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簡稱“高教六十條”。1961 年 9 月中共中央批准試行。分總則、教學工作、生產勞動、研究生培養工作、科學研究工作、教師和學生、物質設備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制度和行政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等 10 章,共 60 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教育為無產階級的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培養為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各種專門人才。高等學校學生的培養目標是: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具有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願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通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著作的學習和一定的生產勞動、實際工作的鍛鍊,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民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儘可能了解本專業範圍內科學的新發展;具有健全的體魄。高等學校必須以教學為主,努力提高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