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23年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依據該辦法,實施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2015年8月31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廢止。
許可申請
申請條件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
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
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檔案;
(五)利用
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
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
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
身份證明檔案
(七)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
(八)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
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
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
生食類食品制售、
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註。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備案登記
根據最佳化
市場環境,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
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
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
信息採集表》,一併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各地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許可管理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製、發放等管理工作。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
社會信用代碼(
個體經營者為
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
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
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
二維碼。在經營場所外設定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
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
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
順序碼、1位
校驗碼。
(四)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
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五)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