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務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為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發布協調製度,確保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務公開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務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 發布單位:鹹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第一條  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全局政務公開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二條  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務信息。
第三條  擬發布的政務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事先應與有關單位溝通協調。
(一)涉及到的其他單位應將其意見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回復。
(二)涉及到的其他單位書面回復同意的,發布政務信息。
(三)書面回復不同意的,與涉及到的單位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政務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未經批准的,不得發布。
第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鹹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屬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一事一審”。
第四條  擬稿人、科室負責人、業務分管負責人、政務信息公開分管負責人、局主要負責人負責對擬公開信息進行逐級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科室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本科室負責人為保密審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各科室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各科室對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後報分管領導審查;
(三)報局長審批。
第九條  不同單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科室對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要書面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由辦公室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信息,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人員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各科室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