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9年6月20日
  • 發布機關: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確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認定標準,加強許可備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及其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小餐飲店是指具有固定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150㎡(含6㎡,含150㎡),從事食品即食加工、製作並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於60 ㎡(含60 ㎡)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通過實體門店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第四條 本市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管理;對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 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不需要辦理備案。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推進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全程電子化辦理和電子證書發放進程。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區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告知承諾先證後核制度,並符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的規定。在一個生產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小餐飲店許可應符合《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具體要求。
鼓勵小餐飲店按照“陽光餐飲”工程建設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申請小作坊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括申請許可類別;小作坊的生產許可類別應當符合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
申請小餐飲店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對面積不足60㎡的小餐飲店申請生食類與熱食類、冷食類、糕點類、自製飲品類制售項目複合經營的,要謹慎許可。
第八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 小作坊、小餐飲店許可申請書(表);
(二)申請辦理小餐飲店許可的,還應根據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如方點陣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流程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操作流程等檔案。
第九條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條 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頒發《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經營場所、主體業態、食品類別及名稱(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由SP(“食品”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編號、2位區編號、2位街鄉鎮(街道)編號、小餐飲店6位順序編號、1位校驗編號(小作坊4位食品類別編號、3位順序號)。
第十二條 發放《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生產經營者應妥善保管《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小作坊、小餐飲店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以及生產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小作坊生產場所遷出原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的,應向遷入地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重新申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小餐飲店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生產經營許可需延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終止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註銷。
小作坊、小餐飲店生產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註銷。
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示30個工作日後,依法予以註銷。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小食雜店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辦理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小食雜店備案表;
(二)經營場所平面圖(包括主要設備設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積);
(三)食品安全承諾書;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交《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備案部門對小食雜店備案申請實行即時辦理,備案材料齊全的,應噹噹場發放《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
備案部門應在小食雜店辦理備案時主動告知其應具備的食品經營條件、需履行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等內容。
小食雜店取得《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後應當在備案卡載明的事項範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有效期為3年。《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應當載明編號、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經營項目、備案機關、發放日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等信息。
《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編號由SZ(“食雜”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成。
第二十一條 發放《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小食雜店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備案卡,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小食雜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小食雜店備案卡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備案部門重新辦理備案。備案卡編號不變,原備案卡收回。
第二十四條 小食雜店需要延續備案卡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備案部門辦理延續。備案卡到期未延續且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備案部門應當根據小食雜店的延續申請,對符合標準的小食雜店當場頒發新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放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原備案卡收回。
第二十五條 已辦理小食雜店備案卡的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其食品經營規模、條件、食品經營項目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小食雜店的認定標準的,應當主動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註銷。
辦理註銷小食雜店備案卡的,應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小食雜店備案表;
(二)原小食雜店備案卡。
第二十六條 小食雜店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小食雜店備案卡屆滿未申請延續的,備案卡自行失效。原備案部門應填寫《小食雜店備案卡註銷審批表》直接辦理小食雜店備案卡註銷手續,同時在備案系統中標註備案卡失效。
第二十七條 小食雜店終止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其食品經營規模、條件、食品經營項目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小食雜店的認定標準,但未辦理備案卡註銷且備案卡仍在有效期內的,小食雜店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書面告知經營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註銷手續,逾期未註銷的,原備案部門填寫《小食雜店備案卡註銷審批表》直接辦理小食雜店備案卡註銷手續,同時在備案系統中標註備案卡失效。
第二十八條 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法進行書面告知的,應當進行現場檢查,並製作現場監督檢查記錄以及相關照片、錄音、圖像等現場證據。小食雜店房屋所有權人、享有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出租人作為見證人簽字確認。
原備案部門在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後,填寫《小食雜店備案卡註銷審批表》直接辦理小食雜店備案卡註銷手續,同時在備案系統中標註備案卡失效。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前,小食雜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繼續有效;期間變更或到期需延續的按照《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進行備案管理。
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食雜店申請備案的,應註銷原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後申請備案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監督檢查要點表》的檢查項目開展,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一條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小作坊、小餐飲店許可核發、變更、延續,或者小食雜店取得備案卡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其開展一次全項目監督檢查;小食雜店因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發生變化重新辦理備案卡的,應在發放備案卡一個月內,對其發生變化的事項進行檢查。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小作坊、小餐飲店監督檢查結果合格但存在整改項目的, 應當在1個月內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二)小作坊、小餐飲店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應當在1個月內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整改結果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小作坊、小餐飲店整改情況開展一次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仍不合格,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撤銷其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書面告知生產經營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示30個工作日後,依法予以註銷。
(三)小食雜店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風險分級管理,按照本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對小作坊、小餐飲店進行風險分級。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要求對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
第三十三條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已取得小食雜店備案卡的食品經營者,不再符合小食雜店的認定標準的,應當告知其辦理食品相關許可,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依法予以處理。
原備案部門應及時辦理小食雜店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存在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備案的有關材料和監督檢查情況及時歸入其監管檔案,並向社會公示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備案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連鎖方式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使用同一商號的若干店鋪,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採購或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組織形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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