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規定

《齊齊哈爾市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規定》在2006.03.10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規定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10
  • 實施時間:2006.04.10
教育規定
現發布《齊齊哈爾市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規定》,自二00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素質,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及與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其中,初次領取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人以及在一個記分周期內(12個月,下同)被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重點人。
交通安全培訓教育以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予以扣留,同時通知其按時到指定地點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並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用。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和客、貨運輸公司,車隊以及其它有車單位,應當層層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機動車駕駛人安全行車檔案,監督和保證駕駛人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路、聲訊、智慧卡查詢等多種技術形式,方便記分查詢,保障駕駛人知情權。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二00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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