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11〕56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11〕56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舉報、受理和查處,適用本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不力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依法報告事故,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二)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第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事故報告後發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一)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報告。
(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政府,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五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暢通社會公眾舉報和監督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舉報瞞報、謊報事故行為。
第六條 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接到事故實名舉報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工作。必要時,由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組成事故核查組核查。
第七條 調查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應當重點查明瞞報、謊報事故的原因、過程,是否貽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等情況。
第八條 對瞞報、謊報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屬於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三)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
(四)瞞報、謊報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外,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直至依法關閉;負有事故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第十條 因瞞報、謊報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項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組織或者包庇、縱容瞞報、謊報事故的,從重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不能及時調查核實瞞報、謊報事故,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負責人問責,或根據情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由於當地政府調查核實瞞報、謊報事故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查實瞞報、謊報事故,由上級政府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組織調查核實的,對當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省及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產委員會對瞞報、謊報事故掛牌督辦,督促瞞報、謊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瞞報、謊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承辦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政府或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本級政府網站、安全監管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依法賦予安全監管職責的其他行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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