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

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簡稱“高教六十條”。1961 年 9 月中共中央批准試行。分總則、教學工作、生產勞動、研究生培養工作、科學研究工作、教師和學生、物質設備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制度和行政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等 10 章,共 60 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教育為無產階級的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培養為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各種專門人才。高等學校學生的培養目標是: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具有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願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通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著作的學習和一定的生產勞動、實際工作的鍛鍊,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民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儘可能了解本專業範圍內科學的新發展;具有健全的體魄。高等學校必須以教學為主,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生產勞動、科學研究、社會活動的時間應安排得當,以利教學。平均每學年應有 8 個月以上的時間用於教學。在教學中鬚髮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嚴格執行中央關於保證知識分子至少有 5/6 的工作日用在業務工作上的決定。高等學校中,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黨和非黨的團結合作。高等學校的黨委會是中國共產黨在學校中的基層組織,是學校工作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高等學校的領導制度是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高等學校必須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高等學校應努力樹立理論與實際統一、高度的革命性與嚴格的科學性統一的學風。在高等學校中,必須貫徹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發揚艱苦奮鬥的傳統,反對鋪張浪費。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行政上受教育部領導,黨的工作受省、市、自治區黨委領導。《條例(草案)》最初在部屬 26 所高等學校試行。1962 年 3 月後,開始在全國高等學校中試行。1963 年初,擴展到 220 所高等學校。“文革”開始後,試行工作被迫停止。1978 年修訂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仍為 10 章 60 條。將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改為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取消校務委員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要求把高等學校建設成為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學研究中心。明確提出知識分子是腦力勞動者,是無產階級的一部分,是黨的一支依靠力量。1978 年 10 月教育部通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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