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旨在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及促進駐津部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天津市人民政府與天津警備區於2020年9月10日轉發,共三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備區 
  • 轉發時間:2020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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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備區關於批轉市退役軍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備區政治工作局擬定的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裝部(軍事部),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退役軍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備區政治工作局擬定的《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備區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備區
2020年9月10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駐津部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津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含中央駐津單位),應當承擔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建立本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制,分管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市退役軍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備區政治工作局為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委、市國資委、市醫保局、市稅務局等單位按分工做好全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各區相應建立本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制,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七條 市、區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實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協調解決具體問題,推動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落實。
第八條 市、區兩級人社部門根據職能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鼓勵支持隨軍家屬就業創業、技能培訓,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隨軍家屬。
第九條 天津警備區是本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部隊牽頭單位,負責與地方協調對接,組織各區人民武裝部(軍事部)匯總審核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指導各駐區部隊開展就業安置教育,協同地方做好就業安置、招聘培訓、待遇落實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擬安置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結合本地和本人實際,按照公務員轉任有關規定接收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一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擬安置地人民政府督導所轄事業單位,原則上安排到相對應的單位工作。接收單位明確擬聘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本市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二條 隨軍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協調相應垂直管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安置任務。
第十三條 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學歷經歷等情況,設定一定比例崗位,定向擇優招聘隨軍家屬。市國資委負責提供國有企業招聘信息並協調落實。
第十四條 駐津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招考一定比例文職人員、購買社會服務等多種形式,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第十五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至六級)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應當優先安置。
第十六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可給予最高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3年,並按規定予以貼息。
第十七條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憑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自辦理登記事項之日起,3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用工需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參照本市失業人員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或技能等級認定為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並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援助範圍,通過提供免費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崗安置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企業吸納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且符合條件的,由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
鼓勵各區、各部門通過安排政府購買服務崗位等多種形式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機會。
第二十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給隨軍未就業家屬發放基本生活補助金,每人每月不低於500元,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基本生活費用增長情況等適時調整,發放累計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由隨軍家屬戶籍所在區財政負擔,市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50%轉移支付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區人民武裝部(軍事部)每年10月31日前匯總、統計、審核駐區部隊本年度待安置隨軍家屬情況,會同駐區人社部門對隨軍家屬失業及參保狀態核實後,反饋至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負責發放當年基本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基本生活補助金:
(一)與現役軍人解除婚姻關係的;
(二)軍人退出現役或被開除軍籍的;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簽訂勞動契約或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實現就業的;
(五)從事個體經營,並領取營業執照的;
(六)失蹤或死亡的;
(七)其他不宜發放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各駐津部隊每年10月31日前組織隨軍未就業家屬到駐區人社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各區人民武裝部(軍事部)每年12月31日前將駐區部隊本年度待安置隨軍家屬情況報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應當召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集中解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遇到的問題,開展檢查督導,促進工作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黨管武裝工作和雙擁模範區考評內容。嚴重侵害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拒絕或無故拖延隨軍家屬安置的,不得推薦為雙擁模範區。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隨軍家屬就業的單位,不得評為愛國擁軍模範單位,單位領導同志不得評為愛國擁軍模範個人。
第二十六條 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關安置政策:
(一)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就業後辭職的;
(三)接到用人單位錄用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的;
(四)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享受的優待,追回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駐津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措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事關廣大官兵切身利益,事關軍隊戰鬥力建設,事關社會和諧發展,對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具有重要意義。我市由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備區同意批轉的市人力社保局、警備區政治部擬定的《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施辦法》(津政發〔2014〕12號),於2019年7月31日廢止。
2019年10月25日,市委書記李鴻忠同志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議軍會議。會議強調,軍隊的職責是打仗和準備打仗,地方黨委、政府就是為打仗和準備打仗服務,要求“做好退役軍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子女入學等工作,積極協調解決實際問題”。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確保政策的延續性,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市委常委會議軍會議有關要求,市退役軍人局會同市人社局、天津警備區政治工作局起草了《辦法》。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提出的“三個著力”重要要求,充分發揮雙擁工作優勢作用,圍繞解決部隊官兵普遍關切的“後院”問題,以完善配套政策制度為保障,以實現隨軍家屬穩定就業為目標,探索建立“政策+協調”的就業安置工作模式,努力解除駐津官兵後顧之憂,進一步增強駐津官兵和隨軍家屬獲得感、幸福感。

制定依據

依據《憲法》、《國防法》、《兵役法》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及其家屬就業;《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等對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以及其他用工單位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也作了原則性規定,這是我們制定《辦法》的法理依據。

主要內容

《辦法》按照“依法優待體現公平、因地制宜分類安置、統籌兼顧注重配套、增強剛性便於執行、軍地聯動齊抓共管”的總體思路,對隨軍家屬範圍界定、安置原則、組織領導、軍地職責、安置方式、扶持政策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範。
《辦法》共30條。第1至4條,主要明確了所遵循的法律法規依據、適用對象、貫徹原則和接收軍人隨軍家屬就業的主體等。第5至9條,主要明確了組織領導,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人社部門和天津警備區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的職責等。第10至22條,主要明確了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方式方法、政府扶持政策、發放基本生活補助金等。第23至24條,主要明確了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具體時間節點、辦理部門和檢查督導等。第25至27條,主要明確了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等。第28至30條,主要明確了施行時間、有效期和執行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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