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商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黃山市商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依據《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的指導性檔案。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16號)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字〔2019〕1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商務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加掛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市商務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商務及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商務和口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商務及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商貿經濟、商貿業態等相關規劃、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商貿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健全和規範城鄉市場,推動城鄉市場一體化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汽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組織開展商貿流通領域綜合執法,承擔商務領域舉報投訴方面相關工作;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負責成品油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提出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指導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
(七)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建設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進出口許可事務。
(八)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全市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會展業促進與管理。
(九)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負責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組織實施外商投資政策和管理措施;聯繫全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工作;牽頭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口岸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方面維護口岸安全平穩運行;承擔口岸客貨運量統計上報職責。
(十三)指導商貿流通領域內電子商務工作;指導有關協會、學會工作;培育和發展行業中介組織。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擬訂全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範和政策。
第四條 市商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衛、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工作;牽頭起草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文稿;負責綜合統計的匯總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宣傳、輿情監控和解答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運行及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定期審核資產、負債和損益,編報預決算、財務計畫和會計報告;承擔局歸口的行政經費、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等撥付、清算和使用;負責勞動工資、醫療保險等工作;協助有關方面開展審計工作;參與有關涉企項目、資金的申報和爭取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科(法規科)。依法承辦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並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貫徹審批服務便民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等要求,承擔依申請類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等具體工作,負責相關平台數據的管理、維護、統計等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依法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行政訴訟等工作;指導流通企業維權,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及相關服務;組織開展商貿流通領域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商務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受理相關舉報投訴;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藥品流通和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商業信用銷售和信用服務業發展;負責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工作;牽頭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推動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負責內資直銷企業服務網點設立現場審查和監管;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
(三)市場運行調節科(市繭絲綢協調辦公室)。擬訂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意見,促進市場體系建設和城鄉市場發展;推動城鄉市場一體化建設;加強城鄉便民消費品連鎖經營和冷鏈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汽車流通行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小包裝食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統籌商貿領域消費促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繭絲綢協調工作。
(四)商貿服務管理科。推動流通體制改革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商貿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推進商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安排的有關流通領域重大投資項目,推廣先進流通技術;推進流通標準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督管理拍賣、舊貨和再生資源回收等特種流通業;培育、聯繫和指導相關行業組織的活動;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會展業促進與管理。
(五)電子商務科。貫徹落實國家、省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執行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擬訂電子商務(含跨境)發展相關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電子商務(含跨境)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電子商務建設;促進電子商務(含跨境)服務業等多業態發展、推廣與套用;承擔電子商務(含跨境)行業統計、監測、分析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
(六)對外貿易發展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管理政策,推進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擬訂全市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進行綜合統計和分析;負責全市開拓國際市場工作,組織指導進出口企業參加各類對外貿易交易會、洽談會;負責進出口孵化促進工作;貫徹執行加工貿易政策、規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機電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的政策和法規;承擔機電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基地建設的政策措施,推動出口產品國際認證和商標註冊,指導出口品牌建設;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促進工作;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服務貿易的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七)對外經濟合作科。貫徹執行利用外資政策,研究外商投資情況,擬訂外商投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外商投資工作;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和管理外商投資促進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和年檢工作,開展有關外商投資業務的政策諮詢、信息服務等相關工作;承辦綜合協調和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外派勞務人員的綜合培訓;指導重大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實施;開展對外經濟多雙邊交流與合作,指導重大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實施;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各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的投標資格,指導援外項目的實施;管理本市接受多雙邊和有關國際民間機構的無償援助項目及相關的業務;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工作。參與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擔市開放發展行動專項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口岸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航空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口岸管理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黃山口岸發展規劃;深化黃山航空口岸擴大對外開放;完善口岸基礎設施,提高口岸核心能力;加強口岸綜合協調,確保口岸安全平穩運行;深入開展口岸文明創建,提升口岸服務水平;承擔口岸客貨運量統計上報工作;統籌規劃口岸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口岸信息和對外宣傳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第五條 市商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市商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此規定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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