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地區:高州市
  • 設立時間:2010年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根據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茂機編〔2010〕6號)和《中共高州市委辦公室、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高辦發〔2010〕2號),設立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人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以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為重點,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和民辦學校管理,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政策,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落實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和職位設定,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勞動工資、勞動標準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承辦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房管基建、車輛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效能、信息報導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定本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綜合規劃股(掛政策法規辦公室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法規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以及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和就業資金調劑分配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就業促進股(掛市再就業辦公室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政策,指導就業派遣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和市再就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股(掛市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整體性人力資源開發規劃、人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規範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擬定人才政策,實施人才開發、引進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特聘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工作的綜合調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來高州(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以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管理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和成果的鑑定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外專家申辦的確認事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調解仲裁管理股(掛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培訓教育股(掛市職業教育辦公室牌子)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草擬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定並實施指導;執行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執行技工學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配套辦法;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市屬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審批和管理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專業技術隊伍的巨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實施並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核准初級評審評審結果;負責專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核發資格證書;執行農村鄉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協調。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計畫審核、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勞動關係股
協調勞動關係;擬訂勞動關係處理規則、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審核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調配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與監督;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的實施辦法,並進行巨觀調控和指導,擬訂工資指導、工資價位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審核市屬和省、茂名市駐高州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年薪收入。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股
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定、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工資福利股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貫徹和完善地區津貼、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審核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工資待遇;核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級增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統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聘用審批工作;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養老失業保險股
擬訂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措施;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細則;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給付標準;負責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工作;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失業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股(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以及醫療管理工作;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對工傷、職工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市屬和省、茂名市駐高州單位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股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勞動監察股(掛市勞動監察大隊牌子)
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舉報投訴和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調查處理信訪案件;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公務員管理股(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起草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材料和重要文稿;負責擬訂公務員管理規範性檔案;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負責公務員的考核、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競爭上崗、迴避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落實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負責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監督;辦理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位設定事宜;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出國(境)幹部的政審工作。
公務員考試錄用股
協助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報考招錄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政策規定,辦理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調任、轉任、交流事宜;負責全市招錄公務員的審核報批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核銷事業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局長兼任的副局長),股長(主任)18名、副股長(副主任)10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其他事項
關於民辦教育的職責分工。民辦教育實施高級中學學歷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及民辦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和其他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培訓機構,由市教育局審批和管理;民辦教育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機構和技工學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和管理;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民辦學校,由負責審批高層次學校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並徵求其他層次審批機關的意見。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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