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鶴壁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9月29日獲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鶴壁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格局,促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和督促本地區及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匯總掌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動態,協調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策建議,統籌整合社會治理資源等。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制度,分析預測社會輿情、治安動態和熱點、敏感問題,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健全社會治安形勢預警機制,對於一定時期或者區域內高發頻發的社會治安問題發布風險提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在作出決策之前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銜接協調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建立健全村(社區)說事評理會、鄉鎮(街道)綜合治理聯席會、縣(區)評議會商會和市級分析研判會制度,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條 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共享機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強化同有關部門信息資源的互聯共享,構建覆蓋全域、統籌利用、統一接入、靈活服務、安全可靠的市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數據共享體系。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的套用,不斷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智慧化水平。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地域面積、人口分布、產業布局、社會發展等因素劃分格線,依託格線核查採集人口、單位、房屋、事件等社會基礎信息,開展排查社會治安隱患等工作。
第十二條 物流、寄遞運營單位,應當對客戶身份、物品信息進行查驗、登記。
電信、網際網路、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房屋和機動車租賃、散裝汽油和瓶裝燃氣銷售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依法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心理援助服務平台,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開展心理諮詢、危機干預、情緒疏解等心理援助服務。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識別、信息登記、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做好相關工作,預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開展對服刑期滿人員的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困難救助等工作。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做好吸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做好法律、法規在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單位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有關住宅項目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的規範、標準、規定。規劃和建設部門、公安機關等對住宅項目建設單位履行安全防範等職責情況應當依法監督管理。
物業服務人對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處理。物業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人履行安全防範等職責情況應當依法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城鎮老舊小區治安防範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屬地責任,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納入依法編制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做好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急預案編制及相關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排查並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公安機關應當做好校外學生欺凌行為的監控和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完善110報警服務平台功能,暢通民眾報警渠道。建立健全110報警服務平台與政務服務便民平台協調聯動機制,實現警務類、非警務類事項分流。健全警情快速回響機制,提高警務事項的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依法懲罰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安管理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履行協調勞動關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家庭暴力等職責,協助做好社會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鼓勵與支持律師協會和心理諮詢師協會等社會團體、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志願者依法參與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鼓勵與支持見義勇為,依法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獎懲機制。
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的單位以及相關責任人以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追究責任。
對拒不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職責或者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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