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章程

南華大學章程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後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華大學章程
  • 通過日期:2015-7-28
  • 公布日期:2015-11-9
  • 頒布部門:中共南華大學委員會
《南華大學章程》核准書,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功能,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第四章 學院,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生、學員,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第十章 附 則,

《南華大學章程》核准書

《南華大學章程》核准書《南華大學章程》核准書

序 言

南華大學是經國家教育部批准,由原隸屬國家核工業部的中南工學院與原隸屬湖南省的衡陽醫學院於2000年5月合併組建的多科性大學。2002年10月,原隸屬國家核工業部的核工業第六研究所併入南華大學。
1958年建校以來,學校始終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服務國家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為我國國防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成為國防、核工業、醫療衛生及環境保護人才的重要培養基地。
南華大學組建後,積極適應國家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求,堅持“品質立校、科技興校、人才強校”的辦學理念,發揚“勤勉務實、甘於奉獻、剛健自強、敢為人先”的南華精神,秉承“明德、博學、求是、致遠”的校訓和“求真、求新、尚善、尚美”的校風,按照“提高質量、彰顯特色、改革創新、強化內涵”的發展思路,立足湖南,面向全國,服務國防科技、核工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事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致力於將學校建設成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具有國際影響、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南華大學,簡稱為“南華”; 英文全稱: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縮寫為USC。
第三條 學校住所:湖南省衡陽市學院路1號。學校設有兩個校區,分別為衡陽市常勝西路28號紅湘校區和蒸湘區雨母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共建。業務主管為湖南省教育廳。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舉辦者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執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監督學校對國有資產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保障學校的經費投入和辦學資源,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保護學校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將立德樹人作為學校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和依法治校制度,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九條 學校堅持走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全面提升辦學水平。
第十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留學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規模、質量、結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國家規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制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以工學、醫學為主,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哲學、法學、文學、藝術學等學科專業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自主制訂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自主選編教材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開展教學督導工作,加強對教學質量的監控與評價,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確立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依規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業證書。
學校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並頒發證書。
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支持和組織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面向學術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開展各類科學研究,促進知識和技術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營造自由探索、潛心治學的學術環境,建立健全科研評價機制,積極推進協同創新,促進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良性互動。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術誠信制度,加強學術道德宣傳教育,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科研院所以及企事業單位等的多形式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發揮人才智力優勢,積極參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決策諮詢,主動開展前瞻性、對策性研究,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
第二十條 學校制定社會服務的激勵制度,構建開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會服務機制,搭建社會服務平台,激發教職員工為社會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二十一條 學校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引領,弘揚時代主旋律,教育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學校致力于軍工文化、核文化和醫文化等挖掘、研究和傳播,打造文化精品,發揮學校文化研究、示範和輻射作用。
學校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增進對國外文化科技發展趨勢和最新成果的了解,展示學校辦學風采。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境外教育機構和組織的交流合作,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培養境外學生,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的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實施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
《南華大學黨委會議事規程》另行制定。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南華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教育,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出席校務會議的是全體校領導,總會計師、校長助理,黨政辦主任、監察處處長、發展規劃部部長、工會常務副主席等。
《南華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審議機構,是加強民主管理、保障科學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校務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本著民主協商的精神,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對學校的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發展項目、重要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和涉及學校發展的其他重要問題進行諮詢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成員包括部分學校、職能部門和學院負責人,工會主席,一定數量有辦學經驗或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教授、專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還可特聘校外有關人士參加。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南華大學校務委員會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就且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在崗在編人員組成,其中擔任校、院(部)負責人的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校、院(部)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青年教師應有一定的比例。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5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學術委員會可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
《南華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及專門委員會具體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依章程履行職能,統籌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並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審議其他學術組織的設定方案及工作條例、章程。
(六)評定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和聘任人選或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評定或授權評定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項。
(七)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諮詢意見。
(八)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九)其他應當由學術委會決策、審議、評定或諮詢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的學位評定工作,其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學校學位條例。
(二)審定並指導實施學位點建設方案。
(三)審定並指導實施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
(四)審定並指導實施學位點評估方案。
(五)決定學位授予有關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學位重大事項。
《南華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南華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中國教育工會南華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華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
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評議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成員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黨政工作督導制度。黨政督導團在學校黨委、行政領導下,負責對學校黨政工作決策、工作計畫、重要工作、部門職責和規章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指導和督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全面推進依法治校,設立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學校重大決策、辦學行為、契約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或提供法律意見。
(二)對學校經濟契約進行法律審查。
(三)根據學校委託授權,代理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及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對學校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論證。
(五)學校授權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信息中心、博物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二條 附屬醫院、船山學院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學院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需要設定學院及相關的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範圍。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和學科性質相近的原則組建學部。
第四十四條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師資隊伍、課程建設及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擬定學院年度招生計畫。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幹部。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並執行。
(七)提出內部機構設定、學院人員的聘任建議。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參加會議成員由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部)書記、副院長、黨委(黨總支部)副書記等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年度經費使用、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根據決策內容,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學院院長或學院黨委(黨總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實施決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行政全面工作。院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開展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四)組織落實學院學術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五)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根據學校財務制度和工作的相關要求,負責學院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或者授權其他院領導負責本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協同學院黨委(黨總支部)書記抓好安全穩定、學生管理、廉政建設等工作。
(七)定期向學校和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部)負責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履行黨建工作主體責任。學院黨委(黨總支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督促學院各項工作按章運轉。
(三)組織本學院黨組織開展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指導和支持各黨支部開展豐富多彩的黨內活動。
(四)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推薦幹部;做好本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負責本學院年度考核、獎懲等工作,協調解決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尊重和傾聽民眾的呼聲,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
(六)監督學院內黨員和幹部遵紀守法、聯繫民眾和履行職責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黨組織。
(七)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和其他民眾組織,支持他們按照有關規章制度,並依據自己的特點開展工作,發揮教代會作用。
(八)完成學校黨委下達的其他各項任務。
第四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學術機構,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院學術委員會成員一般由在職學院領導(具有高級職稱)、相關學科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教師組成。院長原則上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南華大學學院學術委員會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部)領導和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一般實行院所合一,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立獨立建制的若干研究中心(所)。
研究中心(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組成。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在崗教職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學校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在崗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教職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制度所規定的或者聘約所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工作水平。
(二)愛崗敬業,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和聘約,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三)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六)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八)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制度所規定的或者聘約所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評先評優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重視教職工的職業生涯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依法設定相應的機構,受理教職員工的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學生、學員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本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依法依規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二)勤奮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依法依規在校內組建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學校加強對學生社團的領導和管理,發揮學生社團在學校文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勵與處分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和社會服務,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問題的申訴。
第六十七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取得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八條 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醫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財政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性資產收益、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條 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事業收入、受捐贈財產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依規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院為主體、權責明晰”的學院自主理財制度。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分級經濟責任制度,分類指導,民主監督。
學校加強預決算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防範財務風險。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財務考核與監督機制,實行財務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和所屬單位(含學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七十四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經法律確定為國家所有的各種資產。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高效安全使用,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學校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分級分類監管,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學校授權,行使資產管理職責,推進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校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七十八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制度,完善“精簡、高效、優質、開放”的後勤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南華大學理事會。理事會負責學科發展、外部關係和多渠道籌措資金等方面的諮詢。理事會由著名校友、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校外著名專家組成。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南華大學校友會。在本校學習過的學生和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均是學校校友。
南華大學校友會依照國家法律及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南華大學校友會為校友提供服務,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創造條件為校友提供優質服務,支持校友事業的發展。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南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南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辦學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八十四條 學校依法依規與校外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締結合作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聯合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側面如花蕾,平面如綻開的花瓣,三層花瓣外環為中、英文校名,徽志的標準色為科技藍。
學校徽章為題有毛澤東同志書法集寫體的中文校名標準字形證章。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旗由學校徽志、校名兩部分構成,背景由科技藍構成。中文校名“南華大學”為毛澤東同志的書法集寫體。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歌是《南華大學校歌》,集體作詞,聶春吾作曲。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6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後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完善時,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學校教代會代表或教代會兩個代表團聯名提案,經校務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同意後進行;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校務會提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後進行。修改程式按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自學校向社會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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