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綜合治理

犯罪綜合治理(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offense)是指中國社會預防犯罪的總方針。指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實行公安、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與民眾工作相結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等各種手段,預防和懲罰違法犯罪,教育改造違法犯罪者,逐步限制和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條件,建立良好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一總方針是中共中央依據中國預防犯罪的理論和實踐,並從社會治安的實際出發,於1978年提出。

中國實施這一方針所具備的條件:(1)生產資料公有制為方針的實行提供了可靠的、廣闊的客觀物質環境和制度基礎。(2)高度組織化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各行各業具有廣泛的協調性與一致性,為方針的實行提供了組織保證。(3)社會成員對和平安寧的社會環境有一致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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