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5〕3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人大機關採購中心,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及政府採購相關制度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5年1月15日
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央預算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
本辦法所稱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是指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以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三條 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應當由中央主管預算單位向財政部提出。財政部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條 中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提交完整、明確、合規的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變更方式申請
第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採購方式變更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採購、財務、業務相關部門(崗位)責任。業務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根據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採購標準,提出合理採購需求。採購部門(崗位)應當組織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崗位),根據採購需求和相關行業、產業發展狀況,對擬申請採用採購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進行內部會商。會商意見應當由相關部門(崗位)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第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在進行單位內部會商前,應先組織3名以上專業人員對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理由進行論證。專業人員論證意見應當完整、清晰和明確,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於無效意見,不作為審核依據。專業人員論證意見中應當載明專業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聯繫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央預算單位申請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央主管預算單位出具的變更採購方式申請公文,公文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中央預算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還需提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檔案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內部會商意見。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還需提供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第八條 非中央預算單位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中央預算單位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需要而申請變更採購方式的,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提供項目緊急原因的說明材料。
第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應當提供由國家保密機關出具的本項目為涉密採購項目的證明檔案。
第十條 中央預算單位符合《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檔案或者經評審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要求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中央預算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檔案和招標過程沒有供應商質疑的說明材料;
(三)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預算單位在同一預算年度內,對所屬多個預算單位因相同採購需求和原因採購同一品目的貨物或者服務,擬申請採用同一種採購方式的,可統一組織一次內部會商後,向財政部報送一攬子方式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中央預算單位一般應通過“政府採購計畫管理系統”報送採購方式變更申請,對系統中已導入政府採購預算的,不再提供部門預算批覆檔案複印件。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應當通過紙質檔案報送。
第十三條 中央預算單位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在向財政部提出變更申請前,經中央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進行公示,並將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
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要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可不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申請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材料為單一來源採購徵求意見公示文書和專業人員論證意見。因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檔案或者經評審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公示材料還包括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分別出具的招標檔案無歧視性條款、招標過程未受質疑相關意見材料。
單一來源採購徵求意見公示文書內容應包括:中央預算單位、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公示的期限;擬採購的唯一供應商名稱;中央主管預算單位、財政部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第十五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中央預算單位,並同時抄送中央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收到變更採購方式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並按下列情形限時辦結:
(一)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理由和申請材料符合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中央主管預算單位修改補充。辦結日期以財政部重新收到申報材料時算起。
(三)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將不予批覆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預算單位。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批覆檔案,依法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財政部將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採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可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由單位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自主選擇相應採購方式。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原《
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9〕48號)、《財政部關於對中央單位申請單一來源採購實行審核前公示相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130號)停止執行。