆也發現火情;
4時35分09秒,小龍蝦店招牌廣告燈熄滅;
4時35分22秒,廚房火勢向四周蔓延,火勢越來越大。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該起火災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為放火、雷擊、自燃、外來飛火、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災的可能性,起火原因為林某明廚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
(二)間接原因
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廚房記憶體放液化石油氣罐,且未採取防火分隔措施;根據吳某財證言,原一樓梯段下半梯段於2010年被拆除,利用吊頂隱蔽,採用木板隔斷,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二至四層採用鐵門進行分隔,一定程度有效堵截了高溫濃煙的蔓延,但五層採用鏤空的金屬柵欄門,導致煙氣集中向建築五層內部突破並引燃樓道記憶體放的可燃物。
安全疏散條件不完善,進財樓每層外牆的視窗設定影響逃生的金屬柵欄且未能從內部易於開啟;根據後期火災調查及現場勘驗,進財樓僅有西側單樓梯通道,東側一部疏散樓梯通往小龍蝦店內,東側疏散樓梯一層下半梯段被拆除,破壞防火分隔,導致煙氣向上蔓延。
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吳某財作為建築物的產權人及出租人,未明確建築業主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東側樓道內堆放可燃物,其中二、三層東側樓梯樓道記憶體放多張席夢思床墊及鞋架、紙皮等大量可燃物,建築火災荷載大,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火災發生時樓梯通道形成煙囪效應;未組織承租方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致使進財樓被困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火場逃生自救能力意識不足,盲目開門逃生,導致吸入過多高溫、有毒煙氣,中毒窒息。
撲救初期火災能力不足,店裡工作人員對消防安全常識認識不足,缺乏撲救初期火災的基本要領,撲救初期火災能力不夠,無法實現初期火災的初期處置。

傷亡情況

該起火災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具體傷亡人員情況如下:
1.石某義(五樓租戶),男,漢族,經南安市醫院確認死亡。
2.李某(五樓租戶),男,漢族,經南安市醫院確認死亡。
3.陳某鳳(五樓租戶),女,漢族,輕傷。
4.石某婷(五樓租戶),女,漢族,輕傷。
5.石某賢(五樓租戶),男,漢族,輕傷。

處理建議

(一)對涉事單位場所及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林某明,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經營者。該起火災直接原因為林某明廚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店主林某明消防安全意識薄弱,油煙管道未定期清洗,積存大量油垢;廚房頂部使用PVC塑膠可燃材料、電氣線路亂拉亂接。店主林某明在未確定燃氣爐具關閉的情況下離開廚房,致使炊事用火不慎,起火燃燒到灶台附近的油脂及油煙機罩,油煙管道內明火及高溫煙氣蔓延至小龍蝦餐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失火罪,其已於2023年12月27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吳某財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出租房管理混亂,未與林某明、李某約、石某義、李某等人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定或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確定責任人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統一管理;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或者場所,一層店面與二層樓梯間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二層及以上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樓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由公安機關對其依法進行查處,同時,由侖蒼鎮人民政府牽頭會同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住建局、侖蒼派出所對進財樓進行綜合整治。
3.侖蒼鎮人民政府聘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晉江某某安全科學技術有限公司)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晉江某某安全科學技術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對進財樓進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結論為暫無安全隱患。建議市住建局對晉江某某安全科學技術有限公司依法依規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於7月15日前報送火災事故調查組。建議市行政服務中心即日起將晉江某某安全科學技術有限公司列入“網上中介超市”黑名單,不得在南安市範圍內執業。
(二)對負有消防監管職責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對侖蒼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2.建議由侖蒼鎮人民政府責令侖蒼鎮侖蒼村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對負有消防監管職責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吳某炎,男,中共黨員,南安市侖蒼鎮侖蒼村支委,分管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沿街經營店面場所消防宣傳培訓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起火建築存在出租管理混亂、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隔牆分隔不到位、疏散樓梯配備不齊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侖蒼鎮紀委給予其黨紀立案(警告處分)。
2.吳某章,男,中共黨員,南安市侖蒼鎮侖蒼村村委會書記兼主任,組織領導侖蒼鎮侖蒼村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格線化管理和消防宣傳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侖蒼紀委給予其誡勉談話處理。
3.李某通,男,中共黨員,侖蒼鎮副鎮長,派駐侖蒼村駐村領導,組織領導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議由侖蒼鎮黨委給予其提醒談話處理。
4.洪某芳,男,中共黨員,侖蒼鎮消防工作站負責人,侖蒼鎮派駐侖蒼村工作隊隊長,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和培訓演練不到位,建議由侖蒼鎮紀委給予其誡勉談話處理。
5.吳某春,男,侖蒼鎮侖蒼村村民,侖蒼村三級格線長,未充分發揮基層格線員力量,未全方位開展消防安全格線化工作,對沿街經營店面場所消防宣傳培訓不到位,建議由侖蒼鎮政府給予其解聘處理。
6.陳某毅,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公安局侖蒼派出所侖蒼村社區民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對進財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不具有兩個安全出口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問題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給予其批評教育處理。
7.林某暉,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公安局侖蒼派出所綜合指揮辦公室副主任,落實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對進財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不具有兩個安全出口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問題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對進財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不具有兩個安全出口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問題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給予其提醒談話處理。
8.方某振,男,中共黨員,南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安全業務幹部,指導督促鄉鎮開展排查整治不到位,鄉鎮在排查進財樓自建房中排查結論為“暫無安全隱患:可繼續正常使用,但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未能發現進財樓東側疏散樓梯一層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駐市住建局紀檢監察組給予其誡勉談話處理。
9.施某展,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侖蒼片區燃氣站幹部,落實燃氣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經查詢泉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智慧型系統,該裝置未發現問題,火災事故調查組在火災勘驗調查中,發現起火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使用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駐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給予其批評教育處理。
10.蘇某坤,男,中共黨員,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10級,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工作分工中掛點指導侖蒼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蘇某坤未嚴格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8〕89號)檔案規定,未能有力督促侖蒼鎮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隊黨委給予其提醒談話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