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是齊齊哈爾市政府2000年7月28日通過市政府令第2號檔案發布的地方性處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2000-07-2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2000-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李振東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齊齊哈爾市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一)不避讓出入站點的客運車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以及車輛號牌字跡辨認不清、不全、損壞或號牌被遮擋的;
(三)兩輪機車乘坐人員側坐、倒坐、撐傘、雙手持物、背抱兒童以及兩輪機車超員載人的;
(四)駕駛車輛時使用行動電話、查閱傳呼機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車輛上貼上、放置各種標誌、標牌,隨意噴塗廣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擋後視窗的;
(六)未按規定噴塗單位名稱、計程車標誌的;
(七)在沒有劃分道線的路段右側超車的;
(八)小型車輛後背廂。夾掛腳踏車和其他物品,後廂蓋不能關閉或放平的;
(九)左轉彎時,違反規定小迴轉或搶上逆行的。
(一)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行車或爭道搶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貨運車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導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灑漏的;
(四)頻繁變換車型道爭道搶行的;
(五)行駛中未關好車門、車廂板或車輛未停穩即上下人的;
(六)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七)客運車輛站點候客時或行駛中長鳴喇叭以及爭道搶進站點的;
(八)客運車輛行駛中開門叫客、非站點停車以及不緊靠站點邊線停車的;
(九)機動車在劃有中心黃色雙實線的路段騎、壓、跨線超車及掉頭的;
(十)遇有學生列隊行走不避讓的;
(十一)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
(十二)農用機動車進城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的。
(一)客運車輛載人超過額定人數,貨車載人、載貨違反規定的;
(二)在明令禁止停車的街路停車的;
(三)教練車不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的;
(四)農用機動車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上路行駛的;
(五)外市籍駕駛員到本市駕車超過三個月,未辦易地準駕登記的。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或者指揮行駛的;
(二)在道路上跨道路中心雙實線行駛的;
(三)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的;
(四)客運車輛在車行道上停車載客的;
(五)駕駛證期滿未及時更換繼續駕車的。
(一)超過三個月不接受違章行為處理的;
(二)假報號牌、駕駛證被盜及遺失的。
(一)擅自更改發動機、車架子號碼的;
(二)底盤變形、車身腐蝕嚴重或損失無法修復的;
(三)發動機老化,功率達不到原設計要求及排污量超規定標準的;
(四)超過報廢年限三個月未辦理報廢手續的;
(五)使用外省、市號牌的機動車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地管理登記手續的;
(六)封閉交通時不聽指揮,強行通過的;
(七)擅自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八)遇有交通事故現場,不聽從公安交通警察指揮的。
(一)占用、移動、損壞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設定路障、交通標誌或施劃交通標線的;
(四)道路施工現場未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一)在禁行路段和機動車道內行駛或推行的;
(二)載人或逆行的;
(三)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四)不按交通信號和指揮行駛或推行的;
(五)不按規定停放的。
(一)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行駛證、無牌號車輛的;
(二)私自將車輛改裝、改型或將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四)搭攀機動車的;
(五)騎、跨非機動車堵占路口的。
(一)不按交通信號和指揮行走的;
(二)行人橫過道路,距其100米內有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號燈路段,行人不按規定行走或翻(鑽)越交通隔離護欄的;
(三)在車行道和中心護欄兩側行走的;
(四)在車行道、路口聚集的。
行人有本條(二)、(三)項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機動車方應負國家規定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對當事人處以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處罰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