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區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順義區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為規範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1〕2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區政府批准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涉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補助和獎勵。
第三條 非住宅房屋徵收一般採取貨幣補償,也可以採用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採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應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四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標準,根據徵收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提出異議的,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六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的,還應給予機器設備、物資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搬遷費標準參照北京市相關政策執行;針對被徵收房屋存在的特殊情況,也可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再支付搬遷費。
(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費,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等設備移機費,參考本地區的市場水平確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市住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號)執行,具體補償標準根據徵收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 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月租金標準。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4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後的第4個月。
第八條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獎勵費。
獎勵費具體名稱、標準、內容和獎勵期限根據徵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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