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文化廳機關行政編制72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5名。其中:廳長(兼省文物局局長)1名、副廳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副巡視員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1名。
主要領導
四川省文化廳廳黨組書記、廳長(兼省文物局局長) 周思源
四川省文化廳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竇維平
四川省文化廳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瓊
四川省文化廳廳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嚴颯爽
四川省文化廳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長 梁存珺
四川省文化廳副廳長 趙紅川
四川省文化廳副巡視員 盧鋒
四川省文化廳副巡視員 唐明
內設機構
四川省文化廳內設十二個機構和機關黨委、駐廳紀檢組。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宣傳、信訪、綜合治理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起草文化藝術、文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文化文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承擔省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二)藝術處。
組織擬訂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優秀文藝作品和代表省級以上水準及民族特色的重點藝術院團;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三)文化市場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依法管理營業性演出、網路文化、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藝術品等文化市場,推動文化市場發展;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審查;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承擔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承擔省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四)文化產業處。
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開發與實施,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
(五)公共文化處。
擬訂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公共文化領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及其示範區(項目)創建工作;指導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建設,推動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畫、古籍保護等重大文化工程建設;指導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各類社會文化工作;指導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推動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處(教育科技處)。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與評審工作;指導特色文化保護區工作;指導、實施優秀民族文化遺產傳承、開發和普及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傳習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文化藝術教育和文化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協調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及重大成果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
(七)文物保護與考古處(文物安全監管處)。
擬訂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參與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管理文物保護、考古、大型基建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及成果套用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審核工作,承擔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相關審核報批工作,提出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預算建議並承擔相關審核申報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文物安全工作,督查文物、博物館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督辦文物行政責任追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等工作。
(八)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
擬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參與起草博物館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管理博物館工作,承擔博物館有關審核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推廣和落實工作;組織開展可移動文物修復保護、徵集和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承擔文物鑑定、拍賣、進出境相關審核工作,指導文物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對外文化聯絡處(港澳台辦公室)。
擬訂對外及對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指導、管理對外及對港澳台文化交流與宣傳工作,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承辦中外文化合作協定簽訂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間年度文化交流計畫;推動文化企業和文化產品“走出去”,促進對外及對港澳台文化貿易。
(十)財務處。
編制文化設施重點項目中長期規劃,管理文化行政事業經費;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文化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指導重點文化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十一)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行業人才建設規劃;承辦文化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指導、推進省級文化系統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文化藝術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按照省委有關規定確定。
職責調整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職責。
(三)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擬訂全省文化藝術、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政策,起草全省文化藝術、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擬訂文化藝術、文物和博物館事業、文化產業、動漫遊戲產業、文化科技、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促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四)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事業的發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五)指導、管理公共文化事業,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六)指導、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按職責分工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文物安全監管工作,參與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等相關工作;提出文物管理事業經費預算建議。
(七)指導、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九)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及藝術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
(十)指導、管理對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文化宣傳工作,受委託代表四川省簽訂對外文化合作協定,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一)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的職責分工。文化廳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
(二)世界遺產管理的職責分工。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化廳負責全省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文化廳負責全省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配合住房城鄉建設廳開展全省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行政執法
類 別 | 序 號 | 名 稱 | 制定機關 | 生效及修改時間 |
法 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全國人大 | 2002年10月28日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全國人大 | 1997年1月1日 | |
行 政 法 規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2003年7月1日 |
4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2年2月1日 | |
5 | 電影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2年2月1日 | |
6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6年3月1日 | |
7 |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2年11月15日 | |
8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國務院 | 2003年8月1日 | |
9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5年9月1日 | |
地方性法規 | 10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省人大常委會 | 2006年7月1日 |
11 | 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 省人大常委會 | 2004年9月24日 | |
部 門 規 章 | 12 | 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 文化部 | 1986年6月19日 |
13 | 博物館管理辦法 | 文化部 | 2006年1月1日 | |
14 | 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 | 國家文物局 | 1979年9月4日 | |
15 |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 公安部、文化部 | 1984年2月28日 | |
16 |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 文化部 | 2002年4月10日 (2006年12月1日修訂) | |
17 |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 | 文化部、 海關總署 | 2004年6月1日 | |
18 |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 文化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2004年1月1日 | |
19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 廣電總局、商務部、文化部 | 2000年10月25日 | |
20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 廣電總局、商務部、文化部 | 2005年5月8日 | |
21 |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 | 廣電總局、 商務部 | 2004年11月10日 | |
22 |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 廣電總局、 商務部 | 2005年5月8日 | |
23 |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部 | 2003年7月1日 | |
24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部 | 2005年9月1日 | |
25 | 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 | 文化部 | 1997年8月1日 | |
26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27 |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28 | 關於修訂〈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文化部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政 府 規 章 | 29 | 四川省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 | 省政府 (第85號令) | 1996年12月27日 |
30 |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 | 省政府 (第131號令) | 1999年11月12日 | |
31 | 四川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 | 省政府 (第126號令) | 1999年6月4日 | |
32 | 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省政府 (第152號令) | 2001年7月13日 | |
執法項目
行政許可
(共38項)
1、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的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條
2、 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以及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批發業務的審批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3、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其他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的審批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4、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設立的審批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5、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6、通過網際網路從事音像製品經營審批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五條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7、電影發行單位設立的審批
法律依據:
《電影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七條
8、電影發行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其他電影發行單位,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電影發行單位的審批
法律依據:
《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9、外商投資電影院(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設立與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電影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六條
10、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審批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
11、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經許可事項的變更審批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12、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三條
13、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14、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
15、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核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16、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核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1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和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18、營業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的審批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文化部關於完善審批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
19、營業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許可事項的變更審批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文化部關於完善審批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
20、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和演出經紀機構經許可事項變更的審核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
21、博物館設立的審批
法律依據: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五條《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條 22、博物館藏品取樣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23、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
24、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及館藏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25、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拆除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26、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原址重建及進行修繕的計畫和設計施工方案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27、修復、複製、拓印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
28、設立文物商店及文物商店銷售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
29、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或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作業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十八條
30、變更文物保護單位用途和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
31、考古發掘文物保留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32、大型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三十一條
33、申請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申請資質升級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34、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內設定生產用火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35、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36、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
37、文物的拍賣、進出境審核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八條
38、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65項
追究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共121項)
1、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經營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2、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未經審批變更已許可事項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製品,經營非音像複製單位複製的音像製品或者音像複製單位違法複製的音像製品,經營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品的音像製品,經營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經營其他違法音像製品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4、託運、郵寄、運輸或者儲存《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製品,或者為經營上述音像製品提供場所、代理等便利條件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非法財物、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5、不按照規定履行音像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審核登記手續或變更登記手續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6、音像製品零售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業務,向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出售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7、放映場所設定封閉、半封閉式包廂或包間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8、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或抵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9、違反規定購貨經營或者不能出示購貨清單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10、音像製品集中經營場所內違法經營活動嚴重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整改、罰款、取締
法律依據:
《四川省音像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11、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12、出版、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網路傳播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13、出版進口音像製品未標明文化部進口批准檔案的文號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14、出版進口音像製品使用語言文字不符合國家公布的語言文字規範的;進口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文化部報送樣品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15、進口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文化部報送樣品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16、未出版發行或終止進口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未向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17、擅自增刪經審查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內容導致其含有《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禁止內容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18、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電影發行單位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19、擅自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四川省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20、未經審查批准擅自進口電影片;非法複製電影片;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變相的經營活動;不執行國家電影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放映或者刪剪電影片的決定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四川省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21、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取締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22、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23、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24、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25、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26、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27、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8、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信息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9、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0、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1、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非網路遊戲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2、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3、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4、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35、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36、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37、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38、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39、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40、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41、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42、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畢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43、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安全技術措施,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44、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45、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46、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違反《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47、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違反《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48、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提供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49、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提供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提供、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50、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網際網路文化活動、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51、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或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運營進口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運營國產網際網路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52、音像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畫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3、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批發、零售、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等,未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4、音像出版單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5、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音像複製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6、從事光碟複製的音像複製單位複製光碟,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雷射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行為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7、音像複製單位未依照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8、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運營進口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運營國產網際網路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59、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或者非音像複製單位複製的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60、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61、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62、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63、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以假唱欺騙觀眾;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64、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職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其退回並交付受捐單位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65、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其退回並交付受捐單位、罰款、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66、營業性演出舉辦單位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時,隱瞞近兩年內違反《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
67、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68、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69、未經批准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70、藝術考級機構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71、藝術考級機構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72、藝術考級機構在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後未按規定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73、藝術考級機構的藝術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74、藝術考級機構未按核准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考級活動、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75、藝術考級機構的執考考官及其行為不符合《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考級活動、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76、藝術考級機構未按規定要求實行迴避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考級活動、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77、藝術考級機構在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考級活動、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78、藝術考級機構委託承辦單位未按規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委託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79、藝術考級機構發放未經監製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80、藝術考級機構向被宣布考試無效的考生髮放《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81、藝術考級機構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設定考場範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82、藝術考級機構違反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多收費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83、藝術考級機構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84、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活動中,未經批准,派出或邀請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團組;未經批准,延長在國外或國內停留時間;未經批准,與外方簽定演出及展覽契約或進行經營性活動;倒賣項目批件;在申報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從事有損國格人格演出或展覽活動;造成惡劣影響或引起外交事件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對外文化活動資格
法律依據:
《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85、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86、違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禁止性規定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87、違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88、違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89、違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90、違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91、違反《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92、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93、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94、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95、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96、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97、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98、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99、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100、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101、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10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103、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10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10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106、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
107、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
108、改變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報告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09、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0、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1、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考古發掘,或者不如實報告考古發掘結果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2、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調取館藏文物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4、館藏文物損毀未報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或者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文物收藏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5、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或者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11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11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活動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11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修復、複製、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119、考古發掘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120、考古發掘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121、未經批准擅自拍攝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館藏文物,或者對其造成損壞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賠償損失、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其他行政行為(共18項)
1、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備案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2、音像製品批發、連鎖經營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業務的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3、音像製品批發、連鎖單位將本單位音像製品倉庫或者配送中心的具體地址,管理人員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以及倉庫或者配送中心的具體地址,管理人員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變更的備案
法律依據: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4、電影發行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電影發行經營活動的備案
法律依據:
《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5、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後的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6、藝術考級機構在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的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7、藝術考級機構委託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定的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8、藝術考級機構考場設在省會城市的,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前,對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的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9、藝術考級機構自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後,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的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10、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變更的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11、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公布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
12、省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13、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的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14、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15、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16、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17、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
18、演出經紀機構邀請外國表演團體或個人(含港澳台)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附屬檔案3第10項、第11項《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應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川辦發〔2005〕6號)第243項 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