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標方式採購代理服務規範

《非招標方式採購代理服務規範》是2019年07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招標方式採購代理服務規範
  • 外文名: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on Bidding Mode Procurement Agency Service
  • 標準編號:T/CTBA 001—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7月01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7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編制委員會主任:任瓏; 編制委員會副主任:李小林、岳小川; 編制委員會委員:石國虎、荊貴鎖、毛強、董永濤、翟建勇、張琴、彭牧、張明華、蔣玉紅、謝安寧、郭憲; 主要起草人員:李小林、岳小川、強兆楓、高會晉、王俊偉、孫占海、邵小淳、韓佳慶; 參編人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健、師杉、朱彥文、任濤、李文超、鄒朝霞、張大信、張利江、張曉鵬、孟凡金、施美琴、袁靜、徐小汀、徐海松、黃志勇、程超、童起宏、戴夢

起草單位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中國通用諮詢投資有限公司、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網物資有限公司、中國石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華傑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寶華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安徽省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鞍鋼招標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1、適用主體:依法設立的招標採購代理服務中介機構提供的非招標方式的採購服務工作,也適用於各類市場採購人(主要指企業)設立專職機構(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的採購服務工作。同時,提出了採購從業人員的專業服務能力要求。按照採購服務對技術、經濟、管理和法律政策等專業知識以及綜合解決採購實際問題的需求,提出了採購專業服務能力水平的具體要求。 2、適用採購項目。企事業單位各類非招標方式的採購交易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符合法定條件或者在規模標準限額以下,可以免於招標的項目;或者招標後不滿足招標競爭要求,依法不再招標的項目等,均可以採用本規範的採購方式組織實施採購。本規範雖然不適用於政府採購項目,但是,使用各類政府預算資金且在政府採購管理範圍之外的項目採購可以參照使用。

主要內容

本規範通過對傳統採購方式的總結提煉和最佳化改造,按照採購方式的共性特點歸類並區別於政府採購方式的需要,組合形成四種採購方式和一種採購組織形式,每一種採購方式均來源於行業實踐,但又不完全等同於傳統採購操作方法,其採購方式的內涵定義及其主要適應情形如下:
1、談判採購。包括傳統的競爭性談判與磋商採購。採購人通過公告或者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合格潛在供應商參與項目採購競爭性交易。採購人組建的談判小組,基於項目談判採購檔案與供應商回響檔案,與回響供應商分別依次進行一輪或者多輪(交流)及談判,並依據談判採購檔案、供應商最終回響檔案及其供應標的物的技術、經濟、商務等方案要素進行評審和比較,採購人根據談判小組最終談判和評審比較結果及其推薦意見,綜合研究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談判採購通常適用以下情形:
(1)採購項目需求方案不明確。採購人不能自行一次準確提出項目採購需求及其技術標準,需要與供應商交流談判和比較分析後,研究確定採購項目需求及其技術標準的;
(2)採購項目的市場資源供應不充裕,市場潛在供應商明確有限幾家,或者通過公告邀請後的回響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者採購項目不宜公開,只能從已知有限供應商中選擇。
談判採購根據採購項目需求和技術特性,可以分別選擇綜合評價辦法(適用技術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價評價辦法(適用技術需求標準統一)。
2、詢比採購。包括傳統的詢價與比選(類似簡化招標)。採購人通過公告或者直接邀請三家以上合格潛在供應商參與項目採購競爭性交易。採購人組建的評審小組依據詢比採購檔案,對供應商一次性遞交的回響檔案進行評審,採購人根據評審小組的評審結果及其推薦意見,研究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詢比採購通常適用於採購人可準確提出採購需求、市場資源供應充裕,競爭比較充分的採購項目。其中,標準通用貨物通常使用最低價評價辦法(既傳統的詢價採購);單件性以及需求複雜的工程與服務項目一般使用綜合評價辦法(既傳統的比選採購)。
3、競價採購。採購人通過採購檔案約定供應商資格條件、價格競爭要素和競爭規則,參與競價採購的合格供應商在約定的輪次或時限內依次提交競爭性報價(或者包括其他競爭因素)並按照約定規則計算價格(或者綜合得分)排序,採購人按照約定規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競價採購通常依託網際網路電子平台線上進行價格競爭。
競價採購通常適用於供應商數量相對充足,且技術規格標準通用,參數完整明確的採購項目,通常約定以價格為競爭要素,也可同時約定項目質量指標、交貨期、壽命期等可量化的競爭因素。對於採購技術標準和價格判別比較複雜困難,且涉及安全生產與運營的項目,採購人可以事先約定並告知潛在供應商,需對最終競爭價格進行評審可靠後,確定成交。
以價格競爭為主的物資出售、權益出讓等交易活動,可參照競價採購方式組織實施。
4、直接採購。採購人組建談判小組,邀請一家或者有限幾家特定供應商,進行非競爭性談判並直接簽訂採購契約,或者通過發出和接受訂單的方式直接採購。此種採購方式下,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具備對採購標的物技術、經濟、商務等要素直接進行物有所值綜合評價判斷的能力水平。直接採購方式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等資源條件限制,只能從唯一或有限幾家供應商中採購的項目;
(2)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術實現路徑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採購的項目;
(3)因搶險救災等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需要進行緊急採購的項目;
(4)為振興國內製造業或提高重大裝備國產化水平等國家政策需要直接採購的項目;
(5)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秘密不適宜進行競爭性採購的項目;
(6)與採購人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上下級單位之間能夠相互提供的採購項目。
(7)採購金額小,需求技術規格簡單通用,市場價格透明和競爭度高,可以直接比較和判斷選擇的採購項目。電子商城採購屬於此類直接採購的特殊情形。
5、框架協定。框架協定採購是採購人歸集屬下多個不同採購實施單位一段時間中同類需求採購項目,並分步訂立採購契約的採購組織形式。採購人在第一階段歸集下屬管理範圍(或者商議範圍)的採購實施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同類需求採購項目及其預計採購數量,通過招標、談判、詢比等方式競爭選擇入圍供應商名單,並使用框架協定與入圍供應商約定同類採購項目的採購單價或定價方式、質量標準、協定有效期限、採購實施條件與規則等內容;第二階段,採購人或項目採購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採購數量、技術規格、供應時間等需求,按照框架協定約定採購規則,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成交供應單位,訂立和履行採購契約。
框架協定採購適用於採購人需要歸併集中組織下屬多個採購實施單位和多個採購項目,因各採購實施單位難以一次確定實際採購數量與時間計畫,從而需要分別重複多次組織實施採購的同類項目,或者為了滿足應緊和零星等不確定和不精確需求,且需要提前準備的不確定採購項目。
6、電子採購。採購人及其代理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及其電子交易系統(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由專業化交易平台、行政監督平台通過公共服務平台相互對接,各有獨立服務功能且按照規定互動數據的三大平台信息系統),與潛在供應商共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項目採購交易全部流程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
鼓勵非招標方式採購活動實行電子採購交易形式。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採購項目和屬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範圍但符合規定免於招標的項目(依法保密的採購項目除外),應當優先實行電子採購交易形式。其中,項目採購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告、契約履行結果等採購信息應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或者通過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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