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黃山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依據《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的指導性檔案。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16號)和《中共黃山市委、黃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字〔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第三條 市水利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利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管理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與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與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二)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市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加強跨流域地區水資源調配。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河湖管理,全面推進河湖長制,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強水利政策研究,加強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第四條 市水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資產財務、綜治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科(全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水行政許可、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等工作並監督檢查,協調跨區縣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承辦局行政應訴、聽證和行政賠償等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規定承擔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並監督實施。
(三)規劃基建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及市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組織提出中央、省及市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點河湖乾堤、重要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水利技術引進、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水利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水利管理科(河長制工作科)。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河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負責市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第五條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市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此規定公開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