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章程

西北大學章程

《西北大學章程》2013年12月30日由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核准會議通過,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1月 7 日核准發布。

《西北大學章程》共十章七十五條 6100餘字,概括了學校的歷史沿革、辦學理念及成就、辦學精神、校風和學風以及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組織結構、教職工、學生、董事會與校友會、資產經費與財務、校旗校徽校歌校慶日;對學校長期以來形成的辦學傳統進行了集中概括,確認了“發揚民族精神,融會世界思想,肩負建設西北之重任”辦學理念、“艱苦創業、自強不息”辦學精神、“公誠勤樸”為校訓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對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與義務分別進行了具體規定;在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基礎上,將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學術自治與民主監督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首次進行了完整規定和確認。同時,《章程》規定了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和院(系)主要職權及管理決策基本形式,載明了師生員工的權利義務。《章程》規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相牴觸;章程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進行審定,最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學校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大學章程
  • 外文名:Northwestern University charter
  • 審議通過時間:2013年12月30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月 7 日
  • 核准單位: 陝西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8號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 董事會與校友會,第八章資產、經費與財務,第九章校旗、校徽、校歌、校慶日,第十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2年5月,西北大學正式啟動了學校章程的制訂工作。學校成立了以校黨委書記、校長為組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及相關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包括校學生會主席、校研究生會主席)為成員的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同時成立了章程起草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章程文本的草擬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教育部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章程建設的相關要求,章程制訂工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民主公開和程式規範的原則,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緊密結合辦學實際,既體現學校的歷史傳承和文化底蘊,又力求在改革創新方面有所突破,推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經過調研論證、起草、徵求意見及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有關會議研究審議等階段,召開10餘次座談會,並書面徵求了各地校友會、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教育行政部門及省高校章程核准專家諮詢小組成員的意見建議,先後形成了章程草擬稿、公開徵求意見稿、教代會討論稿、送審討論稿、核准稿等文本。近兩年時間,反覆論證、數易其稿。
2013年6月17日,陝西省教育廳發文增加增加西北大學、西安建築科技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安音樂學院4所高校為章程建設試點院校。
2013年12月30日,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核准會議,核准通過了《西北大學章程》。
2014年1月 7 日,陝西省教育廳對西北大學等三所高校章程核准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4月 1日,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了《西北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西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北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4月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北大學肇始於1902年的陝西大學堂和京師大學堂速成科仕學館。1912年始稱西北大學。1923年改為國立西北大學。1937年西遷來陝的國立北平大學、北平師範大學、北洋工學院和北平研究院等組成國立西安臨時大學,1938年改為國立西北聯合大學,1939年復稱國立西北大學。新中國成立後為教育部直屬綜合大學。1950年復名西北大學。1958年改隸陝西省主管。1978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是國家“211工程”建設院校、西部大開發國家重點支持建設院校、教育部與陝西省共建高校。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西北大學形成了“發揚民族精神,融合世界思想,肩負建設西北之重任”的辦學理念,匯聚了眾多名師大家,產生了一批高水平學術成果,培養了大批紮根西部、才任天下的傑出人才,為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做出了貢獻,形成了艱苦創業、自強不息的辦學精神,團結、進取、民主、奉獻的校風和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西北大學;英文名稱為Northwest University,縮寫為NWU。
第二條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是陝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號。現有長安校區(西安市長安區學府大道1號)、太白校區(西安市碑林區太白北路229號)、桃園校區(西安市蓮湖區高新四路15號)。
第三條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六條學校校訓是公誠勤樸。
第七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建設國際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為奮鬥目標。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不斷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和學術自由精神,以人才培養為根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培養具有人文情懷、社會責任、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四條學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學校按照科學定位、分類建設的原則,依照相應程式,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充分發揮學科綜合優勢,鼓勵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與發展。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擬訂招生計畫和招生章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七條學校實行主輔修制、雙學位制和彈性學制等制度,完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
第十八條學校依法自主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依法向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學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賦予其相應職責。
第二十二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向學校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國共產黨西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節校長
第二十四條校長依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的職權主要是: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和解聘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擬訂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研究學校教學科研等重大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定。
分管校領導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校長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行政職能。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單位,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第二十八條學校對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第三節學術組織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諮詢、論證、審議和決策的最高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學術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院(系)和教學科研機構依據學校規定設立相應學術組織。
第四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學院(系)、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院(系)根據學校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三)負責師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四)設定內部業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五)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的職權參照學院(系)執行。
第三十五條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系)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長(副系主任)協助院長(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院(系)黨委(黨總支)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系)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系)工會、共青團等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學校在學院(系)和有關單位實施和推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在學校黨委、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並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六節民眾組織、民主黨派
第四十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北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是學生的自治組織;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章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並進行考核、獎懲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制度。
第四十六條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四)學校規章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四)堅守道德良知,追求學術理想,維護社會道義,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生

第五十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中外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並獲得相應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的機會;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榮譽與獎勵,按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
(三)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四)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生活設施;
(四)堅守道德良知,恪守學術誠信,維護社會道義,踐行要約承諾;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學校關心學生身心健康,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五十四條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勤工助學等,對其就業創業進行指導服務。
第五十五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董事會與校友會

第一節 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對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審議和監督,幫助學校爭取辦學資源,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各領域開展廣泛合作。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陝西省政府負責人、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和關心學校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代表組成。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其成員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節 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條校友是指在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人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學校校友總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六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建設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
校友總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八章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六十三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六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體制,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努力增加辦學經費,鼓勵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和各類獎助資金。
第六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管理各類捐贈基金,健全相應管理辦法,維護捐贈者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財經秩序。

第九章校旗、校徽、校歌、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旗是長方形藍色旗幟,中間為白色中文校名,左上方為學校徽志。
第七十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篆書校名、英文校名、校址和建校年代組成的雙同心圓形徽標。
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歌為《西北大學校歌》。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15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發布。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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