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龍海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徵收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徵收,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辦法。
總 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龍海市中心城區(包含石碼鎮、海澄鎮、榜山鎮、紫泥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其餘非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徵收區域
以項目徵收紅線圖為準。
第三條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和徵收期限
徵收部門:龍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
徵收部門可自行或委託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並由徵收部門或徵收實施單位提供規定的補償款、安置房和周轉房等具體工作。徵收部門對房屋在徵收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並監督。
徵收期限:徵收期限以政府發出的徵收決定公告為準;
徵收對象:徵收紅線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等。
第四條安置地點
選擇產權調換的:
就地安置的安置房地點為本徵收紅線範圍內的地塊。(安置房必須明確地塊土地性質和安置房規劃條件)
異地安置的安置房地點為本徵收紅線範圍外指定的安置地塊。(安置房必須明確地塊土地性質和安置房規劃條件)
第五條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
設立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接受徵收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土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的認定
1.被徵收房屋和土地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被徵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登記的用途和土地批准的用途為準,或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合法有效文書為依據。
2.未能提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合法有效文書的房屋,其面積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徵收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房屋,以原房屋實際的建築面積給予認定。
(二)徵收l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房屋,按原房屋實測的建築面積的90%給予認定。
(三)徵收1991年7月13日後至徵收決定公告公布前,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建設的房屋視為違章建築,原則上不予產權調換,但被徵收人若能按規定搬遷的可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50%給予貨幣補償(含土地價格)。徵收決定公告公布後的違法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四)被徵收房屋設有閣樓的,閣樓淨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淨高不滿2.2米的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採取貨幣補償方式。
3.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房產測量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6.1-2000)規定計算。
第七條房屋補償標準的確定
1.各類被徵收房的補償標準及住宅房裝修補償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2.對本辦法所列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同一估價機構對被徵收房、安置房的市場價格同時進行估價,評估價格經徵收當事人認可的,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評估價格徵收當事人不認可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建〔2014〕4號)的有關規定處理。經評估確定補償價格的,不予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產權調換補差價減免、貨幣補償獎勵和優惠性擴購及涉及徵收補償的相關優惠政策等。
第八條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式
1.住宅房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營業性用房原則上以貨幣補償為主。
2.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它配套用房、臨時建築物、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和公益事業用房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3.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先騰房簽訂協定先選房”的原則。被徵收人在徵收期限內騰房並簽訂《協定》的,由徵收實施單位依次編訂《協定》順序號,被徵收人憑《協定》順序號依次選房。多個被徵收人在同一時間要求籤訂《協定》的,以抽籤形式確定《協定》順序號。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在徵收期限內搬遷騰房並簽訂《協定》的,由徵收實施單位一次性付給徵收補償費。選擇貨幣補償必須權屬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貨幣補償:
⑴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定的;
⑵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⑶房屋的共有權人對補償安置方式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⑷房屋已作為抵押物、典當物的。
5.住宅房、營業性用房被徵收建築面積較大的,可部分選擇產權調換,部分選擇貨幣補償,但產權調換部分只能等面積調換,不能擴購。
6.徵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祠堂以及文物古蹟等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房屋權屬不清的處理辦法
徵收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其他產權不清和產權糾紛未能解決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在徵收前就被徵收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龍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作出補償決定,同時辦理徵收補償費的提存公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