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 施行時間:2004年3月1日
  • 發布時間:2004年1月6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

條例信息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2004年1月6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種子管理機構,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並實施種業發展規劃,發展優勢特色品種,提升種業科技創新能力,鼓勵支持種業企業自主創新,強化種子市場監管,保障供種安全,推動現代種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安排資金,扶持種質資源保護、種子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良種選育和推廣、新品種試驗和展示示範、種子儲備、種子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貸款貼息、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貼等多種方式對種子適度規模生產經營者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和多年生農作物良種生產、推廣補貼納入財政補貼範圍,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予以補貼。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鼓勵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制種農戶參加保險,並對保險費用給予補貼。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誌,制定保護措施並予以公告。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並實施異地重建,防止種質資源流失。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信息平台,加強種質資源動態監測,編制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種質資源調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並建立種質資源檔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種質資源予以重點保護:
(一)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的;
(二)珍稀、瀕危的;
(三)地方特色農作物、優良鄉土樹種等本省特有、需要重點保護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價值需要重點保護的。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科學組織和安排救災備荒種子儲備。
種子承儲單位應當保證儲備種子數量和質量。委託市場主體承擔種子儲備任務的,應當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種子承儲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儲備的種子定期進行質量檢驗和更新。
第十條 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審定且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可以引種到本省,引種者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引種備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農作物品種或樹種名稱、原審定編號、引種者、育種者、引種區域、公告號等。
引種者應當在擬引進種植區開展符合相應時間要求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優勢區域布局,建立優勢種子繁育基地並支持異地繁育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育種工作。
第十二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開展相應的品種生產試驗,試驗方案應當事先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省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需要適當擴大試驗面積的,應當事先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品種生產試驗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已審定、登記、引種備案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用種安全監督管理評價體系,組織開展用種安全監督管理評價工作,公布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提出撤銷品種審定、登記、引種備案建議的依據。
經審定、引種備案、登記和認定的品種名稱,不得在種子生產、銷售、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
第十四條 經審定、引種備案、登記、認定的品種,發現存在申請材料、種子樣品不實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撤銷建議或者發布撤銷公告:
(一)屬於國家審定品種的,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建議;屬於省級審定品種的,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認後予以撤銷,發布撤銷公告。
(二)屬於登記品種的,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建議。
(三)屬於省外引種品種的,發布撤銷引種備案公告。
(四)屬於認定品種的,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認後予以撤銷,發布撤銷公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對主要農作物種子及親本種子、林木良種抽樣,委託有資質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純度種植鑑定或者實驗室快速檢測純度鑑定。
第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要求賠償的,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
購種價款即購買種子時實際支出的貨款總額。
農作物種子的可得利益損失,按照其所在鄉鎮前三年同種作物的單位平均年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統計資料的,可以參照當地當年同種作物的單位平均年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參照農作物的,按照資金投入和勞動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計算。林木種子的可得利益損失,按照本地種植同種樹木的單位平均年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當地沒有種植同種樹木的,參照種源地種植同種樹木的單位平均年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
其他損失包括購買種子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費、誤工費、鑑定費和其他支出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聯繫方式,依法查處種子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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