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16年2月3日發布。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文號 國發[2016]12號 ...
依據《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 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衛生許可)在2014年08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中,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31項)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
根據要求,取消地方衛生計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切實落實對餐飲企業的監管責任。地方衛生...
衛生許可證,是原由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憑證,現已廢止。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停止發放衛生許可證,被“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 取代。許可證廢止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是從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經營等許可證核發,主要從事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工作。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