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原因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尤其是現代化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犯罪無論在數量上、規模上,還是在犯罪方法、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對人類社會構成的威脅越發變得嚴重。實踐證明,犯罪僅靠打擊這一治標措施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人們寄希望於犯罪預防。
宗旨
犯罪預防的宗旨是努力限制、克服各種犯罪誘因,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增加、設定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困難條件,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依法懲處,以維護社會的安定,為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為人類的生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犯罪特點
第一,犯罪率持續“爬高”;
第二,傳統的普通犯罪類型繼續惡性發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等犯罪現象死灰復燃,惡性發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壞
市場經濟秩序的走私、金融、稅收、智慧財產權、公司管理秩序、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恐怖犯罪等頻繁出現,尤其是經濟犯罪,幾乎成了經濟領域普遍性的“常態”行為;
第五,變態心理犯罪數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與單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構成呈現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區域擴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時,廣大農村的犯罪現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趨向國際化,同步性越來越強。
犯罪種類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二) 走私罪
(三)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五) 金融詐欺罪
侵犯公民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欺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12 個罪名。
妨害社會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
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
(二) 妨害司法罪
(三) 妨害國 (邊) 境管理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一)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構成
1 、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
即指國家為防備和抵抗外來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動的利益,包括國防物質基礎、作戰和軍事行動、國防管理程式、武裝力量建設等方面的利益。
2 、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
侵害的對象包括武裝部隊,軍人,軍用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兵員,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部隊的專用標誌等。
3 、犯罪主體既有個人也有單位
4 、主觀方面多數犯罪出於故意,個別犯罪出於過失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的分類:
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貪污賄賂罪基本特徵是:
⑴ 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⑵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廉潔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
⑶ 犯罪主體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是一般主體
⑷ 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這類犯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具體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等 12 個罪名。
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瀆職罪,具體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契約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措施
犯罪預防措施,從不同的角度可劃分為不同的層次:
①按對象的不同可劃分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指防止社會成員實施犯罪行為。其特點是沒有特定的具體對象,只是作為社會一般的預防措施來加以套用。主要內容有:健全各種法律保障體系,開展各種各樣的教育活動 ,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改善巨觀社會環境和家庭、學校等社會化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加強條件性防範措施,減少犯罪的機遇和條件等。特殊預防為一般預防的對稱,指採取特殊預防手段和措施,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監禁和改造,防止他們重新違法犯罪。是犯罪預防措施的重要組織部分。其預防功能在於: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懾社會上有犯罪傾向的分子,以達到防止和減少犯罪的目的。在防止被判刑者重新犯罪方面,特殊預防的作用表現在:通過死刑的適用,從肉體上消滅罪大惡極的罪犯,徹底消除其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通過無期徒刑的適用,將罪犯與社會終身隔離,剝奪其在社會上重新違法犯罪的條件;通過有期徒刑的適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親身體驗到刑罰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覺地消除重新違法犯罪的念頭。
②按範圍的不同可劃分為犯罪的巨觀預防和微觀預防。犯罪的巨觀預防是犯罪預防的整體性措施,指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協作,採取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種措施,消除犯罪產生的各種原因和條件,預防犯罪的產生。巨觀預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發展經濟,提高國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學知識和教育,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普及法律知識,增加國民的法律意識;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使其真正成為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的主力軍等。犯罪的微觀預防,指設定各種防線,預防和減少社會犯罪和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動員人民民眾積極投身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鬥爭中,充分發揮人民民眾的力量,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為減少和預防犯罪而採取的各種專業性的防範措施。如對特種行業的管理和控制,對流竄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收容審查等;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加強預防犯罪工作的防範機制等。技術預防,是指利用光學、聲學、化學、電子等先進技術預防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隨著犯罪的大量增加和不斷的智慧型化,技術預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在不斷提高,並在犯罪預防工作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技術預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統(如防盜門窗、防盜鎖等)、報警系統和監控系統,以及一些特殊的技術預防措施。如計算機犯罪預防技術等。另外,犯罪預防措施還可劃分為:犯罪前預防、犯罪中預防 、犯罪後預防、戰略預防、戰術預防、長期預防、中近期預防、近期預防、民眾預防、專業預防等不下數十種。
各種犯罪預防措施是相互聯繫、相互配合、互為補充的。由於任何犯罪預防措施的採取,都是以犯罪現狀、犯罪原因和一國一地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的,因此,犯罪現狀和犯罪成因研究以及國情研究便構成了犯罪預防的基本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