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條例》由市政府組織成立《條例》立法小組,市文化和旅遊局牽頭負責《條例》草案起草等立法工作,龍巖學院師範教育學院陳弦章教授為《條例》草案起草課題組負責人,師範教育學院張木春、經濟與管理學院葛凱等為核心成員。
2022年7月29日,龍巖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龍巖市客家文化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龍巖市客家文化保護條例》。
條例內容
龍巖市客家文化保護條例
2022年7月29日龍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發展
第四章 交流與合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加強客家文化的保護力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家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本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客家文化,是指南遷的中原漢人在社會歷史活動過程中,將中原文化與閩粵贛邊原住民文化相互交流、融合、積澱而形成的,以客家方言為母語,具有鮮明漢族客家民系特色,體現客家人文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稱。包括:
(一)客家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客家方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客家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客家飲食、醫藥和傳統技藝;
(四)客家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客家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與客家傳統生產方式、生活習俗和歷史發展相關的建築、服飾、器具、碑碣、牌匾楹聯、契約文書、譜牒檔案等;
(七)具有典型客家風格特色的傳統村落和歷史風貌區;
(八)其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客家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載體。
第四條 客家文化的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民眾主體、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的原則,尊重客家風俗、信仰和習慣,保持客家文化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客家文化保護的組織領導。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家文化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
市、縣兩級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商務、農業農村、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旅遊、民族與宗教、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客家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社科聯、文聯、客家聯誼會、客家文化研究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章程和職責,積極參與客家文化的研究、宣傳、聯誼和展示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客家文化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客家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客家文化保護工作納入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客家人口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客家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客家文化保護工作提供專業諮詢意見,按照規定參加相關評審、論證活動。
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規程由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更新調整。
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客家文化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媒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主題宣傳,推動客家文化的有效傳播。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客家人口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客家文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統籌考慮客家文化保護的需要。
第十條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會同本級相關主管部門編制客家文化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明確其保護的內容、範圍、方式以及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相銜接。
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城鄉建設發展和客家文化保護、傳承、發展的需要,劃定客家文化(閩西)生態保護區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
專項規劃是客家文化保護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專項規劃要求,制定重點區域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涉及重點區域的,徵求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意見。
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重點區域的,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涉及重點區域保護的建設項目,項目選址徵求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家文化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客家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載體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客家文化定期調查,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的建議。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項目保護方案。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對建議對象進行初步篩選後,提出擬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名單,並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評審結果研究擬定保護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保護名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更新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已經列入保護名錄的客家文化相關資料、實物和場所。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運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形式建立客家文化檔案和資料庫,並加強套用、宣傳、推廣和更新。
第十六條 體現客家文化的相關建築亟需保護的,以及列入保護名錄且瀕臨消失或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專項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實施搶救保護所需經費,及時收集資料和實物,記錄和整理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建立檔案,培養後繼人才。
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庫。
第十七條 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聘請客家文化保護專職人員,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相關專業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收集、整理、統計轄區內客家文化資源的基礎數據;
(二)按照規定對保護名錄對象進行巡查和保護;
(三)宣傳客家文化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文化主管部門加強對前款規定人員的培訓、指導、考核與管理。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客家文化資料、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受贈人和借用人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章 傳承與發展
第十九條 支持推動列入保護名錄對象的傳承與發展。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文化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其研究、創作、宣傳、展示、產業化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予以適當補助、資助,提供展示平台、場地等方面支持。
對作品或者個人獲評國際公認有影響力的,國家級、省級常設性文化類獎項的,根據經費投入額度、創作主體性質、作品規模、獎項等級等情況予以配套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將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技藝研習列入相關職業教育專業方向。
採取獎學、助學等方式,鼓勵學藝者學習掌握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技藝。
第二十二條 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文化館、博物館等機構和教育實踐基地,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根據各自業務範圍,推動開展客家文化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項目宣傳、展示。
第二十三條 支持客家文化研究機構建設和發展,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客家文化研究。
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客家文化研究,弘揚客家人熱情好客、團結互助、開拓進取、艱苦奮鬥、崇文重教、孝親敬祖、愛國愛鄉的人文精神與傳統美德。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客家文化原始文獻、典籍、資料進行整理、翻譯、出版和推介。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客家人口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和傳承客家方言。
第二十五條 支持各種職業院校開設客家文化技藝傳承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客家文化保護傳承專門人才。鼓勵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傳習機構與學校開展客家文化保護傳承合作。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等主管部門開展客家文化宣傳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客家慶典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客家文化宣傳活動。
市屬電視台、電台等融媒體平台依照規定開設客家方言新聞播報。鼓勵媒體開設專欄,開展客家文化宣傳,普及客家文化知識,提高公眾客家文化保護傳承意識。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遊藝等進入劇場、校園、社區等展示展演,並將其中適宜普及推廣的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相關規劃和設施建設中體現客家文化特色,將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以及列入保護名錄的客家文化產品合理套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中,注重對客家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鼓勵機場、車站、旅遊碼頭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公共場所設定宣傳、展示客家文化的宣傳牌、宣傳欄和電子屏。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方戲曲劇團創新機制,推動客家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客家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
鼓勵利用客家傳統風貌建築進行客家文化展示,利用客家傳統民居對外展示客家地區傳統生活氛圍和民俗文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客家文化集中展示中心(以下簡稱集中展示中心)。集中展示中心應當具備客家文化展示、交流、研討、傳習、體驗、交易等功能。
集中展示中心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對進駐集中展示中心的單位和個人的扶持制度,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客家人口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客家文化資源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推動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融合和校企合作,推動產業化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採取項目補貼、定向資助、以獎代補等措施,扶持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開發和推廣。
開發利用各類客家文化資源進行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創新、轉化,在符合公序良俗原則下,充分尊重原有文化內涵,尊重民間風俗習慣。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開發利用客家文化資源。
第三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客家文化特色旅遊納入全域旅遊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客家文化特色旅遊重點項目目錄並向社會公布。鼓勵依法利用鎮村客家文化特色旅遊資源,發展鄉村旅遊。
第四章 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保護、傳承客家文化的重大文化活動,加強與梅州、贛南等其他客家地區、港澳台以及海外客家群體和組織的文化交流合作,開展聯誼活動,促進客家文化的傳播、交流與合作。
鼓勵本市客家文化研究機構、民間文化團體通過理論研究、藝術創作、優秀作品展演等方式,與客家文化傳承地區開展客家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兩級文化主管部門加強客家文化交流活動所需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形成人才梯隊,為客家文化交流活動高質量開展提供人才支撐。
支持引進港澳台地區客家文化研究、創作、表演、傳統技藝、文化服務等方面的人才。
港澳台地區人員符合條件的,按照人才引進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地區人員可以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受與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同等的待遇。
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產品進駐集中展示中心進行展示、交易的,享受與本市項目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六條 鼓勵港澳台地區和梅州、贛南等其他地區客家文化藝術團隊到本市開展客家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動;鼓勵本市客家文化藝術團隊到市外、國(境)外開展客家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動。屬於公益演出、展示活動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已經列入保護名錄的客家文化相關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採取隱瞞、欺詐等非法手段騙取本條例規定的各項扶持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相關主管部門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追回相應的款項,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開發利用客家文化資源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影響;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客家文化保護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價值意義
《條例》對龍巖市客家文化規劃與保護、傳承與發展、交流與合作、監督與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客家文化保護構建起科學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條例》的出台將對擦亮龍巖市“客家祖地”品牌、培養良好文化生態、傳承海內外客家人共同的文脈和鄉愁、打造全球客家文化高地具有長遠的歷史意義和積極的現實意義。加強客家文化保護立法工作,有助於進一步保護傳承發展好閩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留住海內外客家人共同的文脈和鄉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