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 修訂機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04年8月28日
  • 修訂會議: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經營、推廣,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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