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發揮規劃引領支撐作用,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53號)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礦產資源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實施管理,發揮規劃引領支撐作用,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5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省所轄行政區域(含加格達奇區、松嶺區),包括省、市(地)、縣(市、區)三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第三條 健全完善規劃實施機制,落實規劃實施責任。按照“誰牽頭編制,誰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按照管理職責將規劃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詳見附屬檔案1),納入年度工作考核。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規劃實施年度監測,對下一級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推廣規劃實施典型經驗,表揚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加強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建設。優先保障戰略性礦產勘查開採,布局一批重大勘查開採項目,在礦業權出讓、開採總量調控指標、資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關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促進整體勘查、規模開發。區域內新設非戰略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應進行論證,不得影響戰略性礦產的勘查開採。
第五條 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保障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提高規劃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六條 加強規劃資料庫建設,認真落實規劃編制、審批、調整與規劃資料庫建設統籌謀劃、統一部署、同步推進的要求,及時完成數據匯交,確保總體規劃數據全面入庫,專項規劃數據隨編隨入。規劃發布實施後,應通過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系統(簡稱規劃管理系統)報審批機關進行成果檢查,達不到標準的予以退回,市級、縣級規劃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檢查。檢查通過後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形成省、市、縣三級統一資料庫報部,完成上圖入庫工作。
第七條 全面推進規劃管理系統套用,加強規劃管理系統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全國礦業權登記信息及發布系統等銜接,推進規劃信息與相關信息的整合,為規劃實施管理提供支撐。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規劃管理系統開展規劃編制、成果管理、實施監測、調整更新、評估監督和共享服務等有關工作,切實提高規劃信息化服務水平。
第三章 強化規劃實施監測評估
第八條 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規劃內容,確定規劃年度實施監測指標與任務,主要反映資源增儲上產、總量調控、結構調整、綜合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等情況,能源資源基地、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勘查開採區建設情況,勘查開採規劃區塊引導礦業權投放情況(詳見附屬檔案2)。年度實施監測分析工作依託規劃管理系統開展,對上一年度規劃實施目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測評。縣級規劃實施監測分析工作按照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開展,市級規劃實施監測分析工作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組織完成,省級規劃實施監測分析工作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組織完成。
第九條 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統一部署,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鼓勵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是規劃調整、修訂和啟動下一輪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評估工作應結合資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勢新要求,重點評估實施總體進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明確後續推進規劃實施的工作舉措。中期評估及總結評估可與當年實施監測統籌開展,評估成果須按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報送。
第四章 精簡最佳化規劃審核事項
第十條 明確規劃審核類型,對管理許可權內新出讓礦業權或已有礦業權變更礦種、範圍、開採方式事項,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重點按照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勘查開採礦種、總量、結構、布局、最低開採規模等要求進行審核,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對礦業權延續、保留、註銷、轉讓變更、礦業權人名稱變更等其他勘查開採登記事項無需進行規劃審核。
第十一條 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登記審批探礦權時,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擬出讓探礦權與勘查規劃區塊確定礦種方向是否一致;
(二)擬出讓探礦權範圍應落在勘查規劃區塊範圍內,或擬出讓探礦權範圍與勘查規劃區塊範圍的重疊比例(指擬出讓探礦權範圍與勘查規劃區塊範圍重疊面積占兩者中面積最大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三)一個勘查規劃區塊原則上對應一個勘查項目。
第十二條 省、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登記審批採礦權時,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擬出讓採礦權與開採規劃區塊確定礦種方向[自然資規〔2023〕4號檔案規定的因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的情形除外]是否一致;
(二)擬出讓採礦權範圍應落在開採規劃區塊範圍內,或擬出讓採礦權範圍與開採規劃區塊範圍的重疊比例(指擬出讓採礦權範圍與開採規劃區塊範圍重疊面積占兩者中面積最大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三)一個開採規劃區塊原則上對應一個開採項目;
(四)採礦權投放要符合規劃確定的礦山數量、開採總量調控、最低開採規模、節約與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等條件和要求,禁止“大礦小開”“一礦多開”。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視同符合勘查開採規劃區塊要求:
(一)已設礦業權變更的;
(二)已設探礦權轉採礦權的;
(三)出讓勘查程度為普查及以下戰略性礦產(以國家公布戰略性礦產目錄為準)探礦權的;
(四)財政出資勘查項目;
(五)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以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或採礦權的;
(六)非金屬礦產勘查開採規劃區塊僅涉及亞礦種變更的;
(七)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整合項目;
(八)砂石土採礦權落在集中開採區內的;
(九)按要求無需劃定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的情形。
第五章 健全規划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調整規劃或規劃區塊:
(一)因市場條件、技術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規劃指標、勘查開採重大布局等規劃內容進行調整的;
(二)依據規劃監測評估結果,確需對規划進行調整的;
(三)規劃期內地質勘查有重大發現的;
(四)新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重大專項和工程的;
(五)對年內開工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新設大型砂石土採礦權的,在符合集中開採區總量調控、最低開採規模、生態保護等準入條件下,允許補劃集中開採區或開採規劃區塊;
(六)與國土空間規劃有衝突,確需調整區塊範圍的;
(七)戰略性礦產勘查開採規劃區塊可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八)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確需對礦產資源規划進行調整的,應由規劃編制機關對其必要性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詳見附屬檔案3)。
第十六條 僅需對勘查開採規劃區塊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編制部門對規劃區塊調整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在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的基礎上,提出調整方案,通過規劃管理系統報原審批機關檢查通過後上圖入庫(詳見附屬檔案4)。其中,涉及非油氣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內調整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範圍的,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初步調整方案,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後,由規劃管理系統報部檢查通過後上圖入庫。
第十七條 規劃調整後,涉及調整下級規劃的,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知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調整,並逐級報原批准機關備案。規劃調整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資料庫更新入庫工作。
第十八條 勘查開採規劃區塊調整,應結合規劃年度實施監測分析成果開展,原則上1年可以集中調整一次。
第十九條 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規範和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修編、調整規劃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實施細則》(黑國土資發〔2013〕16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檔案中管理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
1.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重點任務分工清單
2.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監測表
3.礦產資源規劃調整材料要求與流程
4.市縣級勘查開採規劃區塊調整材料要求與流程

起草說明

《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礦產資源規劃是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等作出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的總體安排,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巨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重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為適應礦政管理改革新要求,規範和加強規劃實施管理,更好發揮規劃引領支撐作用,我省需要制定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一是上級有要求。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新增了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信息化服務管理內容,修改補充了審核、動態調整內容,融入了礦政管理改革最新要求,指出“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本通知規定,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要求”。
二是基層有訴求。我省曾於2013年印發了《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實施細則》,主要對礦產資源規劃調整情形、程式等提出了要求,現已不能適應當前礦產資源管理實際。日常工作發現基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審查類型和標準、調整程式及內容,還不能完全理解、準確把握,更需加強指導服務。
三是工作有需求。涉及礦產資源領域的督查、巡視和審計工作,往往以規劃目標為總抓手,衡量規劃編制部門和各相關責任部門工作成效。為更好推進規劃有效實施,完成工作任務考核,也需加強規劃實施管理。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黑龍江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是參照《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結合我省以往規劃管理實際進行細化完善。
三、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年度實施制度。明確規劃實施責任分工,開展規劃年度實施監測分析,按照我省規劃目標任務細化監測指標,研究制定通用監測表格,服務指導市縣推進規劃落實。
二是加強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建設。優先保障戰略性礦產勘查開採,在礦業權出讓、開採總量調控指標、資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關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三是提升規劃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提高規劃編制、審批、調整、監測與規劃資料庫建設等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規劃管理系統試用交流,更好推進規劃管理系統全面套用。
四是明確規劃實施評估。規劃評估分為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明確評估內容和方法步驟,為規劃調整、修編和下輪規劃編制提供依據。
五是明確規劃審核內容。按照“審什麼,怎么審”思路,明確規劃審核類型,具體審查內容及審查標準,確保發揮規劃引領支撐作用。
六是健全規劃調整機制。明確規劃調整情形、類型、依據、程式、報送內容等要求,確保能夠有效指導基層規劃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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