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旅遊業明碼標價規定

黑龍江省旅遊業明碼標價規定

《黑龍江省旅遊業明碼標價規定》是為了規範旅遊業明碼標價行為而制定的規定。

2018年9月30日,《黑龍江省旅遊業明碼標價規定(試行)》由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發布,該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旅遊業明碼標價規定
  • 發布機構: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1月1日
  • 試行時間:1年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黑龍江省旅遊業明碼標價規定(試行)》
A旅行社
提供單獨收費導遊服務應明碼標價
旅行社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旅遊線路產品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發布的信息應當列明線路名稱、總報價、詳細行程安排及時間、交通工具及檔次、食宿條件及標準、景點門票組成、參團優惠條件及折扣、旅遊者自費項目提示、代收費用項目及標準、旅行社服務承諾和備註說明等。
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有償導遊服務並單獨收費的,應對導遊服務價格進行明碼標價,包括導遊服務價格、計價單位、服務標準等內容。
B景區
應公示淡旺季起止時間及收費標準
區分淡旺季的旅遊景區應公示淡旺季起止時間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旅遊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交通運輸服務(纜車、觀光車、遊船、電梯等)價格信息。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設定收費公示牌,在停車場車輛進出口處公示,內容包括車輛類型、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時限、免費停放時間等。提供導遊解說服務的旅遊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導遊解說服務價格信息,內容包括服務項目、計費單位及收費標準等。旅遊景區向遊客收取費用的各類遊樂項目應在售票處明碼標價。
旅遊景區除應在對外公布的標價牌、價目表上公示門票價格外,還應當將門票價格印製在票面的顯著位置,不得以加蓋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
C旅遊商品
促銷未銷售過的商品不得使用“原價”
旅遊商品包括:與旅遊密切相關的日常用品、當地特產、旅遊紀念商品等。《規定》要求旅遊商品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在所經營商品的展示位置明碼標價,並應做到商品與標價簽相符。標示內容包括商品名稱、計價單位(如個、件、盒、千克等)及價格、產地、規格、等級、質地等。
同一櫃檯銷售不同價格的同一類商品時,可使用大小標價簽配合標價。在開架櫃檯、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等採用自選方式售貨的,應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位。
旅遊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旅遊經營者以降價形式促銷商品的,應當標明降價原因、降價起止時間、原價及現價等內容;採用饋贈物品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如實標明饋贈物品品名、規格、型號和饋贈數量,或展示饋贈物品的實物樣品。
D旅遊餐飲
顧客點餐後應實行“餐前消費確認”
旅遊景區及景區周邊與旅遊密切相關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公示銷售的各類萊餚、小吃、酒水、飲料、捲菸等商品價格和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
菜餚明碼標價應當使用菜譜、菜餚展台價格牌、牆上圖片菜牌、價格本等方式標示,標示內容包括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不得採用“時價”“面議”等模糊標示。同一道菜餚在同一家經營場所以不同方式標示的價格應當一致。
旅遊餐飲經營者提供給消費者自願選擇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包括單獨計費的紙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關服務)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旅遊餐飲經營者應當實行“餐前消費確認”,在顧客點餐後,將菜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標註在二聯點選單上,現場交消費者簽字確認後方可下單上菜,同時應將結算聯交給消費者。結算時,按照點選單上消費者確認的價格進行結算。
E住宿
客房內商品應明碼標價免費要標明
住宿業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的收費應當明碼標價。需要收取的任何費用都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客房價格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包括客房類型、當日房價、計價單位、客房結算起止時間等。房價是否含早餐,應予以標示。實行淡旺季價格的,應明確公示淡旺季的起止時間及價格調整幅度,並嚴格執行。
客房內提供的商品、餐飲和其他服務等,應當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明碼標價,免費品應予以標明。提供停車服務需單獨收費的,應採用收費公示牌在停車場車輛進出口處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車輛類型、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時限等。
此外,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內容解讀

“規定”載明,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在醒目位置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自覺接受監督。
“規定”同時要求,旅遊業經營者通過網路和其他媒體進行的銷售行為也應按規定進行公示,並與經營場所標示的內容一致。
違反“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餐飲:消費者簽字後才能下單上菜
針對旅遊景區餐飲業,“規定”要求,旅遊景區及周邊與旅遊密切相關的餐飲業經營者對菜餚進行明碼標價時,應當使用菜譜、菜餚展台價格牌、牆上圖片菜牌、價格本等方式標示,標示內容包括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不得採用“時價”“面議”等模糊標示。
此外,同一道菜餚在同一經營場所以不同方式標示的價格應當一致,提供給消費者自願選擇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包括單獨計費的紙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關服務)也應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除了要求旅遊餐飲經營者明碼標價,“規定”還要求其實行“餐前消費確認”。在顧客點餐後,將菜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標註在二聯點選單上,現場交消費者簽字確認後方可下單上菜,同時將結算聯交給消費者。結算時,按照點選單上消費者確認的價格進行結算。
針對旅遊景區,“規定”要求區分淡旺季的旅遊景區應公示淡旺季起止時間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價格變動或者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公示,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住宿:任何收費都要提前告知
對旅遊住宿行業,“規定”要求,住宿業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的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標明門市價格和折扣價格等,需要收取的任何費用都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客房內提供的商品、餐飲和其他服務等,應當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包括品名、計價單位、價格,免費品也予以標明。
此外,住宿業提供洗滌、租借、健身、游泳等其他收費服務項目時,應在醒目位置利用標價牌、價目表等方式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等。
同樣,對於旅行社,“規定”也要求對單獨收費的有償導遊服務進行明碼標價,細化到服務價格、計價單位、服務標準等內容。
而針對旅遊商品,“規定”要求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除標示正常價格銷售商品應當標示的內容外,還應當如實標明降價、折扣、饋贈等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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