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中國高等學校管理的領導體制。以學校黨委為領導核心,對學校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由校長負責組織執行。1978 年 10 月教育部發布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規定:“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校長是國家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學校的經常工作。”“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後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一定要經過黨委討論。黨委作出決定後,由校長負責組織執行。”

校長可召集有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系主任、行政辦事機構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校務會議,討論和處理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在黨委領導下定期舉行師生員工代表大會,聽取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有關重大問題,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對學校的領導幹部進行監督。“學校黨委要支持以校長為首的全校統一的行政指揮系統行使職權,並監督檢查他們的工作。”同時在系一級實行“系總支委員會(或分黨委)領導下的系主任分工負責制”。參見“學校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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