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因為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創製、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為了預防犯罪。由於預防的對象不同,故把刑罰的目的區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因預防對象不同而作的區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預防犯罪。同時,二者的方式和實現途徑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賴於各種刑罰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既要考慮特殊預防,又要考慮一般預防,二者不可偏廢。如果捨棄了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將使刑罰的目的難以實現。
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對其中一個方面予以側重:
(1)因刑事活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在刑事立法上側重一般預防,因為此時的刑罰是靜態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會昭示犯罪的刑罰後果,而不是針對具體犯罪和具體的犯罪人,因此,刑罰主要是為了威懾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在刑罰執行時應側重特殊預防,因為刑罰執行的對象是具體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是就是要將受刑者改造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審判中,則應當兩個預防並重;
(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累犯、慣犯等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分子,應側重於特殊預防;對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側重於一般預防;
(3)因犯罪種類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特殊、罕見的犯罪適用刑罰,要側重於特殊預防;對常見多發性犯罪,則應側重於一般預防;
(4)在社會治安形勢穩定、犯罪率較低的時期,要側重於特殊預防;在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較高的時期,則應側重於一般預防。
對象
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犯罪的、可能實施犯罪的社會成員。這些成員包括:
1,危險分子,即具有多次違法犯罪的歷史,有犯罪危險的人;
2,不穩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免疫力較低,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攏,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對犯罪人或者其親屬實施報復的人;
4,其他社會成員,即除上述三種人以外的廣大公民。
刑罰的一般預防貫穿於刑罰的創製、裁量和執行的全過程。立法者通過創製刑法確定法定刑,這就向人們提供了一個具體犯罪與刑罰的對價表。意欲犯罪者對罪刑之間的對應關係有所了解以後,就會因為考慮到犯罪的代價過於昂貴而打消犯罪的念頭。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將犯罪與刑罰緊密聯繫起來,不僅直接地懲罰了犯罪分子,預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他們不敢輕舉妄動、自投法網。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沒有改造好的刑滿釋放分子、逃跑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等遇有適當的時機就可能進行危害社會的犯罪活動,人民法院通過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用具體實際的案例說明什麼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並警告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法不可違,罪不可犯,在我們的國家裡誰犯了罪都脫逃不了刑罰懲罰。這就是用刑罰的威力震懾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們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轍,從而預防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