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

2011年4月1日,教育部、財政部以教人〔2011〕2號印發《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總會計師的任免、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利、監管、附則5章22條,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教育部 財政部
  • 文號:教人〔2011〕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4月1日
  • 施行時間:2011年4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總會計師的任免,第三章  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利,第四章 監 管,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人〔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提升經費使用和資產管理專業化水平,我們制定了《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教育部、財政部。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財經管理, 完善高等學校治理結構,強化經濟責任,規範財經行為,防範財務風險,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總會計師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設定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
第三條 高等學校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高等學校和有關部門支持並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總會計師的任免

第五條 總會計師應堅持原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熟悉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六條 總會計師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管理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從事財政、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等管理工作經驗,一般應擔任正處級職務3年以上;
(三)在會計、審計等專業中介機構擔任高級職位,具有15年以上從業經驗。
第七條 總會計師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選聘、委派,可根據工作需要,實行異校或異地任職,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學校主管部門對總會計師實行統一管理。總會計師任免前,應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和學校主要負責人意見。
第八條 總會計師實行任期制,任期年限與校(院)長任期年限一致。總會計師在同一學校任職不超過兩屆,任期屆滿,可調派其他高等學校任職或改任其他職務。
第九條 總會計師任期內,學校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和學校主要負責人意見後對總會計師進行調整。

第三章  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條 總會計師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要求組織領導學校的財經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參與學校重大財務、經濟事項的決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籌資管理、資本管理(包括投資管理)、資金管理、成本控制、績效評估等;
(三)參加學校重大財經管理活動和重要經濟問題的研究與決策;
(四)加強會計監督,負責或參與財務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安全完整;
(五)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加強校內財務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組織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細則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清產核資,加強資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組織落實審計意見,監督執行審計決定;
(八)學校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總會計師具有以下履行職責的工作權利:
(一)參加重大經濟事項決策;
(二)對重大決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見;
(四)學校按規定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建立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總會計師擁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並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二條 學校主管部門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第十三條 總會計師參加校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並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述職報告。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就學校重大經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財務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履職情況,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學校主管部門對總會計師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審計事項包括:
(一)學校會計核算規範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學校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學校財務狀況及結果,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學校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學校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學校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重大事項負有管理責任或直接責任:
(一)學校提供或公開的會計信息不真實、不完整;
(二)學校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不規範;
(三)學校內部財會控制機制不健全、財會制度執行不力;
(四)學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五)管理不當及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
(六)負責審批、聯簽、實施的事項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總會計師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的,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事項,總會計師未參與決策或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案的,總會計師可以免責。
第十八條 總會計師工作業績突出的,由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辦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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