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

《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業經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予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
  • 發布日期 :1998-07-30
  • 生效日期:1998-07-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30
【生效日期】1998-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八十四號)
《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業經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
(1998年7月30日)
第一條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城鄉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駐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以及常住戶口在我市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榮復轉退軍人、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軍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撫養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贍養的其他親屬。
第五條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制度,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六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統籌安排,並依照國家規定,及時調整和完善擁軍優屬政策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區域擁軍優屬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擁軍優屬組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擁軍優屬工作活動經費,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每個優撫對象每月不少於2元的標準支出。
第八條擁軍優屬工作主要內容
(一)認真組織學習《國防法》和國防知識,進行愛國擁軍教育,搞好慰問部隊官兵活動;
(二)對義務兵家屬實行優待;
(三)幫助部隊解決戰備、訓練、執勤、施工、生產、生活、培育人才等方面問題,支援部隊現代化建設;
(四)做好兵員徵集和轉業、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
(五)配合部隊做好現役軍人思想工作;
(六)開展科技、文化、智力、政策擁軍活動和軍民共建活動;
(七)加強對優撫對象思想教育,幫助其解決生產、工作、學習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難。
第九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部隊建設需要徵用的土地、水面,要優先辦理,有關費用要給予適當優惠;用國防經費建造的住宅和其它營房設施,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擔負軍工生產任務的企業,要本著先軍工後民用的原則,在生產、運輸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
供水、供電部門要優先保證部隊用水、用電,對需要增容和進行設備改造的,要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十條糧食、商貿、物資部門要就地就近優先、優質、優惠保證部隊糧油、副食品、燃料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並搞好掛鈎定點銷售。商業飲食服務行業、醫療衛生單位都要對現役軍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十一條交通部門應及時養護通往部隊的公路,並確保暢通。轄區內任何道路、橋涵和停車場,凡編內軍車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費。
第十二條鐵路、公路、民航等客運單位,要設立軍人售票視窗,開設軍人候車室,並按國家規定的優惠票價,保證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優先乘坐。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軍人傷殘證》,革命烈士家屬憑民政部門制發的《優待證》,遊覽千山風景區、東山風景區、市內各公園一律免收門票;公廁和存車場要掛牌明示對現役軍人免費。
第十四條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軍人傷殘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國有公共汽(電)車。
第十五條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有針對性地、有計畫地幫助部隊培養軍地兩用人才,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工作,安排好其子女入托入學。
第十六條企事業單位在實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時,現役軍人家屬不得安排下崗;對兩地分居的軍人配偶,各企事業單位在工種上要給予照顧;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倒閉或者被兼併的,其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要優先安排現役軍人家屬和其他優撫對象重新就業,需要培訓的免收培訓費。
第十七條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應從技術、信息、資金、稅收等方面扶持部隊、軍休所和優撫對象開展生產經營。科研單位應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活動,協助解決訓練、施工中的技術難題。
第十八條鞍山籍的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農村入伍的義務兵,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伍後可轉為城鎮戶口,由市、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城鎮入伍的義務兵,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伍後安置工作時,優先考慮本人志願;榮立三等功的,退伍後給予優先安置。
(三)對立功人員家屬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革命烈士家屬已享受國家撫恤待遇,生活仍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要給予適當補助。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幫助缺乏勞動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及復員軍人種好責任田。在供應農用物資,收購農產品等方面給予優先。
在同等條件下,對自謀職業和經商辦企業的優撫對象,有關部門優先給予登記發照,並給予優惠,革命烈士家屬免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對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以及帶病回鄉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指定的醫療單位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酌情補助,從當地烈軍屬減免醫療費中列支。革命烈士家屬在治病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方面享受優先待遇,並免交住院押金。
第二十一條革命烈士子女享受以下優待:
(一)在市屬中國小和中等專業學校就讀的,免交學雜費。
(二)報考市屬公立高中和職業高中的總分加10分;報考高、中等專業學校,總分低於同批錄取分數線10分以內的,招考部門要提供檔案,供報考學校審查錄取。
(三)入幼稚園、託兒所優先接收。
第二十二條對革命烈士家屬、家居城鎮的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一人就業或參軍。對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的孤老、孤兒由當地福利院和敬老院撫養。
第二十三條家居農村的烈軍屬、革命傷殘軍人、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建房,符合村鎮規劃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優先審批宅基地。
第二十四條對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三等以上傷殘軍人及其家屬的工作安排,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含中省直單位、三資企業)。提倡和鼓勵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屬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屬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五條對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及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的隨遷家屬,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費和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人配偶分配住房(含集資房和購買住房)以及家居城鎮未隨軍的軍官配偶在所在單位參加房改,有關單位要予以優惠照顧,要比照本單位雙職工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家居城鎮的軍官和志願兵配偶住房動遷時,其所在單位按規定支付動遷費。
第二十七條現役軍人子女入學,由所在地教委和學校負責做好接收工作,特殊情況允許跨學區入學,並在收費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八條現役軍人榮立三等功以上,參加成人系列入學考試者,總成績加50分。
年滿30歲的現役義務兵(含志願兵),參加成人系列入學考試者,總成績加15分。
第二十九條農村籍的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服役期間其家屬優待金按每年每戶不低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0%發放,當年兌現。超期服役不滿半年的發半年優待金,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年優待金。
第三十條城區的非農業戶口義務兵(待業、個體業青年)的優待金,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標準發放,資金來源由市、區兩級政府財政各解決50%;縣(市)非農業戶口義務兵的優待金,由縣(市)政府研究解決。
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屬優待金按義務兵入伍前一個月工資總額(不含獎金),由義務兵原單位按月發放。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部隊被開除軍籍或受刑事處分的義務兵,從受處分之日起停發優待金。
第三十一條同等條件下,優撫對象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購房等方面的優先優待。
第三十二條建國前參加革命的在職復員軍人退休後,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其退休工資及醫療、護理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時足額支付。
第三十三條在鄉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上述人員因病所需其它生活費用,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補助。
第三十四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條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所需費用(含旅差費)在鄉的由民政部門解決,在職的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三十六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護理費,在鄉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在職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均從醫藥費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年傷殘撫恤金低於在鄉老復員軍人年定期定量補助金總額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補貼,補貼金額與其本人撫恤金之和,要略高於同期參加革命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金。
第三十八條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維修與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市)區、鄉(鎮)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應指派在鄉老復員軍人看護,每月看護費按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撫恤標準發放。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創建雙擁模範縣(市)區活動,雙擁模範縣(市)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
(二)國防教育廣泛深入;
(三)雙擁活動堅持經常;
(四)軍民共建富有成效;
(五)政策法規落到實處;
(六)軍政軍民關係融洽。
雙擁模範縣(市)區按照國家規定評選,由市委、市政府、軍分區聯合命名。
第四十條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對擁軍優屬工作,各街道、鄉(鎮)、大中型企業和縣級以上事業單位,每年組織一次自檢;市、縣(市)區兩年組織一次自檢。
第四十二條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營私舞弊,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破壞軍事設施,哄搶軍用物資,非法占用軍用場地及到營區尋釁滋事、無理取鬧等干擾破壞部隊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公安司法機關將視情節依法懲處。
第四十四條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的,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待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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