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許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指導全市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職責劃給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三)取消管理許昌文化藝術學校、指導其業務工作的職責。
(五)將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廣播電視機構記者證的申報、發放及管理工作劃入市文化新聞出版局。
(六)增加對從事演藝、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七)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職責。
(八)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地方規範性檔案和發展規劃,加強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的職責。
(九)增加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重建、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館藏一級文物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和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製作管理職責。
(十)加強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的職責。
(十一)加強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文化、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指導、管理全市文學藝術事業,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文學藝術的發展;組織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市圖書館、文化館、鄉鎮文化中心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四)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五)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全市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全市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六)負責對全市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出版活動和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紀出版活動。
(七)負責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申報、發放及管理工作,負責駐許記者站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違規違紀的新聞採訪活動;負責全市著作權和印刷業監督管理;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調解著作權糾紛。
(八)起草“掃黃打非”行動草案,制定“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查處大案要案;擬訂全市出版物市場的調控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九)擬訂全市文物保護搶救管理規劃,組織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指導全市大遺址保護工作;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文物和博物館事業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全市文物經營和社會文物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十)指導全市社會藝術教育和文化藝術行業職業教育;負責組織全市文化、新聞出版、文物系統的人才培訓;負責編制文化、新聞出版、文物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全市對外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宣傳和交流工作,擬訂對外交流規劃,指導對外交流活動。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許昌市文化新聞出版局(許昌市文物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事項服務科)
擬訂全市文化、新聞出版、文物事業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文化、新聞出版、文物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促檢查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統計、檔案、機要、保密、信訪、安全、群團、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法律事務和建議、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事務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與交流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工作。
(二)藝術科
擬訂全市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文學藝術創作和藝術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代表我市水準、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研究指導藝術改革工作;指導所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和文藝隊伍建設;組織、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組織參加國家、省專業藝術賽事活動;負責市級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業務監督;負責對外藝術交流與合作。
(三)社會文化與產業科
擬訂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民眾文化工作;擬訂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工作規範,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和鄉鎮文化中心事業發展;負責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和古籍保護等全市重大公共文化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扶持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市文化產業園區、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負責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四)文化市場與出版物管理科(農家書屋辦公室)
擬訂全市文化市場規劃和行政執法行為規範;負責對全市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和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管理全市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負責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規劃和市場監管;擬訂出版物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進行監管,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監督執行印刷業行業標準;負責對連續性內部資料和一次性內部資料出版活動的監管、總量調控,重大選題的備案與內容審讀、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
(五)著作權報刊科(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監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辦全市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承擔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報、發放和管理工作;承擔駐許記者站的監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報刊,查處記者站違規違紀的新聞採訪活動;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出版物市場和網際網路“掃黃打非”的行動草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活動大案要案;承擔打擊侵權盜版和“掃黃打非”舉報獎勵的有關工作。
(六)文物保護與考古科
擬訂全市文物保護搶救管理規劃,組織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申報,監督管理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或考古發掘現場的拍攝活動;監督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工作;指導全市大遺址保護工作;組織協調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協調、管理並組織開展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擬訂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規劃,指導全市文物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文物普法工作;負責社會文物和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負責全市文物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
(七)文物資源與博物館科
擬訂全市文物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全市文物資源調查;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和管理;承辦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評審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負責全市文物資料庫建設與管理;組織協調全市文物系統文化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文物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負責全市文物科技保護、科研課題及重點科研基地的管理;擬訂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及文物科技保護、文物對外合作交流等發展規劃;負責指導、管理全市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指導直屬博物館的業務建設;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對外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覽、文物徵集等;承擔市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擬訂全市文化藝術人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文化系統管理體制、工資分配等改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編制、職稱、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文化系統黨務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
行政許可公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申報材料:1、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相關證明材料及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模;2、我局批准該修繕項目設計方案的檔案。
辦事程式:由文物文博科決定是否受理;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和河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文物文博科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政策法規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訊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契約,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契約約定,契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契約、轉讓契約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圖書出版契約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著作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和在契約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 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著作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