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管理的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管理的規定,是國家教委財政部於1989年1月28日發布的關於“校辦工廠”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管理的規定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財政部
  • 發文時間:1989年1月28日
  • 發文字號:[89]教備字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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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28日,國家教委、財政部聯合發出《普通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管理的規定》。

檔案全文

普通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管理的規定
[89]教備字0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適應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簡稱高校工廠)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校工廠是學校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的基地,是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任務是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級專門人才和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服務,同時通過生產活動增加收入,為學校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條 高校工廠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堅持為教育事業服務的方向。
高校工廠應發揮學校科學技術優勢,面向教育,面向經濟建設,積極開展實踐教學、科學研究、中間試驗,逐步辦成技術密集、效益較高的工廠。
第四條 高校工廠是事業單位,內部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工廠必須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級崗位責任制,逐步採用現代化管理手段進行科學管理。
第五條 高校工廠的主要任務有:
一、根據教育計畫和教學要求,安排教學實習和其他實踐教學活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二、承擔校內教學、科研和其他方面的研製、加工、試驗和維修任務。
三、引進先進技術,運用科研成果進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中間試驗和生產。
四、在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根據社會需要,進行各類產品的研製和生產,不斷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學校創收,以改善辦學條件。
不同學校工廠的任務,可因學校的類型、層次、規模和實踐教學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第六條 高校工廠的基本建設(包括自籌資金)要納入學校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由學校統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高校工廠由校(院)長領導。根據學校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可設立主管工廠的管理機構,實行業務歸口管理,協助主管校(院)長對工廠進行具體指導,協調工廠與其他部門的關係,解決工廠發展中的問題。僅為一個系的教學、科研加工服務的工廠,也可由系領導。
第八條 高校工廠廠長由學校任命或聘任。工廠可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實行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規模較大的可根據其條件和實際需要,逐步實現一長三師(廠長、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高校工廠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既要積極支持廠長行使工廠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又要積極發揮審議工廠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
第十條 高校工廠參照《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學校的實際,設立黨的組織,對工廠實行思想政治領導,充分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十一條 高校工廠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深化管理改革,根據教學、科研和生產任務的需要,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內部可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
第十二條 高校工廠的建立和撤銷,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三條 高校工廠是學校開展實踐教學的重要基地之一,要把培養人放在首位。除接納學生教學實習、勞動之外,有條件的還要接納學生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科研活動等多層次的實踐教學和勤工儉學活動。
第十四條 實踐教學環節要儘可能結合生產實際、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進行。通過實踐教學,對學生進行基本知識教育和基本技能訓練,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勞動觀點、民眾觀點、實踐觀點、經濟觀點的教育和安全紀律教育。
第十五條 高校工廠實踐教學指導人員必須由思想好、作風正派,既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又有較熟練的操作技能,具備一定的教學經驗和組織能力的人員組成。要配備一定數量和相對穩定的實踐教學指導人員。對於實踐教學指導人員的考核,應以教學水平、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為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實踐教學訓練所用工具機及其他設備的數量、質量要符合教學要求,要逐步完善實踐教學的教材。
第四章 科技管理
第十七條 高校工廠要運用生產技術條件,根據學校科研需要,積極承接科研試製和設備加工任務,為學校科研基本建設和多出成果服務。
第十八條 高校工廠應充分發揮高校學科齊全、技術密集的優勢,制訂長遠的發展規劃和新產品開發計畫,有計畫地引進、消化國外新技術,努力開發技術密集的產品,使工廠逐步向科技開發型發展,成為學校科研、新產品研製的重要基地之一。新產品開發計畫應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高校工廠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校內系、研究所的協作,共同開展科學研究和新產品的開發工作,並參與成果權益的分享。有條件的工廠可建立自身的科研機構(所或研究室),增強工廠科學研究和學校各種各種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能力。
第二十條 高校工廠要根據《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鼓勵校內的科研成果優先向本校工廠轉讓;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加強橫向聯合,積極開展對外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多層次科技合作活動。
第五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校工廠必須根據學校教學、科研任務和市場預測,結合工廠長遠發展規劃,認真編制年度生產、技術、財務計畫。年度計畫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高校工廠的生產計畫和物資供應計畫應納入國家或地方計畫,產品按行業實行歸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校工廠要面向社會,重視信息,搞好市場的調查和預測,進行科學的經營決策,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高校工廠應根據生產特點,建立以廠長為中心的強有力的生產指揮系統,負責執行年度計畫,對生產過程進行組織、協調、控制,加強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二十四條 高校工廠要貫徹《工業產品質量管理條例》,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加強計量管理及產品檢測,做好質量跟蹤和售前、售後服務工作,逐步做到產品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
第二十五條 高校工廠應加強管理基礎工作,採用先進技術標準,加強定額、統計和設備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校工廠必須建立一支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職工隊伍。職工編制(不包括印刷廠),理(包括綜合大學和師範院校等的理科)、工科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按該院校職在校學生人數的3-5%的幅度核編;其他院校可按在校學生人數的1-3%進行核編。高校工廠職工的編制,由學校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定編內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用由學校在核定的教育事業費預算內支付。
第二十七條 高校工廠要配備專職的工程技術人員,其占工廠職工總數的比例一般可按15-30%配備。為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特長和工作積極性,應在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儘可能創造條件,使他們為工廠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二十八條 高校工廠要做好全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文化、技術和管理素質。建立職工技術培訓和考核升級的制度。做好特種工藝的老技術工人帶徒傳藝的工作。工廠職工享受當地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的勞保用品、保健津貼等。
第二十九條 高校工廠要貫徹執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級技術職務要有合理的結構比例。
高校工廠要貫徹執行工人技師聘任制。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高校工廠必須貫徹勤儉辦廠的方針,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工廠獨立設定財會機構,其財務活動接受學校財務、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校工廠財務會計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根據教學、科研、生產計畫,編制和執行工廠的財務計畫,進行會計核算,定期向學校財務部門編報會計報表,提出工廠財務和經濟活動分析報告,為經營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二條 高校工廠應建立嚴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其成本開支範圍應執行國務院頒發的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頒發的有關實施細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高校工廠承擔校內教學實習、科研和行政加工及修配任務,應按成本(不包括職工工資)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 高校工廠生產的產品(包括加工、修配),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對外銷售和接受校外加工、修配業務所得的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對其所得免徵所得稅。
第三十五條 高校工廠獎金髮放和免稅額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高校工廠在實行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可試行工資總額包乾,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第三十七條 高校工廠的產品或勞務出口所得外匯,大部分返回學校,由學校統籌安排使用。高校工廠的利潤全額上交學校,納入學校基金。各院校可根據工廠的實際需要,將上交給學校利潤的一定比例返還給工廠,作為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研製基金、後備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八章 獎懲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有條件的學校,要逐步實行工廠用人制度和工資制度的改革,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把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保護職工的積極性。
第三十九條 實行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高校工廠,根據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對完成和超額完成承包指標的,要給予獎勵;對完不成承包指標的,要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高校工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創造發明、科研試製、技術革新、技術競賽、能源及原材料節約、安全生產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由於瀆職、失職,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者,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高校工廠與外資合辦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80)教供字028號和財政部(80)財事字193號聯合印發的《教育部部屬高等學校校辦工廠暫行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國家教育委員會
財政部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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