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行和監督刑罰所預期想要達到的理想效果。它決定著刑罰體系和種類,以及刑罰的適用與執行,可以說刑罰目的是整個刑罰制度賴以建立的出發點和歸宿。
目的概念,西方理論,中方理論,目的層次,未來展望,
目的概念
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之界定有廣義和狹義說之區分。狹義的刑罰目的是指國家適用刑罰的目的,廣義的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廣義說為通說,這一點可以從近幾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證實。作為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並不是幾個刑種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巨觀的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尋並解讀刑罰目的,必須系統的、全面的考察整個刑罰體系,並研究其各個構成要素的運行機制,而作為一個國家刑罰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運行機制的基礎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裁量刑罰,是因為它享有刑罰權。
如果不從巨觀上把握刑罰權,不能正確的界定刑罰目的,原因在於:沒有刑罰權,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礎,變得華而不實,不全面的考察刑罰權,刑罰目的也必然會變的支離破碎。中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的統一,其沒有正確的揭示刑罰權。國家的立法機關把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配以刑罰(此為制刑權),當犯罪事實發生以後,由法定的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訴諸於審判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此為求刑權),審判機關在定罪的基礎上,根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對其裁量刑罰(此為量刑權),之後交付法定的機關執行刑罰(此為行刑權),但是刑法理論界卻忽視了刑罰監督權,即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的,對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動的監督權力。刑罰監督權是國家刑罰權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罰正常運轉的保障,所以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督刑權的有機統一體。有關刑罰目的通說: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通說僅包括了國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而忽視了國家求刑與督刑的目的,這未免有失全面。
鑒於此,其有以下幾個特徵:
1、刑罰目的是國家預先設立的,存在於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對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行和監督刑罰都有指導與制約意義。
2、刑罰目的是貫穿於刑罰的制定、訴求、裁量、執行和監督的始終,而不是其中的一個或幾個階段。
3、刑罰目的具有濃厚的主觀色彩,它是國家掌權階級的一種主觀願望,這種願望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東西,有可能與這個國家的現實有一段差距,從而使其不能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罰目的的後面隱藏著刑罰的階級性。刑罰的制定、訴求、裁量、執行和監督是國家的掌權階級意志的體現,是服務於掌權階級的,可以說,刑罰目約是國家掌權階級的目的,是國家的掌權階級以國家的名義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執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鮮明階級性。
西方理論
刑罰目的論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論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此問題上西方學者發表了不少見解,也發生過激烈的爭論,從而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學說,先將其中的主要學說介紹如下:
(一)刑罰目的之報應刑論
在西方刑罰發展史上,報應主義的刑罰目的說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他認為刑罰除了對犯罪的單純報應外,別無其他目的。但是那時的刑罰報應說屬於神意報應,在今天看來,其顯然是極為荒謬的。近代西方報應刑論的代表人物是康德,黑格爾等人。康德是道義報應論的始祖,他認為犯罪是違反人類理性與道德的行為。行為人基於自己的意志自由實施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危害,這是違背道德的惡因,於是產生了道德責任的惡果。刑罰就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由國家對犯罪人施加的以道義責任為依據的理性報應。康德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等量報應。黑格爾是法律報應的鼻祖,他把唯心主義辯證法“否定之否定”規則適用到犯罪與刑罰上,以此說明他們之間的關係,他認為犯罪是對社會的一種惡,是對社會的否定,而刑罰是犯罪的一種害惡,是對犯罪的否定,通過否定之否定,使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他認為對犯罪人處以刑罰的依據是法律,因為法律是正義、理性的體現。黑格爾主張以質計算,非以量計算的“等價報應”。在這一點上,其要比康德的“等量報應”科學多了。
無論是康德的道義報應論,亦或黑格爾的法律報應,都堅信刑罰之目的在於報應。在他們看來,犯罪是惡因,刑罰是惡果,刑罰就是對犯罪這種惡因的還報,即“惡有惡果”。刑罰只能以己然的犯罪為根據對犯罪實施報應,除此不應追求其他目的,刑法理論界稱之為“絕對主義”其實把刑法目的緊緊鎖定在報應上是以偏蓋全的,至少防衛社會也應該是刑罰的目的。報應刑論僅從已然之罪出發考察刑法目的,而沒有從未然之罪探求刑罰目的,這是問題的結症之所在。另外康德的道義報應是建立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基礎上的,考察刑罰目的,即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有無決定是否處以刑罰,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決定處何種寬嚴程度的刑罰,這往往會造成“主觀歸罪”。黑格爾的法律報應是建立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基礎上的,即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決定犯罪與刑罰的有無,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施刑的寬嚴,這往往造成“客觀歸罪”的不良後果。其實,真正的報應刑論應建立在“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基礎上的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的二元統一。
(二)刑罰目的之預防刑論
預防刑論,又稱之為目的刑論,功利刑論。該學說的核心內容在於預防犯罪,而不在於報應。預防刑論又分為一般預防論、特殊預防論和雙面預防論。一般預防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刑法學者馮·費爾巴哈。他以“心理強制說”為依據來佐證一般預防的可能性。他認為所有犯罪行為的根源都在於趨向犯罪的欲望,而犯罪的欲望是可以經由心理強制加以排除的,心理強制力來源於作為自由意志主體的人的“趨樂避苦”的本能。所以只要作為犯罪結果的刑罰之苦大於犯罪之樂,就能夠抑制違法犯罪的欲望,從而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刑事人類學派的代表人物龍勃羅梭、菲利是特殊預防論的鼓吹者,他們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在於預防再犯。龍勃羅梭是“天生犯罪人論”的始作俑者,他認為犯罪並不是行為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某些人與生俱來就帶有一些犯罪的生理特徵,在一定條件下是必然要發生的。為了預防這些人實施犯罪,就必須對這些人適用刑罰予以預防,具體的措施包括死刑、終身監禁、流放荒島、剔除器官等。菲利進一步發展了龍勃羅梭的特殊預防說,他認為犯罪是人的生理、心理、遺傳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結果,且認為犯罪並非能為人的自由意志所支配,在這一點上,是與龍勃羅梭相同的。雙面預防的代表人物是貝卡利亞與邊沁,他們認為刑罰目的不僅在於一般預防,而且還應有特殊預防的一方面。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英國功利主義哲學的鼻祖邊沁首次將刑罰的目的分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兩個方面。貝卡利亞和邊沁雖然主張雙面預防論,但是他們都推崇刑罰的“一般預防”而輕視刑罰的“特殊預防”,以至於有人把他們歸入“一般預防目的論”之列。
預防刑論認為刑罰目的僅在於預防犯罪,這有其可取之處,但也有不足的地方。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都只強調問題的一個問題而忽視了另一方面,這有失全面;雙面預防重視一般預防,輕視特殊預防,也有失妥當。其實預防之刑應該是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二元統一,兩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廢。另外,刑罰的目的不僅在於預防犯罪,而且還有報應刑之目的,這一點將在後面論述,此不贅言。
(三)刑罰目的之折衷論
折衷論認為刑罰既有其報應刑目的,又有其預防刑目的,其試圖克服報應刑論與預防刑論的弊端與不足,追求報應刑與預防刑的完美結合點,重構刑罰目的,應當說是可取的,但是該說內部爭論頗非,眾說紛紜,難以統一協調起來,其在試圖解決報應刑與預防刑的矛盾時,往往陷入難以自圓其說的境地。該說並沒有從根本解決報應刑與預防刑之間的矛盾,並沒有把刑罰的報應刑目的與預防刑目的完美的結合起來。
中方理論
刑罰目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l、懲罰說。認為刑罰目的在於限制與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與權利,使他們感到壓力和痛苦,從而防止犯罪的發生。
2、改造說。認為刑罰目的不在於報復或懲罰,而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懲罰來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3、預防說。刑罰目的在於防衛社會,包括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
4、雙重預防說。認為中國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說。目的之一在於懲罰,預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預防;目的之三在於教育廣大民眾增強守法觀念,積極同犯罪分子做鬥爭。
6、預防和消滅犯罪說。
8、二元說。刑罰目的是報應之刑與預防之刑的二元統一。
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認為刑罰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順利進行;刑罰的直接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方面。
中國刑法學界之所以對刑罰目的的認識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關鍵是沒有對以下幾個問題形成統一的認識:1、刑罰目的之概念;2、刑罰本質屬性與刑罰目的的區分;3、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的區別;4、犯罪產生的原因與刑罰的關係。
目的層次
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國家運用刑罰僅僅是為了對已然之罪的報應、對未然之罪的預防嗎?報應刑與預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們是否也會促進某種更深一層次的目的價值的實現呢?要想找到問題的答案,必須揭開籠罩在報應刑與預防刑之上的神秘面紗,這樣才能發現國家運用刑罰的終級目的。其實報應刑與預防刑是相互制約的,他們有著共同的服務對象,他們共同促成某種目的價值的實現,這種目的價值就是隱藏在報應刑與預防刑背後的,國家運用刑罰的終極目的┄┄國家秩序。刑罰目的有其鮮明的階級色彩,國家的掌權階級運用刑罰與犯罪作鬥爭,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