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

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客家圍龍屋保護利用,傳承優秀客家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草案,修改情況,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客家圍龍屋,是指建成時間一般在50年以上,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建築主體前部分由堂屋與橫屋構成方形,後部分由化胎與圍屋構成半圓形,形態呈前方後圓,與建築主體前的禾坪和半圓形水塘,構成整體為橢圓形的建築群。
第三條【基本原則】客家圍龍屋保護遵循保護為主,注重維修,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專家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成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客家圍龍屋保護的諮詢、指導、評審的相關工作。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市縣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劃,將客家圍龍屋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責任制和聯動工作機制,支持對客家圍龍屋建築文化的研究和保護。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客家圍龍屋的調查認定、保護規劃、監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財政、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林業、工商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街職責】客家圍龍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以下工作:
(一) 將客家圍龍屋保護納入鎮規劃和村規劃;
(二) 按要求完善客家圍龍屋保護的配套設施;
(三) 合理開發利用客家圍龍屋;
(四) 依法制止違反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
(五) 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
(六)支持民間保護組織參與圍龍屋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七條【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職責】客家圍龍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指導、督促村民、居民按照客家圍龍屋保護的要求合理使用;
(二)配合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的宣傳工作;
(三)對轄區內客家圍龍屋進行登記和巡查;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客家圍龍屋的火災預防、撲救等工作;
(五)勸阻、制止違反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鼓勵保護】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和開發,鼓勵建立客家圍龍屋民間保護組織對客家圍龍屋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客家圍龍屋,有權舉報破壞客家圍龍屋的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九條【重點保護名錄】市人民政府建立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將符合相應條件的客家圍龍屋認定為以下類別進行重點保護:
(一)一類客家圍龍屋:包括列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客家圍龍屋和已公布為文物的客家圍龍屋;
(二)二類客家圍龍屋:包括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已評定為歷史建築的客家圍龍屋;
(三)三類客家圍龍屋:其他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水平較高的圍龍屋。
第十條【名錄申報】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家圍龍屋檔案,定期開展客家圍龍屋情況普查,並將普查結果報送市文物行政部門,對符合重點保護名錄條件的客家圍龍屋,應當同時向市文物行政部門申報。
申報列入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應當徵求客家圍龍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申報建議】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客家圍龍屋,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列入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的申報建議。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收到申報建議,應當進行登記並開展調查,經調查,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派員赴現場勘驗,經勘驗認為應當申報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申報。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申報的同時,認為相關客家圍龍屋具有較高保護價值,且有必要立即採取保護措施的,可以確定為申報保護對象,通知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採取措施對申報保護對象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拆除申報保護對象。申報保護對象經申報未被列入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的,解除預保護措施;經申報列入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的,按照本條例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名錄批准】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的客家圍龍屋提請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進行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評估並提出推薦意見。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推薦意見,擬定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客家圍龍屋重點保護名錄應當註明相關客家圍龍屋的名稱、區位、建成時間等內容,並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市人民政府對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應當設定統一的保護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三條【動態管理】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因毀損等原因,導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提出移除名錄建議,由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從重點保護名錄中移除的客家圍龍屋,應當摘除重點保護名錄客家圍龍屋保護標識。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對客家圍龍屋保護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四條【原址保護】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無法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提出遷移或拆除申請,由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評估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規對文物和歷史建築的遷移、拆除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對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一類、二類客家圍龍屋劃定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對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三類客家圍龍屋劃定保護範圍。
保護範圍是指客家圍龍屋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控制地帶是指客家圍龍屋的保護範圍外,為保護客家圍龍屋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活動等加以限制的區域。
屬於文物和歷史建築的客家圍龍屋,已按法律法規劃定相應保護範圍、控制地帶的,不再另行劃定。
第十六條【保護措施】在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客家圍龍屋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損害客家圍龍屋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圍龍屋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確保客家圍龍屋的安全,並報市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客家圍龍屋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客家圍龍屋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市城鄉規劃部門批准。
法律法規對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控制地帶內相關審批事項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管理維護責任】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不明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對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進行修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對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修繕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修繕要求】對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進行維護修繕,應該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不得改變和破壞原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屬於一類客家圍龍屋的,遵守修舊如舊、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修繕;
(二)屬於二類客家圍龍屋的,在保持整體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基礎上,不改變原立面、屋面等主體結構,可以對建築內部進行適當的、可逆的改造;
(三)屬於三類客家圍龍屋的,可以清理無價值的改動部分,兼顧適度利用進行基礎設施改造,可以添加適合生活和進行文化旅遊開發的必要設備和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客家圍龍屋傳統修繕技藝的傳承與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技術、工藝等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九條【改建要求】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因開發利用等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對文物和歷史建築改變用途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鼓勵居住經營】鼓勵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符合安全居住條件的客家圍龍屋內居住,相關部門應當提供用電、用水、通訊等生活便利。
鼓勵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利用客家圍龍屋發展文化旅遊產業和傳統手工業。
第二十一條 【客家圍龍屋入股】鼓勵國有企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控股公司,對客家圍龍屋進行開發利用,客家圍龍屋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客家圍龍屋或資金入股,參與開發利用。
鼓勵具備開發、保護能力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與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簽訂合作協定,對客家圍龍屋進行合作開發、保護。
第二十二條 【移交和託管】鼓勵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將客家圍龍屋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客家圍龍屋的修繕、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集中連片開發】鼓勵和引導客家圍龍屋資源集中的地區,整合客家圍龍屋資源,進行集中連片開發和統一管理。
集中連片開發地區內,客家圍龍屋可以通過貨幣補償或者所有權置換等方式依法流轉。
第二十四條 【重點開發】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選取一個以上的客家圍龍屋單體或群落進行重點保護和開發,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客家圍龍屋保護利用提供典型示範。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五條【資金籌集】客家圍龍屋的保護資金遵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政府補助、社會資助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政府資金】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客家圍龍屋保護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客家圍龍屋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客家圍龍屋保護經費來源包括:
(一)上級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經費用途】客家圍龍屋保護經費應當重點保障列入重點保護名錄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利用,並主要用於以下支出:
(一) 客家圍龍屋的維護修繕費用;
(二) 調查、認定的費用;
(三) 保護規劃編制的費用;
(四) 保護標識製作、設定的費用;
(五) 獎補措施的費用;
(六) 其他保護所需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費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客家圍龍屋保護經費。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客家圍龍屋保護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獎補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獎勵或者補助的方式,支持客家圍龍屋的維護修繕和開發利用。
給予維護修繕和開發利用補助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與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稅收優惠】單位和個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客家圍龍屋的保護進行公益性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第三十一條【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為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利用創新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十二條【保費補貼】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為客家圍龍屋參保提供支持;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參保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保費補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1】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設定統一保護標識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客家圍龍屋申報保護對象採取保護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2】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客家圍龍屋及其環境的設施的;
(二)在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進行損害客家圍龍屋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在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客家圍龍屋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破壞客家圍龍屋歷史風貌或者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工程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3】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重點保護名錄客家圍龍屋保護標識的;
(二)擅自修繕列入重點保護名錄客家圍龍屋改變或者破壞原有建築布局、結構和裝飾的;
(三)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改變用途未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法律責任4】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損毀、拆除申報保護對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5】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6】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客家圍龍屋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參照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客家圍龍屋外,已公布為文物的其他古民居,參照一類客家圍龍屋進行保護;已評定為歷史建築的其他古民居,參照二類客家圍龍屋進行保護。
第四十條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和市人大常委會教工委關於該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個法規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委、法工委會同有關單位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工委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文本徵求本市各級人大代表和市法院、檢察院、文廣新局、國土資源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嘉應學院地方立法基地的意見,同時在梅州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6月下旬,法工委陪同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在梅全國、省人大代表到梅縣區開展客家圍龍屋保護調研。7月上、中旬,法委、法工委會同有關單位到浙江省、安徽省學習調研。7月5日至6日,省人大組織省立法諮詢專家到梅州召開《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論證會和改稿會。7月17日,召開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議。在認真研究徵求到的意見、調研提出的建議和論證會意見的基礎上,法委、法工委對草案再次作了修改,提出了《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7月18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是關於客家圍龍屋定義的表述,其中規定了時間界定“建成時間一般在五十年以上”,該內容爭議較大,有人認為只要是客家圍龍屋形狀的現代建築也屬保護範圍,有人認為建成時間五十年以上,可能每年都會有新增加受保護的客家圍龍屋,保護名錄每年都需要更新,這樣設計不科學。考慮到可以通過保護名錄把握客家圍龍屋的相關價值,因此刪除“建成時間一般在五十年以上”的內容。
二、為更完整表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的基本原則增加“維護客家圍龍屋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傳承優秀客家歷史文化”的內容。
三、為明確職責,草案修改稿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工作。因為專家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新設定的客家圍龍屋認定組織,因此調整了條文的順序,將其調整至市、縣級人民政府及部門職責的後面,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為規範表述,鎮街職責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職責採取不列項的方式進行表述。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職責中的客家圍龍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一般情況下已制定了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不能因為新制定一部法規而又強制其修訂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因此,轉換了表述方式,將其修改為“提倡和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居民制定保護客家圍龍屋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五、宣傳教育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增加了關於客家圍龍屋保護的研究、宣傳、教育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六、因第二章的標題“認定管理”不能涵蓋本章的所有內容,根據專家意見,將其修改為“保護名錄和保護規劃”。
七、因保護名錄只有一個,沒有作“重點保護名錄”和“一般保護名錄”的區分,因此刪除條文中所有“重點保護名錄”中的“重點”兩字。
八、草案第九條,關於保護名錄中一類客家圍龍屋“列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範圍太寬,申遺群落中既包括文物、歷史建築,還可能是一些其他古民居,範圍難於界定,因此修改為“已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客家圍龍屋”。三類客家圍龍屋根據專家意見,修改為“其他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社會價值較高的客家圍龍屋”。
九、為完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增加了預保護的期限及給予適當補償的內容。
十、客家圍龍屋的保護規劃非常重要,根據專家的意見,增加了兩條規劃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並將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定也調整至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保持內容的連貫性。
十一、為更科學表述,將草案第十四條“列入重點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修改為“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三類客家圍龍屋”。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此條應增加拆遷補償的規定,因為上位法對拆遷補償已有明確規定,因此此條未再重複上位法。
十二、草案第十六條涉及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因現在國家清理行政許可,實施簡政放權的政策,因此,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了技術處理,將本條第二款修改為“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三類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圍龍屋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確保客家圍龍屋的安全,並徵求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款也作了相類似的修改。
十三、根據專家意見,條例既要規定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的職責,同時也要相應增加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服務、引導。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增加了一款服務和指導的內容。
十四、借鑑外地經驗,加強客家圍龍屋的活化利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利用自有的客家圍龍屋或者租賃他人的客家圍龍屋開辦民宿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增加了將客家圍龍屋保護與文化傳承相結合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增加了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出資認領、認養的內容。
十五、草案第三十四條因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不同,為增加針對性,將此條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作進一步審議。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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