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是齊齊哈爾市政府2000年7月28日通過市政府令第2號檔案發布的地方性處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2000-07-28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2000-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現發布《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自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市長 李振東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規範道路管理處罰行為,確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自覺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處罰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二個月駕駛證。
(一)不避讓出入站點的客運車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以及車輛號牌字跡辨認不清、不全、損壞或號牌被遮擋的;
(三)兩輪機車乘坐人員側坐、倒坐、撐傘、雙手持物、背抱兒童以及兩輪機車超員載人的;
(四)駕駛車輛時使用行動電話、查閱傳呼機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車輛上貼上、放置各種標誌、標牌,隨意噴塗廣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擋後視窗的;
(六)未按規定噴塗單位名稱、計程車標誌的;
(七)在沒有劃分道線的路段右側超車的;
(八)小型車輛後背廂。夾掛腳踏車和其他物品,後廂蓋不能關閉或放平的;
(九)左轉彎時,違反規定小迴轉或搶上逆行的。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駕駛證。
(一)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行車或爭道搶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貨運車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導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灑漏的;
(四)頻繁變換車型道爭道搶行的;
(五)行駛中未關好車門、車廂板或車輛未停穩即上下人的;
(六)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七)客運車輛站點候客時或行駛中長鳴喇叭以及爭道搶進站點的;
(八)客運車輛行駛中開門叫客、非站點停車以及不緊靠站點邊線停車的;
(九)機動車在劃有中心黃色雙實線的路段騎、壓、跨線超車及掉頭的;
(十)遇有學生列隊行走不避讓的;
(十一)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
(十二)農用機動車進城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的。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四個月駕駛證。
(一)客運車輛載人超過額定人數,貨車載人、載貨違反規定的;
(二)在明令禁止停車的街路停車的;
(三)教練車不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的;
(四)農用機動車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上路行駛的;
(五)外市籍駕駛員到本市駕車超過三個月,未辦易地準駕登記的。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駕駛證。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或者指揮行駛的;
(二)在道路上跨道路中心雙實線行駛的;
(三)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的;
(四)客運車輛在車行道上停車載客的;
(五)駕駛證期滿未及時更換繼續駕車的。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其駕駛證。
(一)超過三個月不接受違章行為處理的;
(二)假報號牌、駕駛證被盜及遺失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按本規定進行罰款、弔扣駕駛證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視情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更改發動機、車架子號碼的;
(二)底盤變形、車身腐蝕嚴重或損失無法修復的;
(三)發動機老化,功率達不到原設計要求及排污量超規定標準的;
(四)超過報廢年限三個月未辦理報廢手續的;
(五)使用外省、市號牌的機動車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地管理登記手續的;
(六)封閉交通時不聽指揮,強行通過的;
(七)擅自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八)遇有交通事故現場,不聽從公安交通警察指揮的。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占用道路進行修(洗)車,支棚擺攤等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在道路兩側設定霓虹燈、牌匾、廣告牌,妨礙交通安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限期內仍未拆除的,視情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移動、損壞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設定路障、交通標誌或施劃交通標線的;
(四)道路施工現場未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第十五條特種車或託運超長、超高、超寬貨物的車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上路行駛,影響交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街路兩側因施工、爆破或拆扒大型建築物,影響交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殘疾人專用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行路段和機動車道內行駛或推行的;
(二)載人或逆行的;
(三)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四)不按交通信號和指揮行駛或推行的;
(五)不按規定停放的。
第十八條殘疾人專用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行駛證、無牌號車輛的;
(二)私自將車輛改裝、改型或將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四)搭攀機動車的;
(五)騎、跨非機動車堵占路口的。
第十九條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搶占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非機動車方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機動車方應負國家規定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和指揮行走的;
(二)行人橫過道路,距其100米內有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號燈路段,行人不按規定行走或翻(鑽)越交通隔離護欄的;
(三)在車行道和中心護欄兩側行走的;
(四)在車行道、路口聚集的。
行人有本條(二)、(三)項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機動車方應負國家規定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第三章 處罰程式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合併執行。其中,合併執行弔扣駕駛證的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二十二條按本規定實施的罰款處罰,由有實施處罰權的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其中,5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由執勤的交通警察當場處罰並交付處罰決定書。
對當事人處以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處罰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公安交通警察暫扣證、照和車輛的,應當出具暫扣憑證並在24小時內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暫扣的證、照和車輛,應當在違章行為處理完畢後立即返還。
第二十五條公安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罰款處罰當事人除按規定由公安交通警察當場處罰外,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逾期未交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安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勤,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圍攻、打罵、侮辱執行職務的公安交通警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未列舉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的罰款數額均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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