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組織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人民政府婦女發展規劃,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研究本行政區域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四)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失職行為,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及時處理;
(六)其他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工作。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衛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一)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婦女的意見和要求,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建議;
(二)協助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查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受理婦女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服務;
(四)參與制定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於涉及婦女的政治權利、生命健康、勞動就業、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省、市兩級不低於30%,縣、鄉兩級不低於25%。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幹部,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婦女領導幹部應當占一定比例。
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領導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幹部管理部門在選拔領導幹部時,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第十條 企業工會的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應當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一條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其入學,不得使其輟學。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當在學生中加強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視女學生。
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學生、提高對女性學生的錄取標準或者限制女性學生錄取的比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城鎮和農村婦女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尊重婦女的就業權利,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與婦女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改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女職工,損害女職工的利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損害婦女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條 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不得歧視婦女。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不受影響。
對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的住房供熱費補貼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為主”或者其他歧視婦女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與工會或者女職工協商,不得延長女職工工作時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並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企業應當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和醫療保健。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普查,普查費由所在單位支付。
衛生保健部門應當至少每三年組織一次對農村婦女的婦科疾病普查。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服務。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五條 婦女對家庭的共有財產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員同樣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婦女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第二十六條 農村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的權利。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村規民約不得有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等權益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在同等條件下,對老年婦女和喪失勞動能力並且無生活來源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八條 喪偶婦女有權自主處分本人所有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或者因胎兒是女性人工終止妊娠;
(二)溺殺、遺棄、殘害女嬰;
(三)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四)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
(五)虐待和遺棄病、殘婦女與老年婦女;
(六)禁止以介紹婚姻等為名買賣婦女;
(七)其他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第三十條 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不得指使保全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費者的身體。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並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身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單位和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女方離婚後無居所,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應當裁決有條件的男方給予女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三十四條 喪偶、離異的中老年婦女要求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對重婚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發現對婦女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勸阻和調解、處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不能投訴的,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舉報。
公安機關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報警求助後,應當及時出警和依法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和起訴條件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依法決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訴的案件,應當及時審理;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應當依法照顧受害婦女。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使其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措施責令其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復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學生、提高對女性學生錄取標準或者限制女性學生錄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對學校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和在與婦女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由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屬於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補發女職工的工資和恢復其工作,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的職工住房供熱費補貼等福利待遇作出“以男為主”或者其他歧視婦女的規定的,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或者女職工協商,強迫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採取措施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並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沒有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黑龍江省勞動監督檢查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等權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因胎兒是女性人工終止妊娠的,按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涉嫌違法犯罪的,由有關機關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指使保全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搜查女性消費者身體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干涉中老年婦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單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作說明。2005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作出決定, 對1992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為此,省婦聯向省人大內司委建議修改我省1993年9月第八屆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細則》。2006年初,常委會將該項立法列入了今年(2006年)立法的預備項目。隨後,省人大內司委、與省婦聯成立了起草小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派人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起草小組根據我省近年來保障婦女權益工作的新情況,對照新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認為我省的實施細則中80%以上的條文內容或文字需要修改。特別是法規名稱和結構需要調整,一些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需要統一;不符合新形勢、新變化的內容需要刪除;一些新的實踐成果需要補充。這樣,僅對原法規進行一般性的修正或修訂難以滿足立法的需要,而且會受到原來立法框架的限制,立法的技術問題會複雜化,對立法的說明也會十分煩瑣。因此,認為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法規。起草小組經過反覆論證、徵求意見和認真修改,擬訂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辦法草案總計九章五十條。7月31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1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辦法草案。現就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
辦法草案依據上位法的原則規定,貫徹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進一步完善、補充保障婦女各方面權利和權益的具體規定,著力解決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發揮婦女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作用。根據這一指導思想,在起草中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從體例到內容保持與上位法相一致,但儘可能不引用上位法原文,通過完善、補充國家法律的原則規定,反映我省的實際需要,增強針對性;二是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增強可執行性和強制性;三是吸收新的實踐成果,反映地方特點,注意創新。
二、 關於名稱和結構
辦法草案沒有採用原來“實施細則”的名稱,其原因主要是:1、上位法對此有直接要求。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2、從近年來的立法實踐看,政府規章用“實施細則”作為實施上位法名稱的多一些,地方法規以“實施辦法”為名稱的多一些,而且,把辦法草案名稱確定為“實施辦法”,也便於與原法規進行區別。從辦法草案的結構來看,沒有參照原實施細則設立組織機構一章,而是參照上位法把有關內容放到總則之中,並對各章名稱作了調整,以求與上位法一致。
三、關於實施主體和有關工作責任主體
辦法草案對法規實施主體進行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組織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實施”。同時,對有關工作責任主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婦聯、工會、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的工作職責,都進行了具體規定和強調。
四、關於兩個創新性的規定
(一)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規定職工住宅供熱費應當由單位承擔的部分,報銷以男方為主,使男方沒有工作而女方有工作的家庭不能享受到國家在這方面給予的福利待遇,引起了廣大女職工的強烈不滿。有的地方教育系統規定,只有喪偶、離異、軍婚、大齡單身的女職工給予報銷,因而使一些女職工為報銷住宅供熱費不得不假離婚,有的家庭假離婚後出現了危機,產生了社會問題。所以,為了對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一個原則指導,根據各界婦女的強烈要求,在徵求了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辦法草案規定:任何單位職工的住房供熱費補貼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為主” 或者其它歧視婦女的規定。
(二)近年來一些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指使保全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以種種理由搜查女性消費者身體的違法問題時有發生,但國家的立法僅對直接違法的人員有處罰的規定,對責任單位沒有處罰的規定。為此,辦法草案除強調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直接違法人員依法處罰外,對責任單位也規定了處罰,以補充立法的空白。
五、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的實施在於要有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所以,辦法草案加強了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一是其他法規有規定的,做了進一步的強調和明確;二是其他法規有一般性規定的,參照設立了處罰條款;三是其他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而實踐又需要設立處罰條款的,在地方立法的許可權範圍內,也設立了處罰條款。這些處罰條款包括其他內容的設立,都是參照了有關法律、法規,並且徵求了有關廳、局的意見後設定的。以上說明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8月17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根據上位法的修改,結合我省實際,重新制定保障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辦法草案貫徹落實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有利於解決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有利於發揮婦女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作用。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內司委、省婦聯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9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上位法的規定,將辦法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幹部,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十二條“對於就學確有經濟困難家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學校應當減免其學雜費”的表述刪除。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辦法草案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損害婦女的合法利益”。
四、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的意見,國家土地法對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的問題已經有明確規定,而且,該規定也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地方性法規沒有再強調的必要,因此將辦法草案第二十七條刪除。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辦法草案第三十三條中“違背婦女本人意願”的表述刪除。
此外,組成人員還提出一些修改意見,經認真研究,未作修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辦法草案第七條規定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應當低於25%”修改為“不應當低於30%”。經研究,《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實施細則》和現行有效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細則》的規定都是不抵於25%,為保持地方性法規之間的一致性和銜接性,因此未作修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辦法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對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疾病普查的規定由“至少每三年”一次改為“至少每兩年”一次。經研究,由於財力等方面的原因,現行的三年的規定,有些地方執行的也不好,如果再縮短一年,更不容易執行,因此未作修改。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辦法草案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企業不得指使保全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費者身體的內容。經研究,此條規定主要是指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而且,強調的是保護女性消費者權益,企業的問題比較複雜,因此未作修改。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裁決男方給予女方住房方面經濟幫助的規定過於具體,可能影響法院獨立審判。經研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讓法院在審判時有法可依,尤其是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得相對細一點,因此未作修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三十七條“禁止以介紹婚姻等為名買賣婦女”,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在第八章中加上。經研究,該法律責任部分屬刑事立法內容,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對辦法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不再一一匯報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