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行駛是一種交通指示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機動車行駛
- 所屬分類:交通指示標誌
非機動車行駛是一種交通指示標誌。
非機動車行駛 非機動車行駛是一種交通指示標誌。標誌含義 表示非機動車行駛。標誌設定 此標誌設在道路或車道的起點及交叉路口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非機動車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上的車行道上自右側人行道牙(線)至第一條車輛分道線(或隔離帶、墩)之間或者在人行道上劃出的車道,除特殊情況外,專供非機動車行駛。 簡述 非機動車道主要是專供腳踏車、平板車、三輪車、電動車和獸力車等車輛行駛的道路。在我國的各類城市道路上,有很多非機動車的行駛,其中以...
殘疾人專用車由公安非機動車管理機關核發專用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每年審驗一次。第十三條在藉非機動車遷出本市,應持本人身份證和車牌證辦理異動手續。第十四條非機動車牌、證遺失後,應在一個月內持遺失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攜車在原發證機關補辦。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非機動車的車閘、車鈴、...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第二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確保車輛制動器等安全裝置齊全有效;(二)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三)不得駕駛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四)不得醉酒...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交通信號、標誌,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規則,不得逆向行駛;(三)醉酒後不準駕駛;(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載運超寬、超高、超長物品的非機動車。第十二條 從事營運的三輪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佩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手推(拉)車的駕駛和行駛,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驅動該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第三條 嚴格取締擅自加裝各種輔助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輛。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輪車和手推(拉)車等落後的運載裝置。各市(地)公安部門有權控制轄區內非機動車輛牌證的發放數量。第四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
非機動車運輸主要用於零星貨物運輸和碼頭、車站、建築工地等處的貨物疏散和搬運。非機動車運輸的安全規定 行駛前的要求 (1)車輛應指定專人駕駛——由有駕駛經驗的人員駕駛,因為非機動車也有其自身特點。(2)裝車前應檢查車輪和制動應完好——車輛完好特別是制動完好是運輸安全的保障。運輸過程中的要求 (1)行駛速度...
第四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一) 人力三輪車;(二)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種類的非機動車。禁止童車、串列式腳踏車、並列式腳踏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非機動車和機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規定納入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
(一)經本市公安機關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二)符合國家標準的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新購車輛應當登記上牌的,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後十五日內臨時通行。禁止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第二十條 駕駛...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第八條 下列非機動車經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一)電動腳踏車;(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非機動車。本省對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非機動車不實行登記制度,包括腳踏車、三輪車等。第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一)對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進行拼裝;(二)改裝電機或者發動機、限速裝置、控制器、避震器,增加電池組或者改變電池容量、電壓,拆除或者改動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三)安裝座椅(除兒童安全座椅外)或者擅自搭建車篷、安裝支架等...
《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類型非機動車行駛車道的具體範圍、禁行區域、避讓行人等具體要求。針對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發生率較高的問題,《管理辦法》依據上位法規定,對駕駛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的要求作了重申,即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另外,關於非機動車載人問題,考慮到12周歲...
第四條非機動車輛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準行駛。 嚴禁無牌證非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第五條非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應保持制動裝置有效。嚴禁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六條醉酒者和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未滿十六歲的少年不得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的非機動車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的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和殘疾人專用手搖、電動、機動車等。第四條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五條 本市沿江北路、沿江中路以東,洪都北大道、洪都中...
第三章 道路行駛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應當按要求懸掛車輛號牌,隨車攜帶登記證書,遵守以下行車規定:(一)有非機動車道的,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範圍內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分三類:一、腳踏車;二、機踏兩用車,包括三輪機踏兩用車;三、人力車,包括二輪貨車、三輪貨車、三輪客車、殘廢人乘用車。第四條各種非機動車輛,須經公安局非機動車管理所檢驗,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在道路上行駛。行駛證須隨車攜帶。牌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軍用車輛的核發牌證...
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範標準設定醒目的標誌、標識。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一)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腳踏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二)加裝、改裝車篷、陽傘、...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台經營者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章 登 記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燈光等行為 給電動車搭個遮陽篷、加個高音喇叭……這些行為不允許。按照《辦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這些行為:拼裝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在非機動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非機動車和機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規定納入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
小頭盔,大安全。《條例》規定,電動腳踏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均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從而保障民眾出行安全,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交通傷亡事故的發生。另外,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內有序等候;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為非機動車停放提供...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本辦法所稱的燃油助力車,是指發動機排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燃油二輪車輛。第三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停放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第十四條 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人不準駕駛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第十五條 殘疾人專用車不準附載他人,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第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第四章 行駛 第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交通指揮信號,...
2005年珠海市人大通過條例從當年七月份起禁止電動腳踏車在市區行駛。2005年底北京開禁電動腳踏車,允許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2005年我國電動腳踏車產量突破1000萬輛。2006年11月6日廣州市公安局發布《關於對電動自行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予登記、不準上道路行駛的通知》。2006年12月1日海口市禁止...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