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基本條約》,又稱《韓日基本條約》,全稱為《日本國與大韓民國基本關係相關條約》(日本語:日本國と大韓民國との間の基本関系に関する條約,朝鮮語:대한민국과 일본국 간의 기본 관계에 관한 조약 (大韓民國과 日本國 間의 基本關係에 관한 條約),英語: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簡稱“日韓協定”,是日本與韓國於1965年6月22日簽訂的一項雙邊條約。該條約的簽訂標誌著日韓實現邦交正常化,雙方正式建立了大使級外交關係。根據《日韓基本條約》的規定,《日韓合併條約》等日韓間締結的不平等條約全部失效,韓國也事實上放棄了對日本的賠款索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韓基本條約
- 外文名: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 簡稱:“日韓協定”
- 時間:1965年6月22日
背景,經過,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其他規定,評價,各方反應,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世界很快進入了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兩大陣營對峙的冷戰階段。朝鮮半島的分裂正是冷戰的產物。1945年蘇聯和美國在朝鮮半島劃分三八線,1948年8月15日,朝鮮半島南部成立大韓民國;9月9日,北部宣告建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50年至1953年,南北雙方展開激烈的韓戰。美國竭力扶植和援助韓國(南韓),將其作為反對共產主義的橋頭堡。而韓國的近鄰——日本同樣也被美國作為亞洲乃至全世界反共的主要基地,因而也對其大力扶持,在韓戰期間,日本透過以美軍為首的聯合國軍的物資訂貨而大為發展;1951年,美國袒護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對日和約》,為日本在戰後的飛速發展創造了一個重要的條件,並確立了日本主權國家的地位,但是韓國沒有參與這個條約的締結。為了鞏固美國在東亞的反共陣營,加強美國的環太平洋戰略鏈條,美國極力促成“日韓會談”及兩國建交事宜。可以說,日韓間的會談乃至建交是在美國的推動之下完成的。
在這種冷戰的大背景下,韓國從剛成立起就和日本開始接洽。早在1949年1月,韓國便在日本東京設立了盟軍總部屬下的常駐代表部。同年4月,日韓在美國的中介下簽署了《日韓貿易協定》和《關於日韓貿易的財政協定》等一系列協定。但是,韓戰爆發後,韓國主要關心戰事的進展狀況,並未把實現對日邦交正常化當作緊迫課題。同樣,當時日本主要關注的也是國內政治穩定與經濟發展,日本當局認為,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改善之後再談邦交正常化,可能更為有利。在這種狀況下,日韓兩國的談判曠日持久,難以在短期內達成協定。加上兩國間殖民地問題、財產索賠權、漁權、領土(獨島問題)等糾紛、日韓民族歷史上長期形成的感情隔閡、韓國國內的反對呼聲及政治局勢變化等複雜因素,日韓兩國從1951年開啟會談的序幕,到1965年正式簽署條約建交,兩國間的談判歷經14年,進行7次會談,爭執不斷,終於達成這也充分體現了日韓關係的複雜性和艱巨性。
到了20世紀60年代,形勢發生了變化,日韓兩國的談判由先前完全由美國促成而變得越發具有主動性。1961年5月,韓國發生政變,朴正熙少將推翻了張勉為首的民主黨政府,實行軍事獨裁統治。朴正熙執政後大力開展經濟建設,但韓國的經濟嚴重依賴美國的援助。但此時美國對韓援助急劇下降,從1957年的3.7億美元下降到1959年的2.2億美元,韓國經濟因此受到非常大的影響。而此時朝鮮進行“千里馬運動”,在經濟建設上取得重大成效,給韓國政府帶來很大壓力,擔心失去民心。為緩解由美援下降、朝鮮實力增強帶來的巨大壓力,加快振興經濟的步伐,朴正熙政權急於同日本改善關係,解決對日請求發還財產權問題及擴大兩國商貿往來,以便從日本取得資金和技術發展經濟。而60年代日本經濟高速發展,也急於開拓海外市場,同時希望獲得高素質、廉價的勞動力,而韓國正是其最佳選擇。1964年11月,佐藤榮作當選日本首相,佐藤內閣建立以後,更加積極地發展日韓關係。美國在1964年東京灣事件之後全面介入越南戰爭中,加上同年10月中國試爆核子彈成功,美國在東亞地區的處境也更加快困難。在此情況下,美國加緊督促日韓會談及建交。1964年8月17日美國駐韓大使布勞恩(Winthrop G. Brown)對韓國外務部長官李東元,要求儘快促使日韓會談達成妥協,“為自由世界作出貢獻”。同年8月29日,美國又派負責遠東問題的助理國務卿班迪(William P. Bundy)訪問日本,催促日本當局儘快實現日韓邦交正常化,班迪在東京所發表的題為“東亞的進步與課題——美國的見解”的演講中言稱:“作為大國的日本負有解決與背負沉重負擔而正難於喘息的弱小鄰國之間懸案的特殊責任,韓國是防禦威脅遠東和平的侵略勢力的要塞,日本的態度與韓國國民能否維持獨立、能否實現經濟繁榮密切相關。這兩個偉大的國家實現邦交正常化,將是對亞洲和平這一大局的重大貢獻。”其後班迪又順路訪問韓國,與李東元外長舉行會談,“達成了以明年春季達成妥協為目標,儘早恢復日韓會談的一致意見”。就這樣,在韓、日、美三國的共同作用下,終於促成了《日韓基本條約》的簽署。
經過
對日韓邦交正常化談判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來進行考察。第一階段是1951年至1958年。這一時期,日韓舉行三次會談,韓國主要提出對日財產索賠權問題等歷史性糾紛。日本雖然對漁業問題感興趣,但還沒有認識到日韓關係正常化的緊迫性。第二階段是1958年至1961年。這一時期舉行了第四次、第五次會談。韓、美、日經濟利害關係開始凸顯,日韓兩國做出了一些讓步,美國的壓力同時增強。第三階段是1961年至1965年。這一時期,美國的介入以及日本的對韓經濟需求更加明顯。
1951年10月,在盟軍總部的安排下,日本和韓國在東京舉行了日韓建交的預備性會談,揭開了日韓會談的序幕。1952年2月15日,日韓兩國間的談判正式舉行。第一次會議伊始,雙方就日本侵略韓國的反省和戰爭賠款等問題上相互指責,韓國要求日本首先對36年的殖民統治進行公開道歉,並要求日本賠償因其侵略戰爭給韓國造成的損失。償付韓國人持有的日本債券22億美元。不料日本倒打一耙,反而提出在韓國的各種日本財產總值達702.56億日元(按1945年匯率,約合46.8億美元),要求韓國償付。韓國則以日本侵占朝鮮半島屬於非法的侵略行徑,在此基礎上的財產韓國有權沒收為由拒絕了日本的要求。另外,韓國在從日本海到黃海海域單方面劃定的禁止日本人進入捕魚和涉及獨島(竹島)歸屬問題的“李承晚線”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雙方各執己見,於是談判在4月21日宣告破裂。
1953年6月10日到10月21日是日韓第三次會談。在這次會談中,韓方仍要求日本償還從朝鮮半島掠奪的財產、證券、資產,並賠償侵略戰爭中造成的損失。雙方的分歧不僅涉及財產數量及補償款項。而且在財產索賠權的理解上也嚴重對立。日方認為,韓國在接收盟軍處理的殖民統治時期日本私有財產時,不能得到這些財產的所有權。美軍沒收日本人私有財產違反了國際法,日本有權要求償還這部分財產、儲蓄及其產生的利益。韓方則認為,侵占朝鮮的掠奪者根本沒有資格談論索賠權。雙方均堅持各自立場,寸步不讓。日本首席代表久保田貫一郎稱:“日本在對朝鮮半島統治期間,每年撥款上千萬日元修築鐵路,建築港口,開墾農田,興修水利等等,為朝鮮半島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而不是進行了掠奪和壓迫。”韓國代表對這席話非常氣憤,要求日本撤回“久保田發言”。但日方置之不理。會談宣告破裂。
由於第三次會談引起的巨大爭議,日韓間的會談中斷了5年。在這5年間,朝鮮經濟快速發展,而韓國則因軍費增加、生產下降、通貨膨脹而致使社會日益不安。美國更加迫切地要求日本和韓國實現邦交正常化,協助韓國改善經濟,以穩定其政局,確保東亞地區的“自由世界”陣營。日本方面作出妥協,撤回第三次會談期間的“久保田發言”,也放棄了對韓國的索賠權。韓國也釋放了拘捕的在“李承晚線”內捕魚的日本漁民。1958年4月15日,日韓開始第四次會談。如何處理日本在朝鮮半島的財產,仍然是兩國針鋒相對的焦點問題。韓國主張由本國全部沒收,日本則主張自己擁有產權,雙方無法達成協定。雙方在“李承晚線”問題上也仍爭執不下。日本在國際紅十字會的幫助下與朝鮮簽署了“返還協定”,允許在日朝鮮人返回朝鮮。這一舉措引起韓國方面的強烈不滿。韓國宣布中止談判,並停止與日本的貿易。雙方再度陷於對立狀態之中。
1960年,韓國發生4·19運動,李承晚政權被韓國人民推翻。李承晚主張對日強硬態度,而韓國新政府的總理張勉在接見日本外相小坂善太郎時指出:“韓日邦交正常化是最為緊要的課題。韓國要停止李承晚時期的‘對日感情外交’,以談判形式解決日韓間懸而未決的問題。”同年10月25日,日韓開始了第五次會談。日本仍以漁業問題為最優先事項,韓國則最重視索賠問題。由於這些問題錯綜複雜,雙方在1960年內沒有取得任何進展。但這一時期也出現了新的動向。由於經濟危機的加深及政權的不穩定,韓國期望透過對日關係正常化來引進日本的資金,擺脫眼前的困境。而經過1955年以來的“神武景氣”,日本經濟出現驚人的發展,迫切需要韓國的市場和勞動力,隨著談判的進展,日本成立了“日韓問題懇談會”,自民黨議員團也訪問了韓國,還帶去了池田勇人首相的親筆信。這一切都對談判起到了推動作用。因此第五次會談相較從前取得一些進展。但是,1961年5月16日,韓國發生軍事政變,朴正熙奪取政權,日韓談判再次中斷。
朴正熙建立軍事獨裁政權以後,新政權急欲解決對日索賠問題並與日建立外交關係,以取得其援助,實行新的經濟開發五年計畫。因此,朴正熙迅速向日本發出了改善關係的積極信號,宣布年內重開日韓會談。日本池田內閣對此也表現出積極回響的態度。與此同時,美國也向日韓兩國施加壓力,促其儘早恢復會談,實現邦交正常化。於是,日韓雙方於1961年10月20日展開第六次會談。由於兩國的首要課題都在於振興經濟,雙方的首席代表都換成了經濟界人士。但在幕後,政界人士及高層政要的接觸和參與則比任何時候都更頻繁和直接。1962年10月,韓國中央情報部部長金鐘泌訪問日本,與大平正芳外相進行會談,雙方達成協定,並當即著手寫成備忘錄,這就是《大平-金備忘錄》。根據這份備忘錄,隨著日本提供無償、有償經濟合作資金,而韓國也不再提及“索賠權”。雖然備忘錄本身並無法律效力,但朴正熙政權已經作出讓步,並作為以後對日的行為準則。隨著日韓兩國談判嚴重對立的主要障礙——賠款問題已被消除,日韓第六次會談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為最終實現日韓建交開闢了道路。但是在韓國國內的激烈反對下,1964年4月中斷了談判。
1964年11月,池田勇人因病辭職,佐藤內閣誕生。佐藤榮作上台伊始便稱:“日韓談判已經到了最後關頭,希望早日達成協定。”同年12月3日,日韓兩國代表在東京舉行了第七次會談。雙方就 《日韓基本條約草案》進行了討論。1965年2月6日,韓國總理丁一權訪問日本,與佐藤首相進行了會談,此次訪問加速了談判進程。2月17日,應韓國外務部長官李東元的邀請,日本外相椎名悅三郎訪問韓國,商討草簽《日韓基本條約》。椎名到達韓國之後,就日本對朝鮮半島36年的殖民統治表示“遺憾”和“深刻反省”。在日韓進行談判的漫長歲月里,這是日本官方首次對殖民統治表示“深刻反省”,該表態還寫進了《椎名-李聯合聲明》。可是,在6月22日簽訂的《日韓基本條約》中,“反省”的內容並沒有列入。
內容
《日韓基本條約》由一個條約、四個協定、二個議定書、五個協定議事錄、九個交換公文、二個往返書簡、二個會談記錄組成。條約正文內容分為韓文、日文、英文三種版本,如果日、韓版的內容有歧義,英文版內容將代替日、韓版的內容。其條約正文為:
日本國和大韓民國考慮到兩國民間關係的歷史背景、善鄰關係和對互相尊重主權原則的基礎上實現兩國間關係的正常化的相互希望,承認兩國遵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進行密切合作以增進兩國相互福祉及共通利益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性,憶及1951年9月8日的在舊金山簽訂的對日和約及1948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95(3)號決議,日本國外務大臣椎名悅三郎、高杉晉一;大韓民國外務部長官李東元、大韓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金東祚,以上全權委員互相出示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之後,協定以下諸條。
第一條
兩締約國間建立外交及領事關係,立即互派大使級使節,並在兩國議定的地點互設領事館。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兩締約國將儘早舉行談判以締結條約或協定,在穩定和友好的基礎上建立貿易、海運及其他商務關係。
第六條
兩締約國將儘早舉行談判,締結民間航空運輸協定。
第七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將儘快在漢城進行交換。本條約自批准書交換之日起生效。
雙方全權委員已在本條約上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日本國全權委員
高杉晉一
大韓民國全權委員
金東祚
其他規定
此外,在附屬檔案中主要是《關於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的漁業協定》、《關於解決財產及請求權問題及有關經濟合作的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的協定》、《關於在日本國居住的大韓民國國民的法律地位及待遇的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的協定》、《關於文物及文化合作的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的協定》、《關於解決紛爭的交換公文》等。根據以上檔案的規定,日本向韓國提供5億美元的政府貸款,其中3億美元為現金贈與,2億美元為長期貸款,還提供一般民間商業貸款3億美元以上,日韓雙方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第四條(A)款的規定“解決”了兩國政府及民間的財產、權利及利益的請求權問題。於是日本以這8億美元代替了對韓國的賠償問題。在漁業問題上,雙方達成了除濟州島附近的水域以外從沿海岸的基線測算到12海里的範圍為韓國專屬海域的妥協,日本提供9000萬美元漁業合作資金(算入3億美元民間商業貸款中)。對於在日朝鮮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日方同意日韓協定生效後5年之內在日本出的韓國人及其子女擁有永住權,以後出生的子女則在25年重新協商解決(1991年正是該協定生效後的第25年,1990年日韓舉行會談對“協定”規定以外的韓國人後裔也賦予了永住權)。在文物問題上,日本同意歸還韓國,其中列入了363件美術品和852種典籍,後來應韓方要求增加72種文物。但領土問題(獨島問題)被擱置,日本也沒有在條約中進行任何反省或道歉。
評價
《日韓基本條約》是在韓國朴正熙政權作出較大讓步和妥協的情況下日本和韓國締結的一項建交條約,經歷了長達14年艱苦而複雜的談判之後,日韓兩國根據這個條約正式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日本承認大韓民國是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並提供大量資金援助,建立商貿往來;而韓國和日本之間關於在日朝鮮人、漁業、財產請求權、文化財產等問題也獲得解決,因此這一條約的簽訂為兩國特別是韓國的經濟起飛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日韓基本條約》也具有媾和條約的性質,1951年韓國作為日本侵略的國家之一而沒有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簽字,因此《日韓基本條約》可以說是兩國間結束兩國敵對狀態的條約,根據《日韓基本條約》,《乙巳條約》、《日韓合併條約》等朝鮮王朝時期與日本締結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至此也全部作廢。在冷戰的背景下,《日韓基本條約》的簽訂鞏固了資本主義陣營(“自由世界”)力量,有利於遏制共產主義的南下,為正在介入越南戰爭的美國解決了後顧之憂。《日韓基本條約》與《日美安保條約》 、《美韓共同防禦條約》相結合,使日、美、韓三者的關係變得更加密切,構成了東北亞反共“鐵三角”。
但是,《日韓基本條約》也存在許多瑕疵與問題。首先,對韓國來說,經歷了日本長達36年的殖民統治,而這個條約中隻字未提賠款問題,日本也根本沒有在條約對從前的侵略和殖民行徑向韓國人民進行反省或道歉,實際上使韓國的尊嚴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也引起了朝鮮半島人民的巨大不滿,《日韓基本條約》沒能解決的賠償和道歉問題一直延續到今天。日韓間的領土問題——獨島(竹島)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條約簽訂前夕的1965年6月16日,日韓雙方決定擱置該問題,待邦交正常化之後繼續進行協商解決,卻為後日的激烈領土糾紛埋下種子。此外,即使是日本強迫大韓帝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的問題,《日韓基本條約》表面上作出了決斷,實際上也沒有解釋清楚。在日本參議院對《日韓基本條約》的審議中,針對公民黨黑柳明議員提出的關於舊條約合法性的質問,佐藤榮作首相回答稱:“是涉及到舊條約的問題。不用說,當時大日本帝國和大韓帝國之間締結了條約,受到了各種各樣的誤解。但是,只要是條約,當然就是在雙方的完全的意思、平等的立場下締結的。因此,這些條約都各自發生過效力。”日本的這種解釋也為後來與韓國在歷史問題上的紛爭埋下伏筆。也就是說,日韓間的歷史問題沒有得到真正解決。而這又成為日韓關係中的遺留問題,給其後兩國關係的發展留下了巨大陰影。
對日本而言,《日韓基本條約》也有不利的一面。在朝鮮半島事實上存在兩個對立政權的情況下,日本把韓國一方作為“合法政府”並與之簽訂單方面和約,客觀上產生了否認朝鮮一方政權合法性的效果。它不僅阻礙了朝鮮半島南北統一,也加劇了該地區的緊張局勢,同時也使日本對朝鮮半島政策的迴旋餘地顯著縮小。
各方反應
由於韓國朴正熙政權在日韓談判期間作出很大讓步,放棄了對日索賠權,並且《日韓基本條約》沒有如韓國人所願清算歷史問題,因此《日韓基本條約》的締結一直就引起韓國人民的激烈反對。以青年學生為主體的反對人潮走上街頭,遊行示威,堅決反對“對日屈辱”,是為1964年的“6·3抗爭”。《日韓基本條約》簽訂時,韓國人民的反抗運動達到高潮,學生們在青瓦台跪坐請願,甚至有人穿著喪服、抬著棺材前往示威,表示誓死反對《日韓基本條約》。朴正熙不得不下達“戒嚴令”,鎮壓韓國人民的反對運動。由於締結條約的年份——1965年恰好是乙巳年,因此有人將《日韓基本條約》斥為“新乙巳條約”,朴正熙被罵為“李完用”。韓國人民的這種反對情結一直遺留到今天,2005年1月,盧武鉉政府公布《日韓基本條約》部分談判檔案時,引發了新一輪反日遊行浪潮。而且隨著教科書問題、慰安婦問題、獨島問題的不斷升溫,韓國國內要求修改《日韓基本條約》的呼聲也不斷高漲。
日本國內也有強烈的反對聲音。日本一些人士認為《日韓基本條約》的簽訂使大量日本資金直接流入韓國,擴大了國內財政赤字,而韓國廉價勞動力的流入也會增大日本國內的失業率,同時日本資金流入韓國,將會使朴正熙政權變本加厲地鎮壓韓國人民,強化軍事獨裁,因此以日本共產黨為首的左翼勢力抗議和抵制《日韓基本條約》,宣稱它是無效的。從1962年10月到1963年10月的一年內,日本人民為反對“日韓會談”曾舉行13次全國統一行動。1965年,日本人民為佐藤政府強行通過《日韓基本條約》,舉行6次大規模全國統一行動。但在日本當局的彈壓下以失敗告終。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日韓基本條約》締結的第二天(1965年6月23日)發表聲明,宣布決不承認佐藤政府與朴正熙賣國集團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協定”。朝鮮在聲明中:“全體朝鮮人民將把在‘韓日會談’中炮製的各種醜惡的賣國檔案拋入火中,對乙巳五賊第二——朴正熙集團進行嚴峻的審判。”196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再次發表聲明,堅決支持朝鮮政府嚴厲譴責日本佐藤政府和南韓朴正熙集團簽訂的《韓日基本條約》和其他一系列“協定”,並宣布其完全無效的嚴正立場。聲明指出,中國政府決不承認所謂“韓日基本條約”。著名外交官梅汝璈撰文指出,“《日韓基本條約》的締結,完全是美帝國主義在亞洲推行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的產物。美帝國主義力圖復活日本軍國主義和扶植南韓傀儡集團,並撮合這兩股反動勢力火中取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