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方針是指引導社會預防犯罪的目標和方向。對社會犯罪問題進行綜合治理,是我國今後長時期內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根本方針。具體地說,就是在黨的領導下,發動和依靠民眾,動員和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採取多種多樣的手段,通力合作,積極主動地防患於未然,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綜合治理”做為犯罪預防的方針,是1981年6月14日在中共中央批准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紀要》中提出來的。
紀要指出:爭取社會治安情況根本好轉的關鍵,在於全黨動手,充分發動和依靠民眾,進行“綜合治理”。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把各方面、各部門的力量組織起來,把任務落實下去,公、檢、法部門要和工廠、學校、商店、機關等單位密切配合。要加強治安防範,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在這裡強調了要繼續發揚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和依靠民眾相結合的優良傳統,指出:只有廣大民眾作政法、公安部門的堅強後盾,才能有效地防範和制止犯罪活動。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綜合治理”方針得到比較充分的論述。1982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紀要》又詳述了綜合治理的各項要求。在其後的一系列檔案和會議決定中,“綜合治理”作為我國犯罪預防的方針,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發展。實踐證明,綜合治理是犯罪預防的唯一正確的方針,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