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對國家種子法進行細化和補充的實施性地方立法。條例明確了對相對人的權益保護規定、強化了保護和監管職責等主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27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條例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現代種業發展,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種業發展規劃,推動現代種業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宣傳普及種子科學相關知識,指導種子使用者科學用種,將有關部門履行種子管理職責所需必要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種子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庫,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地)、縣種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進行日常監管,對盜取、損毀種質資源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和省種子管理部門報告。
省種子管理部門負責對發生損毀的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進行搶救和修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種質資源的國家統一編號和名稱。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本地優勢特色農作物、林木的品種選育,推廣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優良品種。
第九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品種審定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進行封存,並確保標準樣品的安全性和原始性。封存的標準樣品可以作為種子品種和種子真實性糾紛的行政處理依據。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委託有資質機構開展品質或者特殊價值檢測、品種和無性系的DNA指紋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林木種子真實性糾紛的行政處理依據。
第十條 經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省種子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一)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利用價值的;
(三)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設區的市(地)、縣種子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的,應當分別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審定的建議。
第十一條 引進農作物品種、林木品種因適應性問題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賠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推進種子生產基地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集約化、信息化建設。
有關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籤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種子購買者開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的格式由省種子管理部門統一制定,並公開發布,由設區的市(地)、縣種子管理部門免費提供。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為其成員提供農作物種子代購服務。向本社社員以外有償提供農作物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向當地種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通過電子商務銷售種子的,應當符合電子商務和種子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在種植前認為農作物種子質量有問題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或者使用者可以向縣級以上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在種植後認為農作物種子質量有問題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或者使用者可以自發現之日起至作物收穫前的無霜期內,向縣級以上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投訴,並應當保持種植作物的田間自然狀態。縣級以上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田間現場鑑定。鑑定結果可以作為種子管理部門處理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 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進行轉基因種子科學研究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生產經營和推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和為種植者提供非法轉基因種子。
縣級以上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轉基因種子的查處。
第十九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農作物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按照以下標準計算:按其所在鄉(鎮)前三年同種作物的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統計資料的,可以參照所在鄉(鎮)當年同種作物的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參照農作物的,按照資金投入和勞動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計算;田間產量鑑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林木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按照購種價款和有關費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的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種子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種子生產經營主體誠信和失信信息進行歸集,實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公示。
第二十三條 在種子交易市場中經營或者參加種子交易會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在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購買種子,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種子的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可以向種子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的主辦方要求賠償。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的主辦方給予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四條 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但帶地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包國有土地進行耕種的,契約中對購買、使用種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包庇、縱容生產銷售假、劣種子;
(二)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三)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身意願購買、使用種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收到投訴舉報或者移交移送材料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育種人才、技術、資源依法向企業流動,構建商業化育種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優勢農作物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並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支持。
種子企業在依法自願有償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採取土地流轉方式,與制種大戶、專業合作組織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購儲備提供信貸支持,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對侵害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行為予以制止的;
(二)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包庇、縱容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的;
(四)參與或者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身意願購買、使用種子的;
(六)違反法定許可權、程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以及移交移送材料不予處理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種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給生產、銷售和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或者名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或者開具憑證不符合要求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種子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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