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預防

刑罰預防是指我國預防犯罪措施體系中的一個層次,指國家(通過它的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追究,發揮刑罰的懲罰、威懾和改造教育功能,從而遏制犯罪的專門性活動過程。這一過程,包括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制定與公布、警察和檢察機關對犯罪的偵查與公訴、法院和監獄對刑罰的量定與執行等具體階段和內容。刑罰預防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特殊預防表現為,通過刑罰懲罰使罪犯不敢再去犯罪,通過剝奪其人身自由和生命權利使之不能再去犯罪,通過改造教育使其不願再去犯罪。一般預防表現為,通過懲罰犯罪,威懾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使其不敢犯罪;通過刑法公布法制宣傳,公開判決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覺守法並勇於同犯罪作鬥爭;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來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屬,以免冤冤相報無終了。為了保證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必須做到罪刑法定,並把刑法規範及時公布於眾,此外,在運用刑罰工具時還必須遵循必然性、及時性、適度性、公正性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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