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藏文物拍攝許可

館藏文物拍攝許可

館藏文物拍攝許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館藏文物拍攝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館藏文物拍攝許可
  • 作用:保護文物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2月3日
項目背景,標準條件,組織機構,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由國務院於2003年5月18日頒布

標準條件

第三十五條 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組織機構

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館藏文物拍攝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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