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黃山市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的指導性檔案。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中共安徽省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16號)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字〔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醫療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指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落實省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貫徹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落實全省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擬訂市級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市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制度。
(五)貫徹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監督實施國家和省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相關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市醫療保障局應完善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宣傳、信息、信訪、機關財務、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以及預決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統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醫藥服務管理科。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開展醫療救助。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貫徹落實省級醫保目錄,擬訂市級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市級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制度。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三)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管理科。貫徹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監督實施國家和省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法規和基金監管科。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開展醫療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受理醫療保障領域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此規定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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