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98.07.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簡介

《關於加強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業經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的擁軍優屬工作,密切軍政、軍民關係,妥善解決現役軍人家屬就業安置問題,解除現役軍人的後顧之憂,更好地支持部隊建設,根據《兵役法》、《國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實施“鼓勵兼併,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改革措施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現役軍官家屬的工作,保證不下崗。企業因停產、放假等原因無法安排現役軍官家屬工作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優先給予安置,做到調崗不下崗。企業因虧損等原因發放職工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當優先發放現役軍官家屬的工資或退休金,保證其收入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第三條

 已經下崗的現役軍官家屬符合再就業條件的,市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應優先組織培訓,優先安置上崗就業。
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為現役軍官家屬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時,免收培訓費、職業介紹費;其他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也要適當減收有關費用。

第四條

 為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當年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和解決下崗失業人數達到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經市地方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免收所得稅;當年安置現役軍官家屬人數達到企業總人數30%以上的,經市地方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當年免收所得稅。

第五條

 為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就業開辦的經濟實體需占用國有土地的,經市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減半收取土地轉讓金或租金。

第六條

 為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就業開辦的文化娛樂性經濟實體,經市文化管理部門批准,免收一年文化管理費。

第七條

 凡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經市勞動局出具證明,工商、稅務、公安、衛生、文化、勞動、人事、城建、土地等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照顧。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並減半收取辦證照費;優先安排經營地點和攤位,免收當年衛生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等費用,第二年減半收取以上費用;審批或核發許可證,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10天,工商登記註冊和發照,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7天。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部隊搞活內部企事業單位,充分發揮部隊內部企事業單位安置軍官家屬就業的重要作用,切實幫助解決其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難,為其生產經營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大力提倡和鼓勵效益好、有實力的地方企事業單位與部隊內部的企事業單位掛鈎,採取橫向聯合、兼併等多種形式幫助部隊搞活內部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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