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8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1996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對本市清真食品...
齊齊哈爾市清真飲食業管理規定 (1993年8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第一條為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民族團結,根據《黑龍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清真飲食,是指按照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生產、製作的飲料、食品。第三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增進民族團結,發展民族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信仰伊斯蘭教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各種食品。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管轄區內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飲食習俗,以清真名義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生產、儲運、銷售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是指清真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採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
第一條 為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飲食習慣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於2004年11月26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飲食習慣,加強清真食品管理,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自治區...
5、有的委員提出,原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承包、租賃民族企業的經營著不得隨意改變企業的經營方向”的規定,不利於民族企業的發展,我們經研究認為,“不得隨意改變”不是不允許改變,經有關部門批准是可以改變的,所以,對原條例的這一條未做改動。6、有的委員提出“居住在城市的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在外地...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條例》等食品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市清真食品的管理監督工作。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除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經營所規定的條件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在2000年12月27日發布,2001年4月1日生效。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清真食品供應,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修訂條例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維吾爾、保全、東鄉、哈薩克、撒拉、塔塔爾、烏茲別克、塔吉克、柯爾克孜等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清真食堂,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立清真灶;不能設立清真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發放清真飲食補助費。第三十二條申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黑龍江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等關於申請清真食品標誌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
十一、將第十一條第二、三款改為第十五條第一、二款,修改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外,未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在其經營場所懸掛‘清真’字樣或者象徵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誌的招牌,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包裝物上使用...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監督工作計畫,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這次執法檢查的主要目的是對《條例》實施情況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推動法規實施中重點和難點問題的解決,更好...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7年3月23日通過的《南寧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公告 十二屆第10號 (2007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是1999-11-29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條例。條例簡介 【法規名稱】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頒布機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1999-11-29 【實施時間】 2000-5-1 【效力屬性】 有效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於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設清真食堂(以下簡稱單位內設清真食堂),參照執行本條例。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管理監督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加強清真食品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民族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下簡稱生產經營)的...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於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條例全文 (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